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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2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丁○○選任辯護人 邱炎浚律師被 告 辰○○指定辯護人 巳○○律師被 告 丙○○選任辯護人 邱炎浚律師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彭巧君律師被 告 申○○選任辯護人 李世才律師被 告 癸○○被 告 己○○右二人共同 周敬恆律師選任辯護人被 告 天○○被 告 酉○○右二人共同 彭巧君律師選任辯護人被 告 寅○○被 告 午○○被 告 戊○○被 告 乙○○被 告 丑○○被 告 少年甲被 告 子○○被 告 少年乙被 告 辛○○被 告 亥○○右十人共同 本院公設辯護人戌○○指定辯護人被 告 地○○被 告 宙○○右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二三六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六七六號、九十年度偵字第六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丁○○、丙○○、辰○○成年人與未滿十八歲之人共同無許可文件,以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為常業,各處有期徒刑陸年及併科罰金新台幣貳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申○○成年人與未滿十八歲之人共同無許可文件,以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己○○成年人與未滿十八歲之人共同無許可文件,以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癸○○成年人與未滿十八歲之人共同無許可文件,以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甲○○成年人與未滿十八歲之人共同無許可文件,以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酉○○成年人與未滿十八歲之人共同無許可文件,以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天○○成年人與未滿十八歲之人共同無許可文件,以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辛○○成年人與未滿十八歲之人共同無許可文件,以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乙○○成年人與未滿十八歲之人共同無許可文件,以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丑○○、戊○○成年人與未滿十八歲之人共同無許可文件,以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為常業,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少年乙共同無許可文件,以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寅○○、午○○、子○○、亥○○成年人與未滿十八歲之人共同無許可文件,以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為常業,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均緩刑肆年。

少年甲共同無許可文件,以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

地○○、宙○○共同未依修正後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均緩刑參年。

事 實

一、⑴甲○○曾因妨害自由及恐嚇罪,經台灣新竹地方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及二年二月確定在案,嗣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四年,於民國(下同)八十四年六月七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⑵癸○○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於八十六年九月二日,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並於八十六年九月三十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⑶乙○○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於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指揮書執畢日期為八十四年十月十七日。⑷辛○○曾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於八十一年二月三十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確定,於八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復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月,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執行完畢。⑸酉○○(原名歐建清)曾於八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月,於八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於八十五年五月十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

二、丁○○、丙○○(綽號黑龍)、辰○○(綽號叔公)、庚○○(俟到案後再行審結)均係成年人,明知從事清除或處理廢棄物須經主管機關核准,於取得許可文件後始可從事廢棄物之貯存、清除、處理,竟未依法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之許可文件,而共同基於常業之犯意,以庚○○為首,在湯福太郎所管理坐落苗栗縣○○鎮○○段第四九之二二地號土地上(位於竣億砂石場旁,為湯福太郎之子湯連進所有),及丙○○所管理坐落苗栗縣○○鎮○○段埔尾小段二八之九、二八之十、二八之十二等地號土地上(位於麒麟砂石場旁,為丙○○之母徐吳秀政所有,面積約三˙一二九六公頃),利用砂石場挖取砂石造成之窪地,而苗栗縣政府命令限期回填土方之機會,自八十八年八月間起,至八十九年八月底止,共同在湯福太郎及丙○○管理之上開農地,非法經營兩個廢棄物處理場,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期間,陸續僱用與渠等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成年人申○○、甲○○、酉○○、天○○、己○○、癸○○(以上六人屬於核心人物)、辛○○、子○○、寅○○、午○○、戊○○、乙○○、丑○○、未○○(俟到案再行審結)、壬○○(俟到案再行審結)、亥○○,及受僱期間滿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少年甲、少年乙,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少年丙(000年0月00日出生,由本院少年法庭審理)等人,在入口處設置「大安溪第三聯合管制站」(簡稱聯管站),每天分三班制,派人把風,準備A、B、C、D等『辨識卡』,其中A卡代表一般廢土,B卡代表建築廢棄物,C卡代表紙漿、紙渣,D卡代表鐵土場鑄製鐵器後所生之廢砂,『控肉』(台語諧音)之空白卡代表事業廢棄物,以每車收取新台幣(下同)三百元至八千元不等之傾倒費用,由聯管站依載運廢棄物之種類發給司機,司機再持卡到廢棄物掩埋場向酉○○、天○○繳費後,至指定地點傾倒所載之廢棄物,然後再持經繳費蓋過印章之卡繳回聯管站,換回司機之證件離去,全天二十四小時提供給不特定之營業貨運曳引車,載運一般事業廢棄物前往違法傾倒,以處理台灣北部地區之廢棄物,經營期間僅就麒麟砂石場旁空地乙處,被掩埋面積即約有一萬六千三百二十三平方公尺,深度達九˙五公尺,掩埋廢棄物容量高達約十五萬五千零六十八點五立方公尺(16323X9˙5),渠等均以此為業,賺取非法暴利,並賴以維生。

三、地○○明知從事清除或處理廢棄物須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發給許可證後始得從事廢棄物之清除或處理,竟未依法領有廢棄物處理之許可證或核備文件,而基於概括之犯意,僱用與其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宙○○為司機,以載運一趟廢棄物八百元之代價,自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八十九年六月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由宙○○駕駛車號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從桃園縣八德市載運建築廢棄物,至上開非法之廢棄物處理場違法傾倒,以清除其所載運之廢棄物。

四、嗣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會同苗栗縣環保局人員,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下午一時許,在苗栗縣○○鎮○○段四九之二二號地號(水源區),先查獲丁○○駕駛挖土機在現場整理廢土。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卓蘭分駐所員警,會同苗栗縣環保局、環保警察隊,續於八十九年六月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在苗栗縣○○鎮○○段埔尾小段二八之九、二八之十、二八之十二地號,除查獲宙○○駕駛上開曳引車傾倒建築廢棄物在土地上外,另在現場查獲正在作業之堆土機司機癸○○,及挖土機司機亥○○。

五、案經台灣苗栗地方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刑事警察局偵八隊、苗栗縣警察局、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環保警察隊第二中隊、海岸巡防署苗栗機動查緝隊第三海巡隊移送該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被告丁○○、辰○○、丙○○、申○○、甲○○、酉○○、天○○、辛○○、己○○、癸○○、子○○、寅○○、午○○、戊○○、乙○○、丑○○、少年甲、少年乙、亥○○部分:

一、右揭事實,除據被告辛○○、子○○、寅○○、午○○、戊○○、丑○○、少年甲、少年乙、亥○○等人認罪外,其餘被告均否認有何犯罪,其中⑴被告丁○○矢口否認係上開非法廢棄物處理場之股東,辯稱:原先丙○○來找伊,並拿土地開發證明給伊看,伊認為是合法的,那時土地已經挖好準備回填,有回填證明,丙○○說他要回填,所以伊就跟庚○○講,庚○○說他處理就可以了;因回填的器械由伊處理,所以丙○○、庚○○說回填所得二成要分給伊,但剛要開始做的時候,伊就沒有參與了云云;⑵被告辰○○矢口否認係上開非法廢棄物處理場之股東,辯稱:伊是前卓蘭鎮民代表,後來競選失利,伊向庚○○借款二十萬元,在卓蘭鎮租一間店賣牛肉麵,庚○○雖然有去找伊去處理警方攔檢司機違規之事,但與這二十萬元無關,庚○○請伊幫忙時,曾經拿出苗栗縣政府河川課核准的公文影本給伊看,所以伊認為該處理場是合法的云云;⑶被告丙○○矢口否認係上開非法廢棄物處理場之股東,辯稱:庚○○、丁○○去找伊,說那邊有乾淨的土方,可以幫伊回填,回填後會分一點錢給伊去整地,實際上他們沒有做到,伊不知道他們回填許多建築廢棄物,伊白天過去看時土地都很乾淨,亦沒有聞到臭味云云;⑷被告癸○○固坦承有至其岳父庚○○經營之廢棄物處理場工作,惟否認知悉該處理場是非法的,辯稱:當時伊還沒有工作,伊岳父有拿一張合法的證明,所以伊才到那邊工作云云;⑸被告己○○矢口否認有受僱於其父庚○○,辯稱:伊偶而會在廢棄物處理場幫忙記帳,但伊父庚○○沒有僱用伊記帳,伊父庚○○不在時,酉○○會把錢託伊轉交給伊父庚○○,伊父庚○○偶而會給伊零用錢花用,伊不知道伊父庚○○開設之廢棄物清理場沒有經過合法聲請云云;⑹被告申○○、甲○○、酉○○固均坦承有在該廢棄物處理場工作,惟否認知悉該廢棄物處理場是非法的,均辯稱:渠等當初認為該廢棄物處理場有合法的文件,才去那邊工作,去工作時庚○○有拿政府的限期回填公文給渠等看,渠等搞不清楚廢棄物的狀況云云;⑺被告乙○○固坦承有至該廢棄物處理場工作,但否認知悉違法,辯稱:當初伊至那邊工作的時候,是擔任臨時工,伊不知道是違法的云云。經查:

