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九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犯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又因犯過失致死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因犯肇事遺棄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甲○○因犯竊盜、過失致死及肇事遺棄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柳 章 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歐 明 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