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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1 年聲字第 6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九十一年度執聲甲字第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 由甲○○因犯如附表所示恐嚇取財、妨害名譽、贓物及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 台 清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惠 雯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裁判日期:2002-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