(一)被告丙○○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七日環保警察隊中區隊供稱:「(問:你因何事至本中隊製作筆錄?)因環保署和警察於八十九年六月八日上午十時許到我母親(地主:吳徐阿政)的土地(苗栗縣○○鎮○○○段二八之九、十、十一、十二地號)實施稽查,發現土地上有許多建築廢棄物並通知我到卓蘭分駐所釐清案情,因為那天我與他人發生車禍才無法趕赴分駐所,才於本月十五日收到環保署公文才於十七日中午十二時十五分到環保警察隊辦公室接受警察製作筆錄釐清案情。」、「(問:你與地主關係?為何亥○○指認是你雇用他駕駛挖土機整地?)地主吳徐阿政是我母親,因為年邁所以該土地是我在管理。亥○○確實是我雇用來整地,一日二千元,他才剛做二天而已。」、「(問:土地上之建築廢棄物來源為何?數量為何?)因為之前該土地申請開採砂石,導致該土地變成窪地,為避免積水成池造成危險,所以之前允許九二一災民房屋倒塌之廢棄物回填窪地,其回填不足的地方才允許九二一以外的建築廢棄物回填。廢棄物數量我不清楚,只知道農地土石開採申請書的回填數量為九五三四○立方公尺而已。)」˙˙˙˙「(問:你有無申請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沒有,˙˙˙」、「(問:你有無向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我有向縣政府土石採取課申請回填土地但該機關未回覆給我,且又礙於避免造成危險才讓建築廢棄物回填。」、「(問:地主吳徐阿政是否知情或同意許可建築廢棄物回填該土地?其土地面積為何?)地主吳徐阿政完全不知情,因為該土地都是我在管理,該地面積約一.九○五八公頃。」等語(參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二三六號偵查卷第六五、六六頁)。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檢察官偵查中供述:「(問:與吳徐阿政關係?)我母親。」、「(問:現場土地何人所有?○○○鎮○○段二八─九、二八─十、二八─十一、二八─十二四筆土地)是我母親吳徐阿政所有。」、「(問:現場土地那幾筆提供麒麟砂石公司開採砂石?)二八─十一號土地是我自己耕種水稻、其餘三筆在八十八年五、六月間與麒麟公司協議提供其採取土石,該公司在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經苗栗縣政府許可土石採取,並核發許可證。」、「(問:土石採取與麒麟公司如何洽談?)負責人張天送。」、「(問:許可採取多久?)一年。」、「(問:採取土石價錢?)一米七十元。」、「(問:現場土地採取深度(許可)五公尺,知否?)是麒麟公司作業,我不清楚。」、「(問:採取計劃中回填土來源規定為苗栗縣內重大工程之營建棄土材知否?)不知道。」、「(問:本署勘驗現場並開挖發現地表下確有廢棄物,有何意見?)是建築廢棄物沒錯,麒麟公司將砂石採取至對面之工廠加工後,載運出去,回頭車可能有載運廢棄物傾倒。」、「(問:現場自何時起開挖砂石加工?)核准後就開始挖砂石,廢棄物是全部挖空後,從三、四月間才開始回填。」等語(參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二三六號偵查卷第一四三、一四四頁)。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檢察官偵查中供述:「(問:六月二十八日癸○○與亥○○為何在現場?)癸○○我有同意他撿拾廢鐵,亥○○在現場將廢棄物整平,工資一天八小時二千元。」「(問:宙○○為何載廢棄物至現場?)不是我通知的,我不知他為何會去。」、「、「(問:回填事務由何人負責?)我負責的。」、「(提示切結書及委託書,問:是否你簽署?)是。」、「(問:徐阿政是否知你回填之事?)她不清楚,她已年邁,沒有到過卓蘭。」、「(問:何意見?)回填之物是九二一大地震之廢棄物。」等語(參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二三六號偵查卷第一八九頁背面、第一九○頁)。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檢察官偵查中供述:「(問:你綽號?)一般均叫我名字,有人也叫我「阿隆」(閩音)也有人叫我「黑仔」「黑隆」(閩音)。」、「(問:八十九年六月份有件廢棄物清理法之案子,該土地是何人名下?)我母親吳徐阿政名下。)、「(問:你們土地回填垃圾棄土?)是。」等語(參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五三○號偵查卷一,第八十九頁背面、第九十頁)。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苗栗縣調查站中供述:「我母親吳徐阿政擁苗栗縣○○鎮○○○段二十八之九、十、

十一、十二等四筆地號合計約四甲面積之私有土地˙˙˙。」、○○○鎮○○○段二十八之十一地號私有土地及承租之河川公地(未編定地段、地號)係作為耕地而種植稻作,其餘同地段二十八之九、十、十二等地號土地,則均提供予麒麟砂石廠作為開採農地砂石使用。」、「(問:你等為何將前述二十八之

九、十、十二等地號土地提供予麒麟砂石廠作為開採農地砂石使用?有無向政府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及獲得許可?詳情為何?)該等地號土地面積約四甲,因位於麒麟砂石廠附近,在八十八年五、六月間,該砂石廠總經理曾啟禮找我父親商談利用農地開採砂石事情,經我父親同意提供前述土地作為開採砂石後,有關之細節則再由我與曾啟禮討論;我記得當時雙方約定係由曾啟禮負責向苗栗縣政府申請農地採取砂石,於取得核准後,在開採砂石部分由曾啟禮負責,回填部分由我負責;另約定有關申請費用及繳交保證金,由我負擔,但曾啟禮需按渠開採之每一立方米砂石七十元單價計算及採月結方式,付款交我收取。」、「該等農地係於八十八年六月間提出申請開採砂石,由曾啟禮負責辦理,在申辦過程中經我繳交申請費用六十萬元及保證金二百七十五萬元,我記得是在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獲得苗栗縣政府核准開採後,曾啟禮隨即雇工開採砂石,約在八十九年三、四月間完成開採,總計挖採數量若干,我忘記了,但我總共收入約有一千二百餘萬元。」、「(問:前述農地開採砂石完成後,你係如何辦理回填?結果如何?)我於八十九年五月初在麒麟砂石廠邀集載運砂石之卡車司機商談,協議由我無償提供前述地號土地供渠等自外地載運乾淨土方前來傾倒,˙˙˙。」、「(問:你是否知悉有那些砂石車將前述廢棄物不法傾倒於前述卓蘭你母親所有之私有農地上?)該等砂石車是利用深夜沿大安溪河床道路載運廢棄物前來傾倒,過程中有黑道分子圍事,˙˙˙。」、「(問:你是否知悉是何人在幕後安排及操控有關頃倒廢棄物事情?)我聽說三義鄉內人士及卓蘭鎮內人士在幕後安排及操控有關傾倒廢棄物事情,˙˙˙˙。」、「(問:你是否認識庚○○、癸○○?渠等有無從事前述傾倒廢棄物不法?)我認識該二人,庚○○有從事砂石買賣及種植水梨,癸○○應是庚○○的女婿,好像沒有工作;我是因為向庚○○購買水梨及癸○○曾前來來找我,希自我收容「九二一」震災之建築廢棄物中抽取鋼筋而認識渠等二人,˙˙˙˙。」等語(參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五三○號偵查卷一,第一七九頁至一八一頁)。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苗栗縣調查站中供述:「(提示:89.11.10丙○○調查筆錄乙份,問:請詳視該筆錄內容所載是否實在?有無補充意見?)我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在苗栗縣調查站所作筆錄,部分內容不實在,我願提出補充說明。」、「(提示89.12.15扣押物編號伍之7麒麟公司與吳國明採石合約書及收據各乙份,問:請詳視該合約書及收據所載是否屬實?吳國明與你關係為何?)該合約書所載『坐落於苗栗縣○○鎮○○段埔尾小段二八之九、二八之十、二八之十一、二八之十二土地面積約四台甲』,係我父親吳國明於八十八年四月十四日與麒麟砂石企業有限公司(下簡稱麒麟公司)訂定的合約,所載內容均為實在。」、「(問:前述土地採石有無向所屬縣市政府申請土石採取許可證?如何計算?共獲取若干利潤?)有,麒麟公司確有向苗栗縣政府申請○○○鎮○○段埔尾小段二八之九、二八之十、二八之十

一、二八之十二』地號土地採石許可證,許可有效期間自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八十九年十二月廿九日止,採取上述土地之砂石每立方米七十元,麒麟公司實際採取砂石係自八十九年元月至同年四月初止,共計採石約十九萬餘立方米,總金額為一千三百五十九萬六千六百九十九元,麒麟公司除支付訂金現金三百萬元及申請『採石許可證』保證金二百七十五萬元外,其餘款項均係以永上砂石股份有限公司名義開立支票(六百五十一萬二千二百六十一元)或匯款(一百三十三萬四千四百三十八元)抵付。」、「(提示89.12.15扣押物編號伍之8麒麟公司與丙○○簽訂切結書乙份,問:請你詳視該切結書內容是否屬實?由何人撰寫?用途為何?)該切結書內容係由麒麟公司經理曾啟禮本人親筆撰寫,所載內容均為實在,該切結書之用途係作為我方負責回填該採石區○○○鎮○○段埔尾小段二八之九、二八之十、二八之十二)之依據。」、「(問:前述採石區回填工作實際上由何人負責?原因?詳情為何?)前述採石區回填工作實際上係由庚○○、丁○○二人負責。我在八十九年四月間開始回填土方期間,庚○○、丁○○即曾找我要求將回填工作交渠等負責,因我未應允,大約工作十天左右,庚○○、丁○○即通知第三聯管站負責『發牌』的小弟(姓名我不清楚)禁止載運至前述採石區回填土方之卡車進入,我為順利完成回填工作,乃於八十九年五月初答應庚○○、丁○○負責回填。」、「(問:前述採石區由庚○○、丁○○二人負責回填,你有無獲取任何好處或不當利益?若干?)有,庚○○、丁○○二人回填廢棄物不當所得,我分二份,丁○○二份,其餘均歸庚○○所有,至於是否尚有其他股東我不清楚,我的部分自八十九年五月至七月共計分得六十餘萬元。」、「(問:庚○○、丁○○二人非法回填廢棄物類別為何?)據我所知有建築廢土、建築廢棄物及永隆紙廠之工業廢料。」、「(問:前述回填工作除庚○○、丁○○及你等人外,無其他民意代表及警員介入?)我不清楚,但我曾在苗栗縣議員詹明光家中碰到庚○○、丁○○及前卓蘭鎮民代表辰○○等人,至於詹明光有無投資或插暗股,我不清楚。」、「(問:庚○○等除在前述採石區非法回填廢棄物外,有無在其他地點回填廢棄物?)有,庚○○等在八十八年間(詳細日期不清楚)即在大安溪南岸湯福太郎之土地及渠附近土地非法傾倒廢棄物。」、「(問:你是否認識癸○○、申○○及甲○○?交往情形?)認識。癸○○係庚○○之女婿,申○○及甲○○係庚○○之手下,我均係在前述採石區回填工地現場碰到彼等,少有往來。」、「(問:癸○○、申○○及甲○○等在回填工地現場負責何項工作?)癸○○在工地現場係負責指揮車輛及收受卡車傾倒廢棄物款項,再交渠內人『梅子』(己○○),轉交庚○○;申○○及甲○○在現場係負責聯絡『車頭』。」、「(問:你與、庚○○、丁○○、癸○○、申○○、甲○○、徐秀妃、詹明光、辰○○等人有無私人怨隙?)沒有。」等語(參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五三○號偵查卷一,第二七六頁背面至第二七八頁)。於九十年六月十五日檢察官偵查中供稱:「(問○○○鎮○○段埔尾小段二八之

