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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9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右列被告因強盗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八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 燦 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建 分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八 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裁判日期:2002-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