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О二號
聲 請 人 毅和實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右列聲請人聲請發回扣押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一年度相字第四0號案件扣押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大貨車壹台,准予發還聲請人毅和實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毅和實業有限公司司機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駕駛F三─八0五號自用大貨車在苗栗縣頭份鎮肇事致被害人黃運財死亡一案,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基於偵查需要,扣押前揭車輛置放於苗栗拖吊場保管中。經查全案業經偵查終結,且聲請人經與被害人家屬協商,有關民事賠償部分亦經和解在案,有和解書一紙可稽,爰聲請將前揭扣押車輛發還等語。
二、查毅和實業有限公司司機甲○○因業務過失致死致人於死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以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八一五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且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以九十一年度苗交簡字第五00號判決在案。該案既經判決終結,前揭車輛已無續予扣押之必要,爰諭知即速發還聲請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二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 台 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惠 雯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