九、二八之十、二八之十一、二八之十二號土地為何人所有?)我母親,吳徐阿政名下,但她年紀大,土地交我管理。」˙˙「(問:何時開始供人傾倒廢棄物?)只作了二個多月。」˙˙˙「(問:約定如何分?)庚○○找我談,說給我二成利潤,我沒管場內事,我共收了六十多萬元。」、「(問:有那些股東?)我不清楚,均是庚○○處理,我不過問。」、「(問:回填廢棄物是否知道?)後來才知道。˙˙˙˙˙。」、「(問:填到何時?)八十九年七月初。」等語(參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六七六號偵查卷第六五、第六六頁)。於九十一年四月二日到院供證:「(問:與本案被告丁○○有何親誼僱傭或恩怨關係?)沒有。」、「(問:你的外號是否叫黑龍?)是。」、「(問○○○鎮○○段埔尾小段二八─九、二八─十、二八─十一、二八─十二地號是不是你的?)是我母親吳徐阿政名下,但是我在種植。我的父親叫吳國明。」、「(問:上開地號在八十八年底、八十九年間有無和何人打合約?)有跟麒麟公司打合約,向縣政府申請採砂石。」、「(問:當時合約是何人訂立的?)是我父親。」、「(問:當時縣政府有無許可?)有。」、「(問:之後麒麟公司有無去採砂石?你有無去親自去現場看?)之後麒麟公司有去採砂石。我有親自去現場看過,但去的時間不一定。」、「(問:合約的內容是如何?)就是讓他們去縣政政府申請,如果可以開採,開採砂石的權給麒麟公司。」、「(問:麒麟公司要不要給你們錢?)要給我們錢,一立方米砂石是七十元,開採的數量就是他們實際去開採的量。」、「(問:你的土地是否靠近河邊?)是的。」、「(問:挖了有坑洞後,是何人處理?)麒麟公司有叫我們自己回填。」、「(問:縣政府許可的函文,是否包含回填?)是的。」、「(問:縣政府的公文裡,有無規定回填物的種類?)工程土方、建築土方都可以回填。」、「(問:你所知道的工程、建築土方是何東西?)就是做工程時,挖地基時的土方。」、「(問:那你知道那些東西可以回填?)我不知道。」、「(問:即然不知道,那你回填何物?)只知道是乾淨的土就可以,例如高鐵的工程,要挖山洞,所挖掘的東西就是乾淨的土。」、「(問:後來你自己有無去回填?)有去回填幾天。」、「(問:有無填滿?沒有。」、「(問:剩下的坑洞如何處理?)到今日都沒有回填。」、「(問:回填是你自己做的,還是請別人做?)我自己做一星期後,庚○○說要幫我回填,我就讓他做。」、「(問:庚○○與如何與你談的?)第一次是丁○○和庚○○來找我的,本來是說考慮看看,後來第二次庚○○又來找我(丁○○有無來,不記得),我才答應。」、「(問:你交給庚○○回填時,是如何談的?)回填時一定要用乾淨的土。」、「(問:你要不要付錢給他們?或是他們要付錢給你?)他們

之前來找我,是說裡面的事不要管這麼多,錢的方面,會分二份給我。」、「(問:他們幫你填土,你不但不用付錢,反而是庚○○會給你錢,為什麼?)他們是說˙˙˙他會向司機收每一台車三百元,但是他要扣除他雇用怪手的錢,如果有剩餘的錢,他們會給我。如果是分成十份,我可以得到二份。」、「(問:庚○○分二份給你,剩下的八份他是如何處理?)他們二人來找我時,有說要分二份給丁○○。」、「(問:事後徐自己一人來找你時,有無再說什麼?)沒有。」、「(問:剩下的八份,又給丁○○二份,剩下的六份給何人?)他(庚○○)自己。因為是他在管理。」、「(問:上開事項,有無書面或合約?)只是口頭說說。」等語(參見本院九十年訴字第三三號卷宗九十一年四月二日訊問筆錄)。從被告丙○○上開供詞以觀,顯然該廢棄物處理場之股東,浮現出檯面有被告丙○○、庚○○、丁○○三人。至被告丙○○雖嗣後改供稱:被告林永只是介紹人云云乙節,然其對被告丁○○以介紹人身分,何以能取得廢棄物處理場龐大利益之二成,則語帶保留,或語焉不詳,且與如後所述,被告庚○○供稱是被告丁○○與丙○○主動來找伊之說法,南轅北轍,顯係被告丙○○翻供後之敘述,應係迴護被告丁○○之詞,自仍應以其在苗栗縣調查站及檢察官偵查中之供述為可採。

(二)被告庚○○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檢察官偵查中供稱:「(問:是否從八十八年八月間起在苗栗縣○○鎮○○段四九、四九之二二地號土地及卓蘭段埔尾小段二八之九、二八之十、二八之十二地號土地經營廢棄物掩埋場?)地號我不知道,靠近麒麟砂石場之土地我有經營廢棄物掩埋場,另在正和砂石場旁之土地不是我經營的,前述之土地是地主丙○○叫我叫車載磚塊、泥土去倒的。」、「(問:那些人與你一起合夥?)我與丙○○合夥。」、「(問:丁○○有無合夥?)他是丙○○朋友,當時我人在大陸,均由甲○○,申○○在負責。」等語(參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五三○號偵查卷二,第二一五頁背面至二一六頁);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在苗栗縣調查站中供稱:「˙˙˙˙八十九年上半年期間,也曾在朋友丁○○介紹下,幫忙丙○○回填其位於苗栗縣卓蘭鎮大安溪畔麒麟砂石場附近之農地。」、「(問:前述你於八十九年上半年期間,幫忙丙○○回填其位於苗栗縣卓蘭鎮大安溪畔麒麟砂石場附近農地之經過情形如何?)當時丁○○和丙○○曾拿一份苗栗縣政府核准回填農地之公文給我看,要求我幫忙叫車輛載運廢棄物到前述丙○○之農地上回填,由我們向那些載運廢棄物車輛收錢,然後扣除所有費用後,如果有盈餘,再由我和丙○○各分一半。」、「(問:你如何進行回填前述農地?現場工作人員及分工為何?)我與丙○○達成協議後,我即找甲○○及申○○來幫忙回填事宜,之後甲○○、申○○二人又找了酉○○、天○○、午○○、寅○○、戊○○(其他人我並不知道名字)等人來現場幫忙進行回填農地之工作,我只知道負責收錢的是酉○○及天○○,我不知道其他人的分工情形。」、「(問:前述你所叫車輛載運廢棄物至麒麟砂石場附近丙○○之農地回填之廢棄物種類為何?)就我所知有一般廢土、磚塊、建築廢棄物、廢紙等。」、「(問:前述載運廢棄物回填農地之收費標準為何?)˙˙˙,現場收費標準都是由甲○○和丙○○決定的。」、「(問:八十九年上半年你和丙○○、丁○○叫車載運廢棄物來回填農地之協議並具體進行回填工作,所得利潤若干?)就我所知,當時扣除人事費等相關成本後,我和丙○○各分得一百十萬至一百二十萬元左右,至於丙○○和丁○○之間如何分錢,我並不清楚。˙˙˙。」、「(問:前述酉○○、天○○向載運廢棄物前來傾倒、回填之車輛司機所收取的金錢,其流向如何?)酉○○、天○○收到這些錢後,有時候是透過甲○○或申○○將前述金錢交給我,有時候酉○○、天○○也會直接將錢交給我,但是如果當時我不在國內的話,我則交待他們把回填廢棄物所收得的錢交給我女兒己○○。酉○○他們都是拿現金交給我或己○○,他們大約每隔二天就會交一筆五、六萬元之現金給我(尚未扣除怪手及油錢)。」、「(問:你如何支付甲○○、申○○、酉○○、天○○、午○○、戊○○、寅○○及其他在現場幫忙回填廢棄物人員之工資?)現場工作人員的工資都是由甲○○、申○○負責訂定標準及發放,˙˙。」˙˙˙「(問:據辰○○在本站供述指稱,你經營前述廢棄物清理場期間,曾要求他幫忙處理方警方攔檢車輛等問題。請問你有無要求辰○○處理警方或其他公務人員之公關等問題?你前後支付若干予那些公務人員?)˙˙˙˙我記得辰○○曾經(時間、地點我已忘記)主動向我要二十萬元,他說要幫我去做交際,我當時確有將二十萬元交給辰○○,˙˙˙。」˙˙˙˙「(問:八十九年上半年期間,你曾否至前述廢棄物回填處理場現場?時間為何?當時現場有無進行廢棄物回填等工作?)我曾經到過現場˙˙˙(詳細時間我已忘記),都是晚上時間,我都是去現場入口處的貨櫃屋內和辰○○、詹林森、丁○○等人打牌。其中有一次我在現場有看到載運九二一地震後所清理之建築廢棄物之車輛到那裡傾倒回填,大約有二十部車子左右。」等語(參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五三○號偵查卷二,第二一八頁背面至第二二一頁)。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檢察官偵查中供稱:「(提示調查筆錄,問:調查站所述及筆錄實在?)實在,在調查站我已閱過筆錄(再提示)。」、「(問:與何人接洽?由何人提供你土地?在麒麟砂石場如何處理廢棄物?)我是與丙○○、丁○○接洽,是丁○○帶丙○○至我田裡與我接洽,土地是丙○○家的,由丙○○提供的。」、「(問:接洽時間?回填時間?)八十七年底在我們田裏談的,我自己的田與丙○○的土地隔鄰。」˙˙˙˙「(問:丙○○何被限期回填?)因丙○○把該地的砂石挖走了,縣政府始要求他們限期回填。」、「(問:你回填廢棄物的長、寬、深各有多少公尺?)大概有半樓深(約三、四公尺),寬約有七、八十公尺,長約有一百二十公尺左右。」˙˙˙˙˙「(問:供人傾倒廢棄物如何收費?如何分類?)乾淨的泥土,一部車三百元,其餘的建築廢棄物如磚塊等,一部車一千五百元左右。」、「(問:有僱用甲○○負責看管、把風或收錢,上述廢棄物處理場?)有。」˙˙˙˙˙「(問:有取得處理廢棄物許可證?)沒有。」、「(問:你載運廢棄物回填,丙○○知否?)知道,因他是地主。」、「(問:上述土地現況?)還有一半沒有回填,˙˙˙˙˙˙。」等語(參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五三○號偵查卷二,第二二三頁背面至第二二七頁)。被告庚○○既供稱:被告丙○○、丁○○找伊討論經營廢棄物處理場事宜,伊交給被告辰○○二十萬元作為交際費用,甚至經營期間被告丁○○、辰○○與伊在該廢棄物處理場入口處之貨櫃屋打牌等語,顯然渠等與該廢棄物處理場關係匪淺,參以如後所述,被告己○○供稱股東有被告庚○○、丁○○、辰○○等人,及被告申○○供證:被告丁○○及庚○○之股東分配比例,益加證明被告庚○○、丁○○、辰○○內部間應有股東之關係。況被告丙○○前面供述:是被告庚○○與丁○○主動來與其接洽等語,又與被告庚○○上開說法迥異其趣,故被告庚○○在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三號審理卷宗內,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之訊問筆錄中供稱:僅伊與被告丙○○間是合夥人云云,絕非實情。

