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六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其行為時心神喪失應屬不罰為由,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六六號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對被告施以監護處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參年。
理 由
一、按因心神喪失而不罰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又檢察官因被告心神喪失而為不起訴之處分者,如認有宣告保安處分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二月十三日中午十二時許,在苗栗縣銅鑼鄉銅鑼火車站旁之木椅,無端持水果刀一把,殺害被害人李五妹,致其不治死亡;復於翌日(同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十五分許,持竊得之水果刀一把,前往苗栗縣○○鄉○○街與永樂路口,再度無故持該水果刀預備殺害告訴人張瑞談,因認涉犯殺人、竊盜及預備殺人等罪嫌,均已為不起訴處分。惟被告經送財團法人為恭紀念醫院施以精神鑑定結果,認定其為上開犯行之時,係處心神喪失狀態,有上開醫院精神醫療中心九十一年四月二日(九一)為恭醫字第九一0二四二號函附司法鑑定報告書二份附卷可稽,另權衡被告無端殺害路人,顯見其有攻擊性;又被告患有慢性精神分裂病及吸食強力膠引發之器質性精神病,以致於其理解力、判斷力及自我控制能力較差,平時即處於精神耗弱狀態,且被告一直沉溺於自己之扭曲思考中,其行為之表現亦深受這些想法左右。被告智能表現屬於LOW AVERAGE LEVEL中下智能,其衝動控制不足,與其妄想之內容導致暴力行為,被告之認知與現實判斷力受損,亦據上開鑑定報告書載述甚明,是其應有繼續接受精神治療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對被告施以監護處分等語。
三、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二項,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柳 章 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歐 明 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