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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1 年聲字第 423 號刑事裁定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二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人 甲○○右列受處分人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停止監護處分(九十一年度執聲丁字第一八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免其監護處分之繼續執行,所餘期間以保護管束代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受處分人甲○○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無罪,並諭知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二年,並已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起,將受處分人送財團法人為恭紀念醫院施以監護在案。茲因該院認受處分人經治療後,其情緒穩定精神症狀明顯改善,建議出院改以門診持續追蹤治療,有該院九十一年七月十日為恭字第九一○五六一號函暨所附資料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聲請就所餘監護期間以保護管束代之等語。

二、刑法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條之處分,按其情形,得以保護管束代之,刑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依刑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誌 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達 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裁判日期:2002-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