(三)被告申○○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苗栗縣調查站供稱:「˙˙˙˙大約於八十八年十月底,我受綽號『黑龍』(台語音譯)者僱用,在其所經營之廢棄物清理場工作,負責聯絡各地轉運廢棄物之卡車司機進場傾倒廢棄物,並幫現場操作之怪手司機進行加柴油工作,至八十九年五、六月間,因該廢棄物清理場被苗栗地檢署檢察官查獲後,我即改在大安溪(苗栗縣境)附近以打零工維生。」、「(問:前述綽號『黑龍』者之本名、特徵、年齡為何?其所經營之廢棄物清理場地點位於何處?有無依法向政府主管機關辦理核准登記?)我不知道『黑龍』之本名,只知道他年約四十歲左右,膚色很黑,瘦瘦高高的,臉型瘦長,住苗栗縣通霄、苑裡一帶。該廢棄物清理場位於卓蘭鎮苗豐里麒麟砂石場附近,就我所知,『黑龍』有向苗栗縣政府申請開採陸上砂石,但並未申請核准登記從事廢棄物回填等事項。」˙˙˙˙「(問:前述『黑龍』所經營之廢棄物清理場內,除你之外,無其他人受僱於『黑龍』?該等人員負責何工作?『黑龍』如何支付你等人員報酬?)受『黑龍』所僱於現場工作者還有:甲○○負責現場掌控,負責現場向卡車司機收錢及記帳管帳者有酉○○和天○○二人,還有在『大安溪第三聯合管制站』(簡稱『聯管站』)負責發卡之午○○及綽號『阿光』(台語音譯)、『金北』(台語音譯)等三人,現場怪手司機壬○○,巡邏站崗防止別人進場偷倒的乙○○,及負責指揮卡車司機進場傾倒廢棄物之癸○○、王柏晟、少年丙、辛○○、未○○、丑○○、綽號『阿閔』(台語音譯,癸○○之弟)等人。當時我們先是分一天三班制輪流上班,後來則改為一天二班制,我每天下班後都向『背包包的』(即管帳人員)酉○○及天○○領取三千元報酬,其他人員的報酬則是二千元至三千元不等,每個人詳細支領報酬若干,我並不清楚。」、「(問:是否認識庚○○、辰○○、丁○○、詹明光、己○○等人?該等人員有無參與前述『黑龍』所經營之廢棄物掩埋場?)我認識庚○○、辰○○、丁○○、詹明光、己○○等人,˙˙˙˙曾經在現場有看過辰○○、丁○○和『黑龍』等人在那裏打牌賭博,˙˙˙,另外我也曾經看過己○○和癸○○夫妻在現場出現過。」˙˙˙˙「(問:現在時間是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下午十七時三十分,請問你是否願意接受夜間訊問?)願意。」、「(提示丑○○、天○○、未○○、辰○○、戊○○等口卡片及壬○○、癸○○、歐建清、甲○○、湯福太郎、午○○、少年丙、庚○○、乙○○、丁○○、黃柏晟等影像基本資料影本,問:這些口卡片及影像基本資料上之照片,你是否認識?)這些照片上之人員即是我前所述在『黑龍』所經營廢棄物掩埋場工作之現場掌控甲○○(綽號子健)、向卡車司機收錢及記帳管帳之酉○○(綽號阿清)和天○○(綽號儒成),還有在『聯管站』負責發卡之午○○(綽號明有)及戊○○(綽號阿光),以及負責指揮調度卡車司機進場傾倒廢棄物之丑○○(綽號阿男)、未○○(綽號阿澤)、癸○○(綽號阿佑)、黃柏晟(綽號牛仔子)、少年丙(綽號阿華),現場怪手司機壬○○(綽號老師),巡邏站崗防止別人進場偷倒的乙○○(綽號阿和)。此外還有曾和『黑龍』在現場賭博之辰○○(綽號黃牛、叔公)、丁○○(綽號永成仔),及我多年好友庚○○。」、「(問:本站人員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會同苗栗縣警察局保安隊員警及海案巡防署苗栗機動查緝隊第三海巡隊人員,依法持苗栗地檢署檢察官開立之搜索票至你位於苗栗縣卓蘭鎮豐田里十鄰豐田一五八號住家執行搜索,你對此搜索過程有無異議?)沒有。」、「(提示搜索扣押物編號貳之二登載電話紙板乙張,問:此記載『金池』等之電話紙板用途為何?)這是我受僱於『黑龍』所經營之廢棄物掩埋場時,聯絡載運廢棄物卡車司機進場傾倒廢棄物之司機電話簿。」˙˙˙˙˙「提示本站依法於89.12.15在癸○○、己○○房內搜索扣押之紀錄紙片影本壹張,問:此影本內所記載之內容義意為何?)該紙片上記載之內容為我們在廢棄物清理場之值班時刻表、工資表及薪資發放紀錄。『聯管、13、14、15、12─8明有、8─14阿光、4─12金北』,表示明有(本名午○○)、阿光(本名不詳)、金北(本名不詳)三人在13、14、15日每天廿四小時分三班在聯管站之值班時段表,主要負責管制人車進出及巡視廢棄物清理場,以防止他人人進場偷倒廢棄物;『土尾、13、15、阿和2500、萬益3000,4─12阿清20000、阿華20000、柏成2天500、9─5阿猴1500、12─8儒成2000、阿佑2000、阿閔1500』,其中『土尾』是指我們在廢棄物傾倒地點工作,13及15兩天阿和(本名乙○○)和我的薪水每天各為二千五百元及三千元;每天四至十二小時由阿清(本名酉○○)、阿華(本名少年丙)及柏成(本名黃柏晟)值班,每天工資各為二千元,至於為何記載柏成2天500,我並不清楚;其餘『9─5阿猴1500、12─8儒成2000、阿佑2000、阿閔1500』所代表之意義以此類推,其中『阿猴』我並不認識、『儒成』即天○○、『阿佑』即癸○○、『阿閔』即癸○○胞弟(本名不詳);『怪手司機13.15.早阿進2000、晚海龜3000』,是表示13、15兩天負責開早班及晚班怪手司機個為『阿進』(本名不詳)及『海龜』(本名不詳)、每人每天工資各為二千元及三千元;而記載之『已發阿進4000、海龜6000、光5000、3天、和5000、清4000、華4000、猴3000、成4000、北5000,三天、萬益6000、閔3000、佑4000、明友5000,3天』則是將已發放之薪資作成紀錄。」、「(問:聯管站所發放之卡片上記載之A、B、C等英文字母及顏色代表之意義為何?)A代表廢土,進場者每車收取三百元、B代表建築廢棄土,進場者每車收取一千五百元、C代表工業污泥,進場者每車(因污泥比重較重,均以小車斗載運)收取三千五百元、D代表紙漿,進場者每車(因紙漿比重較輕,均以大車斗載運)收取六千元,我印象中上述所發之卡片都是白色,並無特別意義。」等語(參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五三○號偵查卷二,第一九八頁至二○二頁)。於九十年一月四日在苗栗看守所中向苗栗縣調查站人員供稱:「(問:你於八十八年十月至八十九年六月間從事何業?)該期間我受雇於綽號『黑龍』者位於卓蘭鎮麒麟砂石廠旁之廢棄物清理場工作,負責幫現場作業之怪手加油工作。」、「(問:該『黑龍』所經營之廢棄物清理場之負責人及股東為何?)我只知到受雇於『黑龍』˙˙˙。」、「(問:是否認識庚○○、己○○、癸○○、子○○?關係為何?)庚○○是我多年朋友,己○○是他女兒,癸○○是他女婿,子○○是癸○○的弟弟,我與他們關係不錯,常常聯繫。」、「(提示癸○○89.12.16調查筆錄一份,問:癸○○在本站供稱係經由你介紹到『黑龍』之廢棄物清理場工作,對此你作何說明?)當時我看到癸○○無業在家(卓蘭鎮庚○○家),所以我經過僱主『黑龍』同意,介紹他到『黑龍』經營之廢棄物清理現場工作,負責指揮載運廢土、營建廢棄物之卡車到定點傾倒。」、「(提示己○○89.12.16調查筆錄一份,問:己○○在本站供稱前述『黑龍』所經營之廢棄物清理場之主要股東有庚○○、丁○○、辰○○及『黑龍』(丙○○)等人,對此你作何說明?)˙˙˙,我所知道的事情都已記載在前面筆錄中了。」、「(問:前述己○○另在本站供稱負責該廢棄物清理場之記帳,且癸○○亦坦承擔任現場收費記帳業務,為何經你介紹進入工作之癸○○能擔任收費記帳之工作,而你卻仍辯稱不知股東有何人及好友庚○○有無經營入股該廢棄場?)˙˙˙˙,我只能確定辰○○、丁○○是股東,至於他們之間如何交涉安排工作是他們的事情,我並不清楚其內情。」、「(問:前述由『黑龍』、丁○○、辰○○所經營之廢棄物清理場,有無向政府相關機關行賄支付公關費用?載運廢棄物之卡車司機曾否因進入該廢棄物清理場傾倒而被相關機關開單告發?你們對此如何處理?)˙˙˙我只知道每次遇卡車被警察攔檢時,都是由辰○○出面去協調,如果無法說項仍遭警方開單時,則廢棄物清理場提供該卡車司機免費傾倒與罰單金額相當之廢棄物。」、「(問:為何遇警方攔檢卡車司機時,都由辰○○出面向政府機關、警方、環保人員協調?)我曾聽『黑龍』、『丁○○』質問『叔公』(即辰○○)表示,為何支付這麼多公關費後還一直被開單,所以我才知道由辰○○負責處理。˙˙˙。」等語(參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五三○號偵查卷一,第二八四頁背面至第二八六頁)。於九十年一月四日檢察官偵查中供述:「(問:廢棄物清理法被查獲後,得知辰○○及你打點警察之公關?)我沒處理,均是辰○○,我曾聽聞丙○○質問辰○○有打點為何還被開單,開單時司機會打電話給收費員轉知辰○○前來處理,辰○○先到棄土場再過去。」、「(問:有何補充?)我曾聽辰○○說有透過呂明亮去交際。」、「(提示附卷分帳卡,問:阿猴是何人?)不知道,他是甲○○叫過去的,這分帳卡是二天的工資,這些人均是在麒麟砂石場旁的場子。」、「(問:麒麟砂石場旁的場子與竣億砂石場旁場子之股東是否相同?)不相同,我只有去麒麟那場。」、「(問:麒麟砂石場旁的場子股東為何人?)地主黑龍、辰○○、詹明光、詹林森、庚○○等股份黑龍三股、庚○○二股、詹林森二股。丁○○一股、辰○○二股。」、「(問:議員的股份如何?)前述是開始時他們協商的,之後情形如何不清楚。˙˙˙˙。」、「(問:卡車被查獲時何人會去關心?)到現場為丁○○、詹林森、辰○○。」、「(提示己○○筆錄,問:己○○稱每十天將錢交給庚○○,股東如何分錢?)據我所知晚班的人收的錢交給己○○存起來,每隔一段時間就分帳一次(破帳)(閩音)有時在庚○○、詹林森家中,時間均約在傍晚。」、「(問:你在場子內任何職務?)調度車輛、幫怪手加油,之前竣億砂石場後黑龍就將有去該場倒土之司機名冊給我,名冊上有電話,黑龍叫我聯絡名冊上司機來倒土,名單就是在『小胖』家中搜到之名單。」、「(問:竣億砂石場旁場子股東有何人?)就我所知永林成˙˙˙˙。」、「(問:去倒之卡車在何處決定收費多少?)在聯管站決定發ABC卡,發卡人午○○(明有)、戊○○(阿光)、陳全北(阿北)三人分三班。」、「(問:傾倒之物為何?)大部分是污泥,建築廢棄物、紙漿等物。」、「(問:有無用貨櫃裝廢棄物連櫃傾倒入內?)沒有。」、「(提示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照片,問:為何照片中有鐵皮、木頭、破衣服等物?(本署檢察官履勘照片)當時我不在場,不知道。」、「(提示附卷日報表,問:日報表在交班後交何人?)己○○。」、「(問:麒麟砂石場旁場子是何時開始用?)八十九年四月底或五月初。」˙˙˙「(問:你有無介紹他人去做?)沒有,癸○○是庚○○之女婿,怎可能需我介紹,進去做的人是股東介紹進去的。」等語(參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五三○號偵查卷一,第二九一頁背面至第二九三頁背面)。於九十年六月十五日檢察官偵查中供稱:「(問:何時起○○○鎮○○○段二八之九、二八之十、二八之十一、二八之十二地號土地處理廢棄物掩埋?)八十九年五月起至七月間。」、「(問:你在現場任何職?)替怪手加油,現場聯絡砂石車(載廢土、建築廢棄物),現場收錢是天○○、酉○○。」、「(問:薪水為何?)日薪三千元。」、「(問:是否知該場股東為何人,及其他不法情事?)˙˙˙地主及辰○○有到場。」、「(問:同時與你一起工作有何人?)甲○○、酉○○、天○○及綽號『小胖』之人。」等語(參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六七六號偵查卷第六二頁)。被告申○○既明確供稱:該非法廢棄物處理場,被告丙○○、辰○○、庚○○、丁○○等人均占有比例不等之股份,甚至被告丙○○、丁○○二人,曾質問過被告辰○○有關支付公關費後,何以還會被開罰單;至於員工部分之分工情形,被告甲○○負責現場掌控,被告酉○○、天○○負責向卡車司機收錢及記帳管帳,被告午○○、戊○○負責在『聯管站』發卡,被告丑○○、未○○、癸○○、黃柏晟(即少年乙)負責指揮調度卡車司機進場傾倒廢棄物,被告壬○○負責駕駛怪手,被告乙○○負責巡邏站崗防止有人進場偷倒等語,被告申○○既與被告庚○○熟稔,其上開供詞自有相當之可信度。至被告申○○於九十二年四月八日本院審理時改供稱:伊在苗栗縣調查站製作筆錄時,因施用毒品意識不清,否認該筆錄之真實性云云乙節,然其同時供稱:調查站筆錄是伊簽名,於調查站作筆錄時,調查員沒有對伊施強暴脅迫,檢察官訊問筆錄伊有簽名,檢察官對伊作筆錄時,沒有對伊施強暴脅迫等語(參見本院審理卷四,九十二年四月八日訊問筆錄)。苗栗縣調查站之調查筆錄及檢察官之訊問筆錄,既均出於被告申○○之自由意思下所記載,則被告申○○上開辯解,應係其迴護被告庚○○等人之詞,自難採信。

