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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1 年聲字第 14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竊盜罪(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七年度上易字二九三三號),聲請免除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免除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因犯竊盜罪,經臺灣高等法臺中分院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經處分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執行此項處分已滿一年六月,經執行機關檢具悛悔事證,認為該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但書、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誌 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 達 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裁判日期:2002-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