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六五號
原 告 甲○○被 告 新諺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兼 被 告 乙○○右 一 人訴訟代理人 丁○○律師
丙○○律師戊○○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自訴並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修正後之專利法業將有關刑罰條文廢止,自訴部分業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自第二十九號諭知免訴判決在案。有關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既經自訴人兼附民原告聲請移本院民事庭審理,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並無不合,爰移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九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