(四)被告己○○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在苗栗縣調查站中供稱:「(問:你與庚○○、癸○○等於八十八年十月至八十九年六月間,有無在卓蘭鎮境內之大安溪畔從事經營廢棄物掩埋場?)沒有。」、「(問:是否認識丙○○綽號『黑龍』?關係如何?)我曾經在我『梅古』(即苗栗縣議員詹明光)伯父家見過他,我只知道他叫『黑龍』並不知其名,且他很瘦很黑,其他的我都不清楚。」、「(問:前述綽號『綽號黑龍』者係從事何業?)我不知道。」、「提示搜索扣押物編號(壹—肆):帳冊厚紙片這張紙片是本站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依法持苗栗地檢署檢察官開立之搜索票,至你位於卓蘭鎮豐田里一八○號家中搜索扣得,請問你這張紙片上字跡是誰的?係屬何人所有?其上文字所代表意義為何?)這張厚紙片上的字是我所寫,且是本人所持有,這紙上的文字沒代表任何意義。」、「(問:你為何要書寫這些文字?)沒有為什麼。」、「(問:前述紙片上所書寫之『聯管』、『12─8明友』、『8─4阿光』、『4─12金北』代表什麼意思?)現在我願意配合貴站詢問並據實回答問題,前述紙片上『聯管』代表第三聯合管制站,『12─8』、『8─4』、『4─12』代表分成三個時段,分別由綽號『明友』、『阿光』、『金北』等三人在聯管站發卡。「『明友』是午○○,『阿光』好像是戊○○、『金北』是寅○○,他三人在聯管站負責當有車子載廢土、事業廢棄物等物品要進入掩埋場時,『明友』、『阿光』、『金北』等三人會在聯管站收卡車司機的證件,然後再發一張卡給司機收執,當卡車司機載廢土、事業廢棄物等物品要進入掩埋場時,必須先向現場貨櫃屋內之『阿清』(即酉○○)及天○○繳費,然後酉○○或天○○會在卡車司機之卡上蓋章,再由現場其他工作人員引導司機進場廢棄物,最後卡車司機出場時,再憑蓋有印章的卡,向聯管站之『明友』、『阿光』、『金北』等三人換回自己的證件。」、「(問:前述廢棄物掩埋場位於何處?股東成員為何?有無依法向政府主管機關辦理核准登記?)該廢棄物掩埋場位於卓蘭鎮苗豐里麒麟砂石場附近,股東成員除我父親庚○○外,還有丁○○、辰○○、丙○○等人,我不知道有無向政府主管機關辦理核准登記。」、「(問:前述由你父親庚○○和丁○○、辰○○、丙○○等人合股經營之廢棄物掩埋場,股東間入股金額若干?經營利潤如何分配?苗栗縣議員詹明光有無入股經營?)我不清楚入股金額及利潤分配若干,據我所知詹明光並未入股。」、「(問:前述紙片上所書寫之『怪手司機』、『早阿進二○○○』、『晚海龜三○○○』代表什麼意思?你是否認識綽號『阿進』、『海龜』二人?)這是前述廢棄物掩埋場工作之早、晚班怪手司機之綽號及工資,我只知道二人之綽號,不知其姓名。」、「(問:前述紙片上所書寫之『4─12阿清二○○○、阿華二○○○、柏成2天五○○』、『9─5阿猴一五○○』、『12─8儒成二○○○、阿佑二○○○、阿閔一五○○』代表什麼意思?你是否認識『阿清』、『阿華』、『柏成』、『阿猴』、『儒成』等人?)這是代表四點至十二點這一班有阿清、阿華、柏成等人上班,九點至五點有阿猴上班,十二點至八點時則是儒成、阿佑、阿閔等人上班,後面所記之數字則是他們的工資。『阿清』是酉○○、『阿華』是少年丙、『柏成』是黃柏成《辰○○的兒子》、『阿猴』我只知綽號不知姓名、『儒成』是天○○。」、「(問:前述紙片上所記載之『已發、阿進4000、海龜6000、光5000,3天、和5000、清4000、華4000、猴3000、成4000、北5000,三天、萬益6000、閔3000、佑4000、明友5000,3天』所代表意義為何?)這些數字代表已經發給這些人之工資金額,其中阿進、海龜二人是怪手司機,光是戊○○,和是『阿和』(我只知綽號),清是酉○○,華是少年丙,猴是『阿猴』(我只知綽號),成是天○○,北是寅○○,萬益是申○○,閔是子○○,佑是癸○○,明友是午○○。」、「(提示八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及八十八年十一月二日報表影本貳張,問:這貳張報表中之『金額種類』所記載之三○○、二○○○˙˙˙等數字所代表意義為何?係何人之字跡?)三○○代表倒一車廢土之收費標準、二○○○代表廢土中夾雜有木材等雜物之收費標準,其他的我不清楚。八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報表上之字跡是甲○○的,八十八年十一月二日報表之字跡則好像是癸○○的字跡。」、「(提示丑○○、天○○、未○○、辰○○、戊○○等口卡片及壬○○、癸○○、歐建清、甲○○、湯福太郎、午○○、少年丙、庚○○、乙○○、丁○○、黃柏晟等影像基本資料影本,問:這些口卡片及影像基本資料影本上之照片,你是否認識?)我認識其中之甲○○(綽號子健)、酉○○(綽號阿清)天○○(綽號儒成、小賴)、午○○(綽號明有)、戊○○(綽號阿光)、丑○○(綽號阿男)、未○○(綽號阿澤)、癸○○(綽號阿佑)、黃柏晟(綽號牛仔子)、少年丙(綽號阿華)、壬○○(綽號老師)、乙○○(綽

