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八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竊盜罪(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三八四號),聲請免除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受刑人甲○○免除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
理 由
一、本件受處分人前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並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條第一項前段宣告強制工作處分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執行此項處分已滿一年六月,經執行機關檢具悛悔事證,認為該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但書、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 燦 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建 分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