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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1 年聲字第 35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五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九十一年度執聲乙字第一四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犯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因違反電信法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甲○○因犯竊盜罪及違反電信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所犯竊盜罪部分,原未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嗣經本院以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七號裁定,就所處有期徒刑四月,已依檢察官之聲請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在案,有該裁定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八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 台 清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惠 雯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八 日

裁判日期:2002-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