號阿和)、辰○○(綽號黃牛、叔公)、丁○○(綽號永成仔)及我父親庚○○。他們除我父親及辰○○、丁○○等股東外,其他人都在廢棄物掩埋場內工作。」、「(問:如有卡車載運廢棄物至前述廢棄物掩埋場傾倒途中遭警察攔查並開立告發單時,你們如何處理?卡車司機有無將紅單交給你們處理?)就我所知是讓卡車司機直接進場傾倒廢棄物,我們不向司機收錢,至於紅單部分,我並不清楚。」、「(問:庚○○、丙○○、辰○○、丁○○等人經營前述廢棄物掩埋場時,有無向卓蘭分駐所、大湖分局等員警繳交公關費用?係由何人負責打點警方?公關費用支付予何人?費用若干?)就我所知,這些事情都是由辰○○負責去處理,詳情我不清楚。」等語(參見八十九年他字第五三○號偵查卷一,第一九九頁至第二○二頁背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提示調查筆錄,問:是否實在?)實在。」、「(提示查扣之紙版上字跡,問:是否你所書?)是。」、「(問:你所寫之地點在何處?)忘了。」、「(問:你依何資料所書?)依每日狀況有來做的人均有填載。」、「(問:是否場子有做均有記載?)不一定,場子每日均有日報表給我,我今對帳查扣之紙版,是我問製表之人每日支出多少,我統計與其分帳。」、「(問:如何問製表人支出?)受帳之人每日均會將日報表及錢拿去給我。」、「(問:何人管帳?)天○○、酉○○,有時癸○○會管一下。」、「(問:每日收的錢交何人?)交我父。」「(提示調查筆錄,問:你稱共有四人合夥?)是。」、「(問:場子,每月結餘多少?)我均每十日結帳一次。」、「(問:每十日多少錢?交給何人?)約七十萬到一百萬元,均交我父親庚○○,交現金。」、「(問:你父所收之錢何去?)不知道。」、「(問:

是否有到場子?)有時會去。」、「(問:共有幾個場子?)共有二個場子。

」、「(問:何狀況會去現場?)不一定,有時去一下就回來。」、「(問:二個場子共做多久?)不到一年。」、「(問:每十日支出約多少錢?)忘了。」、「(提示日報表,問:每日支出多少?)一萬多元。」、「(問:有怪手老闆常去預借現金,是何意?)我不認識他。」、「(問:怪手是何人僱用到場工作?)我不知道。」等語明確(參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五三0號偵查卷一,第二三二頁、第二三三頁)。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到院供述:「請審判長提示扣案記事本計六本,問:封面上面簽名、指印是否你所為?)是。」、「(問:提示扣案新竹中小企銀等支票、千元偽鈔、郵政存簿存款明細表、記帳厚紙片、電話(分類)速見表,封面上面簽名、指印是否你所為?)是。」、「(請審判長提示扣案證物,己○○所有之記事本,編號壹之三之一,問:是否你的?)是。」、「(問:裡面記事也是你記的?)是。」、「(問:記事本第三頁,上面記載千禧年領薪水一萬元,是否你記載的?)是。」、「(問:一月十一日到三十一日第二欄記載薪水二萬元,是否你記載?)是。」˙˙˙「(請審判長提示記事本編號壹之二之2、之4、之5,問:裡面的字跡是否你寫的?)都不是。」、「(問:為何在外面封面簽名?)在調查站叫我簽名的。」、「(問:三本是何人的?)應該是我父親的。」、「(請審判長提示扣案物品新竹中小企銀等支票編號壹之三之2,問:支票是否你的?)不是。」、「(問:何人的?)我父親的。」、「(請審判長提示記帳厚紙片編號壹之四,問:上面是否你寫的?)對。」、「(問:本張厚紙片右下方寫已發、阿進4000、海龜6000等字跡、是否你寫的?)對。」、「(請審判長提示記事本編號壹之二之3,問:記事本是否你的?)不是。」、「(問:何人的?)我爸以前女朋友寫的。」、「(問:本件扣案的支票,你說你父親的,該些支票有無經手過?)他叫我放著。」、「(問:放在什麼地方?)我房間抽屜。」、「(問:你父親有無說該支票何來源?)沒有。」等語(參見本院審理卷四,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訊問筆錄第五頁至第十七頁)。

(1)按被告己○○不僅係被告庚○○之女,且從苗栗縣調查站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搜獲己○○所有之記事本一冊、記帳厚紙片一張、電話(分類)速見表一冊計三張扣案佐證以觀,參以被告己○○之夫癸○○日薪二千元,為被告己○○所不否認,而被告己○○所有扣案記事本編號壹之三之1,一月十日到一月十六日該頁右下方MEMO,記載十天二人的薪水四萬元,十天開支二萬四千五百七十七元,及隔頁再隔頁處,又記載一月十一日到一月二十日薪資四萬五千元,再次頁又記載一月二十一日到一月三十一日薪資三萬八千元,如此推斷,顯然被告己○○應有在該廢棄物處理場支領薪資無疑,其於本院審理時辯稱:伊沒有領薪水,是伊父庚○○給的零用錢云云,自非事實。被告己○○實際上就是該非法廢棄物處理場之會計,其對內部股東及人員均相當瞭解,故其向苗栗縣調查站調查員表示股東成員除被告庚○○外,還有被告丁○○、辰○○、丙○○等人,及除被告庚○○、辰○○、丁○○等股東外,其他人都在廢棄物掩埋場內工作之供詞,絕非子虛烏有,或憑空捏造,自有相當之可信度。

(2)至被告己○○於本院審理時改供稱:伊沒有在廢棄物清理場工作,伊父庚○○沒有叫伊記帳,伊不清楚有些人是股東,伊所以說丁○○、辰○○、丙○○是股東,是用猜的,因調查員一直問,伊認為他們跟伊父較好,常去伊家泡茶聊天,所以伊就隨便講出來云云,然被告己○○既自承:「(問:在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於調查站有製作筆錄,製作筆錄過程,調查員有無對你施強暴脅迫,筆錄是否出於你意思?)是。」等語屬實(參見本院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訊問筆錄第八頁),且證人即苗栗縣調查站調查員卯○○於九十二年六月三日到院證述:「(問:本件庚○○等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你是否為苗栗縣調查站承辦人員?)是。」、「(問:該案如何來的?)那年的九月底,調查員邱長齡接到一件傳真,說癸○○綁架案牽涉到內情,我們將傳真當作線索來立案,在那前後一、二天,台中特偵組檢察官吳文忠帶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到苗栗地檢署,我們是在地人,所以也參與,吳忠文檢察官有要我們調查局機動組、苗栗地檢署到台中高分檢開會,這些單位合辦這個案子。」、「(問:本件搜索的情形?)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由苗栗地檢署王金聰檢察官開立搜索票,當天除了苗栗縣調站、還有中機組、苗栗縣警察局執行搜索。」、「(問: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搜索庚○○家裡的情形?)當天是由我帶隊搜索庚○○家裡,當天進入他家時,庚○○不在,他女婿及他女兒己○○在我們搜索前已經離開了,現場有庚○○的爸爸、還有一個外籍新娘,是庚○○兄弟的太太。」、「(問:當天在庚○○家搜到何東西?)當天在庚○○房間、己○○房間、供廳分別查獲一大件證物。」、「(問:查獲的證物編號如何區分?)於搜索扣押筆錄壹之一、壹之二是在庚○○房間找到的,壹之三、壹之四是在己○○的房間找到,壹之五在供廳找到的。」、「(問:所以,本件扣案的己○○筆記本、支票二十二張、記帳的厚紙本是在己○○的房間內找到的?)是。」、「(問:分別在什麼樣子的地方?)我印象最深刻的厚紙本在組合書櫃的裡面,支票在塑膠的組合抽屜裡面,筆記本也是在抽屜裡面。」、「(問:本件己○○是否有到案?)十二月十五日有電話聯絡己○○、癸○○,他們說要回南投,不願來,我們在隔一天,十二月十六日到南投將他們拘提到。」、「(問:本件被告己○○製作筆錄過程?)我們拘提己○○到案後,有告知他三項權利,他說要等律師,我們也等周敬恆律師到後才製作筆錄。」、「(問:製作筆錄過程,有無錄音?)有。」、「(問:在製作過程,被告己○○先否認,後承認,其轉折?)我們一開始問他,他都是否認,直到我們提示記帳厚紙片,我們問他,字是何人記的,他才說是他記的,他說隨便記的,我們有告訴他別人的說法,我印象中他有哭,才把事情承認。」、「(問:她的供述是否跟你們記載的相同?符合。」等語明確(參見本院九十二年六月三日訊問筆錄第十二頁至第十七頁)。被告己○○於苗栗縣調查站所為之供詞,既出於其自由意思,且其供述甚為詳細,已如前述,顯然其在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無非係卸責及迴護之詞,自難採信。

