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О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竊盜罪,經檢察官聲請免除執行強制工作(九十一年度執聲丁字第一六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受刑人甲○○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處分。
理 由
一、本件受處分人前犯竊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並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條第一項前段宣告強制工作處分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執行此項處分已滿一年六月,經執行機關檢具悛悔事證,認為該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柳 章 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歐 明 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