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行執字第7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空軍軍官學校代 表 人 胡中緯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吳柏融、張彩鳳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正以下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6第1項第4款、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13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3第1項、第30條之1、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規定,本件執行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676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應立即補繳。
二、提出債務人吳柏融(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張彩鳳(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所得、財產歸戶資料,並據以提出欲聲請強制執行之標的。
三、提出聲請人之代表人為胡中緯之依據(如派令、任命令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劉奕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