(五)被告甲○○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檢察官偵查中供稱:「(問:庚○○、癸○○是否認識?)認識,以前我在庚○○麒麟砂石場及竣億砂石場工作,負責傾倒廢土時將垃圾拾起來,我上早班,晚班是申○○,每日工資二千元,癸○○負責中班,早班車子較少,早班工作期間載來爛泥及建築拆下之磚塊水泥等物。」、「(問:是否認識酉○○、天○○、辛○○是否認識?)酉○○是我小舅子,天○○我認識,辛○○我也認識,都是二個砂石場工作的同事。」、「(問:車子載廢棄物進場時何人收錢?)每班三人,我負責地面整理,酉○○收錢,另一位『阿南』(綽號)工作與我同,另外還有一位開挖土機的。」、「(問:薪水如何發?)每日下班時,酉○○將收得的錢先發我們的薪水,記帳後將錢交給會計,有時也將錢交會計,有時會計會來收。」、「(問:會計是否為己○○?)是,她是癸○○的太太。」、「(問:中班幾點上班到幾點?)早班上午八時到下午四時,中班下午四時到晚上十二時,晚班從零時到上午八時。」、「(問:中班何人收錢?)中班收錢是癸○○,有時會與天○○換班,天○○原則上是晚班收錢的,有時也會與癸○○換班。」、「(問:申○○負責何事?)他負責進場車輛管制,他與庚○○很親。」、「(問:黃柏晟認是否?)他也是在場工作,負責整理現場。」、「(問:何人叫你去做的?)申○○。」、「(問:車子進場傾倒之價格何人決定?)申○○,爛泥一台三百元,磚料一台五百元,其餘不清楚,申○○較清楚。」、「(問:每日報表放何處?)均由每班之收錢之人,將錢及報表交己○○。」、「(問:麒麟那場是何時開始做?)我是八十九年五月份去做,當時去麒麟那場工作,收錢是在貨櫃屋內。」˙˙˙「(問:警察去你們如何聯絡?)我當班時有碰到警察到場,我即打大哥大給庚○○或黃柏晟父親及地主『黑龍』之人,他們就會趕來。」、「(問:卡車未到場前被查獲,其罰單何人處理?)卡車在路上被開罰單,均由公司之申○○或綽號『阿和』處理˙˙˙。」、「(問:每日進場車子有多少?)白天車子較少,晚上車子很多。」、「(問:竣億那場地主是何人?)沒印象,因我在竣億做沒多久就去執行,回來時就到麒麟那場。

」、「(問:開怪手司機為何人?)綽號『阿水』、『海龜』、『老師傅』。」˙˙˙「(問:與他們有何恩怨?)無,只是受僱他們。」等語明確(參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五三0號偵查卷一,第八十頁背面至第八十二頁背面)。於九十年六月十五日檢察官偵查中供稱:「(問:何時開始在麒麟砂石場附近○○○鎮○○段埔尾小段二八之九、二八之十、二八之十一、二八之十二地號土地處理廢棄物之掩埋?)八十九年五月間到同年八月。」、「(問:受僱於何人?)庚○○。」、「(問:負責工作?)我在現場將傾倒之物內之金屬拾起,有時指揮車子,買東西給其他人食用,沒有固定工作,有需要即支援他人。」、「(問:薪水為何?)日薪四千元。」、「(問:該處理現場有何股東?)庚○○、丁○○、辰○○、丙○○、詹明森。」、「(問:詹明光是否為股東?)據我所知是有,詹明光有參與之資料及帳目資料,少年丙知在何處。」、「(問:湯福太郎的土地是否為庚○○所為?)有很多人接手,庚○○是其中一部分。」等語明確(參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六七六號偵查卷第六十一頁)。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到院供述:「(問:有無在卓蘭庚○○開設的清理場工作過?)有。」˙˙˙「(問:你工作時間?)白天早上八點到下午四點。」、「(問:現場工作有誰?)阿男、怪手司機阿川、天○○或酉○○其中一個、午○○、阿和。」、「(問:那些人,第一次開庭時,都有來?)有。」、「(問:天○○或酉○○是負責收錢?)是。」、「(問:阿男、阿和、午○○負責什麼?)阿男負責指揮車子,午○○負責在聯管收單子,阿和好像也是負責收單子。」、「(問:阿和是指揮車輛或收單子?)阿和指揮車輛。」、「(問:你擔任何工作?)第一部分負責地上有骯髒要處理,第二部分車子被攔下,我要到派出所處理,拿回填證明。」、「(問:你是否你們那班的負責人?)我沒有那麼大。領日薪四千元,有包括到派出所的油錢。」、「(問:你們那班的負責人是誰?)白天我們這班事情較少,有事情打電話給叔公。」˙˙˙「(問:去派出所處理的紅單,是否你拿回來?)我拿回來交給收錢的人,收錢的人交給庚○○。」、「(問:你總共到派出所拿過多少次紅單?)很多,一天曾經最多四張。」、「(問:你剛說的叔公,是否剛剛在庭上的辰○○?)對。」、「(問:你們有事打電話給辰○○,是什麼事情打電話給辰○○?)有時環保局會來,有時派出所會來。」、「(問:打給他後,他如何處理?)不知道。我記得有一次,他來時,環保局就已經走了。」、「(問:辰○○來時,你們如何說?)像那次環保局來照相,我就跟他說環保局有來照相。」、「(問:何人打電話給辰○○?)收錢的人都有辰○○的電話。」、「(問:電話中如何跟辰○○講?)就跟他講有環保局、警察來。」、「(問:是否認識丁○○?)認識。」、「(問:丁○○有無到清理場過?)有。」、「(問:來做什麼?)車子開過來,下車聊一聊,看一看工作就走了。」、「(問:他自己過來,或跟庚○○過來?)都有。」、「(問:丁○○為何過來看看工作就走了?)我側面了解,丁○○有股東。」、「(問:側面了解,是何意思?)聽地主黑龍聊天時有講過。」、「(問:黑龍怎麼講?)他講丁○○有股東。」、「(問:黑龍有無講到辰○○?)沒有。」、「(問:你工作時間確定八十八年?)忘了。我岩灣回來一、二十天,就開始工作。」、「(問:你工作有兩部分,第一部分是整理現場,何人指示的?)我出來沒有工作,是庚○○安排給我的。」、「(問:第二部分請你到派出所處理,是何人指示?)庚○○。」、「(問:於偵查時,有講到會計是己○○,該段話是否實在?)我聽到錢是交給己○○。」、「(問:在你上班期間,癸○○是否跟你同一班?)我們有分早晚班,癸○○是晚班。」、「(問:癸○○負責內容,是否清楚?)隔那麼久,不敢確認。」、「(問:他負責收錢,是你有看到,還是聽誰講?)隔那麼久,不能亂講。要問天○○、酉○○。我下班就走了。」、「(問:偵卷他字第五三O號第八十頁,你說工資二千元,是你的工資,還是申○○的工資?)我工資是兩千元,用掉的油錢及電話費是兩千元,他們要補給我。」、「(問:你跟申○○的工作性質是否一樣?)不一樣。」、「(問:為何不一樣?)我上早班,工作比較單純。」、「(問:你們兩個的工作是否庚○○安排?)是。」、「(問:你於偵訊時說,你負責將傾倒垃圾撿起來,申○○是否也是做該工作?)晚班的我不知道。」、「(問:工資二千元,是講你自己,還是申○○?)講我。」、「(問:你受僱於庚○○,才去那邊工作?)是。」˙˙˙「(問:黑龍是否股東,還是地主?)地主。地主一定有參一份。」、「(問:有參一份,意思是清理場有利潤,可以分?)有聽黑龍說過˙˙˙。」、「(問:黑龍跟你說過清理場的股東還有哪些人?)有講過,但那麼多年,不記得。」、「(問:哪些人?)丁○○。」、「(問:黑龍是否說過他是股東?)有。」、「(問:他是聊天時,跟你提到這事?)是。」等語(參見本院審理卷三,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訊問筆錄第四十五頁至第六十一頁)。按被告甲○○既供稱:其先竣億砂石場旁之非法廢棄物處理場工作,後來入監執行,出監後改至麒麟砂石場旁之非法廢棄物處理場工作,股東有被告庚○○、丁○○、辰○○及丙○○等人,足見上開兩個非法廢棄物處理場,均係由同一夥人所經營無訛。

(六)被告酉○○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在苗栗看守所,向苗栗縣調查站人員供稱:「(問:是否認識庚○○?)我係兩三年前於吃飯場合認識庚○○。」、「(問:你是否受雇於庚○○從事廢棄物掩埋場之工作?)我是在八十八年間受庚○○僱用,幫忙渠經營廢棄物掩埋場。」、「(問:你在庚○○經營之廢棄物掩埋場擔任之工作為何?)主要是向載運廢棄物進場之車輛收取費用或請款三聯單,在交班前交給癸○○或己○○處理。我大部分是輪值早班之收費工作。」、「(問:你是否知道庚○○經營之廢棄物掩埋場收容之廢棄物種類為何?)我不清楚。」、「(提示天○○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調查筆錄乙份,問:你對於天○○之供述有無補充或更正意見?)沒有。」、「(問:你是否知道庚○○有無向轄區警員行賄以便順利經營廢棄物掩埋場牟取暴利?)我不清楚。」、「(問:你與甲○○關係為何?)他是我姐夫。」、「(問:甲○○是否受雇於庚○○協助經營廢棄物掩埋場?渠擔任之職務、工作內容為何?)甲○○確實受庚○○僱用,但擔任之職務、工作內容為何,我不清楚。」、「(問:甲○○是否受庚○○指派打點行賄相關員警或公務員?)我不知道。」等語(參見八十九年他字第五三○號偵查卷一,第三十六頁至三十七頁背面)。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在檢察官偵查中供稱:「(問:你二人在十月二十日經

