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2 年簡字第 4 號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4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林大欽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抗告狀誤載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竹分屬)間撤銷執行處分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3月22日112年度簡字第4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賴映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裁判案由:撤銷執行處分
裁判日期:2023-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