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0 年聲字第 72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二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竊盜案件 (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五七三號),聲請停止執行強制工作並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停止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停止期間並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以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五七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並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前段,宣告強制工作處分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八十八年十月一日移送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此項處分已滿一年六月,經執行機關檢具悛悔事證,認為行狀良好,聲請停止其強制工作之執行,並付保護管束,有本院判決書一份、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免於繼續執行並免其行執行報告表一份、受處分人成績計分總表三紙在卷,經本院覆核無異。

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十七條、第四十條第一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 珈 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正 中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裁判日期:2001-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