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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26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徐正安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貳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執行羈押,及自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 珈 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正 中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裁判日期:200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