調查站在看守所製作之調查筆錄是否實在?)實在。」、「(問:何時受雇庚○○在垃圾掩埋場工作?)八十八年八、九月份。」、「(問:你二人在其廢棄物處理場任何職?)收前來傾倒廢棄物車輛所交之三聯單(土尾單)或現金及登記車次(進場車次)。」、「(問:你二人是否同一班?)現場分三班,我二人不同班,另一人是癸○○(庚○○之女婿)。」、「(問:你們收的三聯單及現金交給何人?)如賴所述(即有時癸○○接班就交給他,有時交給他女兒會計,每日收支帳均是她做的)。」、「(提示,問:今天到第二場之貨櫃屋查獲之日報表是否平日你們登記之用?)是,每班要寫一張日報表。」、「(問:日報表上,有分A到K是如何區分?)A是淨土,一台三百元,B是建築廢棄物,一台一千五百元或二千元,C到K均是電話指示收多少錢,我們再收,有的車子進來會有ABC的牌子,據我所知是有一位綽號「阿光」之男子去接車。」、「(問:進來之車子是否為車隊?)不一定,但二十四小時均有車子來。」、「(問:你二人在貨櫃屋如何與其他人連絡?)用無線電連絡。」、「(問:無線電何來?)去上班時就有了。」、「(問:你們薪水如何算?)日薪二千五百元,每日領。」、「(問:庚○○有無到場看?)有時會來。」、「(問:地主有無前來?)地主有來,綽號『黑龍』即今天看的第一場,偶爾來看一下。」、「(問:黃伯晟有無在該處工作?)好像有。」、「(問:甲○○有無在該處工作?)他也有領薪水。」、「(問:是否有詹明光參與?)我們只負責收錢,不知其有無參與。」、「(問:八十九年六月癸○○有在第二場被查獲,當時是否他當班?)當時是他在值班,被查獲,當時情形我們不知道。」、「(提示丙○○口卡,問:是否為綽號『黑龍』之人?)有像他。」、「(問:附近是否有一家正和砂石場?)不清楚,我們非本地人。」、「(問:你們在第一場何處收錢?)現場二樓是鐵皮屋內。」、「(問:第一場你們有無去?)我有去一陣子,沒幾次。」、「(問:有何補充?)˙˙˙˙常有警察去,均是庚○○在處理,且好幾次司機被查獲均是罰錢,且癸○○被查獲也是出來,他稱當時他在場拾廢鐵。」、「(問:你們製作之日報表,由何人收走?)己○○。」、「(問:在貨櫃屋內查獲印有「卓」字之貼紙是做何用途?)本來用來辨識來車之用,後來沒實施。」等語(參見八十九年他字第五三○號偵查卷一,第六十三頁至第六十六頁背面)。於九十年六月十五日在檢察官偵查中供稱:「(問:何時○○○鎮○○○段二八之九、二八之十、二八之十一、二八之十二地號土地受僱庚○○處理廢棄物清理場?)八十八年年底開始到八十九年六、七月間。」、「(問:負責工作?薪水為何?)向傾倒廢棄物之司機收錢,日薪二千元,我負責白天班。」、「(問:你工作時間約收多少錢?)不記得了。」、「(問:你工作時間約收多少錢?)不記得了。」等語(參見九十年偵字第二六七六號偵查卷第六十三頁)。於九十年七月五日在檢察官偵查中供稱:「(問:就你二人所知除庚○○外,還有何人參○○○鎮○○段埔尾小段二八之九、二八之十、二八之十一、二八之十二地號廢棄物掩埋?如天○○所述(即有綽號黑龍丙○○及一民意代表詹明光)。」、「(問:你認為哪些人是廢棄物掩埋場合夥人?)據我所知,庚○○、詹明光、丙○○(綽號黑龍),其他的我不確定。」、「(問:如何證明這些人是股東?)我無法證明,但一起工作的人均知道。」、「(問:何人最清楚內幕?)申○○,因掩埋場工作是他負責的,另我們收的錢,均交己○○處理。」、「(問:申○○是否會供出實情?)依我判斷不會供出,他與庚○○一起的。」、「(問:竣億砂石場旁之土地即湯福太郎土地所經營之土地,你有無在此從事垃圾掩埋工作?)沒有。」、「(問:該處何人較清楚?有在該處工作之人?)申○○可能知道。」、「(問:有何意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下午之偵查庭辛○○未到,辛○○在開庭之前對我說,庚○○、申○○及二名不詳姓名之人將他帶到山上,當時他們拿出一把長槍,二把短槍叫辛○○不要出來開庭,並要他叫我們不要出庭,辛○○除告訴我此事外還告訴天○○、甲○○。」、「(問:有何補充?)到卓蘭一問就知庚○○是黑道大哥,上星期庚○○家被開槍,警察就找我們,庚○○與詹明光很好,與卓蘭分駐所警察關係不錯,他家被開槍,可能是他叫人開的。」等語(參見九十年偵字第二六七六號偵查卷第八十一頁背面至第八十三頁背面)。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到院供述:「(問:是否有在八十八年間受僱於庚○○,在卓蘭清理場工作過?)有。」、「(問:工作多久?)八十八年到八十九年,幾個月忘記了。」、「(問:從何時開始工作?)忘記了,大概跟天○○一樣。」、「(問:你是負責收錢?)對。」、「(問:你工作時間?)有時白天,有時晚上。」、「(問:負責收錢,除了你跟天○○外,是否有一位癸○○?)是。」、「(問:你們三個都不同班?)有時會跟癸○○同班,有時不會同班。」、「(問:為什麼會跟癸○○同班?)時間較短時。」、「(問:你們那班工作的人有誰?)少年丙、丑○○、申○○。」、「(問:甲○○有無跟你同班?)他有時有去,有時沒有去。」、「(問:你們工作現場負責人是誰?)申○○、癸○○。」、「(問:申○○、癸○○不在,是何人負責?)就沒有人,電話聯絡。」、「(問:甲○○是否現場負責人?)應該是申○○才對。」˙˙˙「(問:向司機收錢,是否有要看他們的卡片記載?)是。」、「(問:收錢的標準,是看卡片的編號?)是。」、「(問:現場負責指揮的人,是否要核對傾倒的廢棄物跟編號是否相符?)可能是,我不確定。」、「(問:那些卡片如何編號?)分ABCD。」、「(問:錢的標準,如何分?)有寫一張紙,A多少錢,B多少錢。」、「(問:何人寫的?)是癸○○、申○○他們拿過去的。」、「(問:你收的錢,是否會記載壹張日報表?)是。」、「(問:錢跟日報表是否交給癸○○或己○○?)錢是交給癸○○,如到他家找不到癸○○,就交給己○○。」、「(問:是否認識清理場的地主?)知道,黑龍。」、「(問:黑龍有無去過清理場?)很少。˙˙˙」、「(問:是否認識剛剛在庭上的辰○○?)認識。」、「(問:辰○○有無去過清理場?)見過一、二次。」、「(問:去清理場做什麼事?)那次好像有警察過去,現場有人打電話給他。」、「(問:辰○○到現場作什麼事情?)他跟警察聊什麼,我不知道。」˙˙˙「(問:有無看過丁○○去過清理場?)他都是跟庚○○在一起,有時庚○○過去,他會跟著過去。」、「(問:他過去,都作什麼事情?)聊聊天。」˙˙˙「(問:有負責發放工資?)有。」、「(問:發放工資標準?)卡片上就有寫。」、「(問:在清理場收的現金,有無交給庚○○?)交給癸○○,他不在,就到他家,他不在,交給他女兒。」、「(問:交給癸○○帶回給庚○○?)庚○○有說將錢交給癸○○。」等語(參見本院審理卷三,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訊問筆錄第三十二頁至第四十四頁)。被告酉○○既供稱:向載運廢棄物進場之車輛收取費用或請款三聯單,在交班前交給被告癸○○或己○○處理,足見被告癸○○、己○○二人確實在該廢棄物處理場擔任管帳之工作。

(七)被告天○○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在苗栗看守所,向苗栗縣調查站調查員供稱:「˙˙˙自八十八年八、九月間起受雇於庚○○從事廢棄物回填工作。」、「(問:你如何認識庚○○?)我係於多年前經朋友介紹而認識庚○○。」、「(問:庚○○如何僱用你從事廢棄物回填工作?)八十八年八、九月間,庚○○剛從監獄服刑出來不久,向我表示他在苗栗縣卓蘭鎮地區有承包工程,需要人手幫忙,問我是否願意幫忙,經我同意後即受雇於庚○○,˙˙˙˙˙。」、「(問:你受雇於庚○○工作之內容為何?)主要是負責登記載運廢棄物進場回填之車次及收款工作,載運廢棄物進場回填車輛需於入口處由庚○○指派之『阿光』(姓名不詳,係『永成』的姪子)等人辨別所載運廢棄物種類並

發給蓋有英文字母之卡片,經相關人員指引進場,我與酉○○則在掩埋廢棄物處前一百餘公尺之貨櫃屋旁依照前述卡片上之英文字母收取三百元至九千元之費用,並統計進場車次,載運廢棄物之車輛繳完錢後,會由收錢者在英文字母卡片上蓋用有「仁愛」、「信義」等字樣之花草圖樣印章,車輛才能放行至掩埋廢棄物處傾倒。」、「(問:你與酉○○所收取載運廢棄物回填之款項係交由何人收取?)我與酉○○、『阿光』等現場工作人員均以三班制工作,早班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中班下午四時到晚上十二時,晚班收費為主,所收之款項需於交班前交給前來收款之庚○○女婿癸○○或女兒己○○收取。」「(問:你與酉○○將所收得之款項交癸○○、己○○收取,有無交款簽收紀錄?你與酉○○有無留存相關進場車次統計及收費統計等相關帳證?)癸○○、己○○前來收款時,我與酉○○即將統計進場車次紀錄及款項交癸○○、己○○收取,並無渠等簽收紀錄,我與酉○○亦未留有相關進場車次或收費紀錄。」、「(問:前述庚○○經營之廢棄物掩埋場之收費標準為何?)是依車輛大小及廢棄物種類為收費標準,至於詳細區分及收費金額,我不清楚。」、「(問:前述庚○○經營之廢棄物掩埋場除收容廢棄土、建築廢棄物外,有無收容家庭、工業或醫療廢棄物?)我不曾檢視進場車輛及掩埋處之廢棄物種類,故不知道有無收容家庭、工業或醫療廢棄物。」、「(問:庚○○經營廢棄物掩埋場之地點、面積若干?)就我所知掩埋場有兩處,第一處深度約十餘米,面積約兩甲,已回填飽和,並經整地完成;第二處深度相當,面積兩、三甲,迄八十九年六、七月間仍未回填完畢。」、「(問:你與酉○○受庚○○僱用從事前述廢棄物回填工作報酬若干?)每日二千元。」、「(問:庚○○經營前述廢棄物掩埋場之土地所有人為何?有無合夥股東?)據我所知土地是綽號『黑龍』(姓名不詳)所有,股東有『永成』,至於有無其他股東,我不清楚。」、「(問:庚○○、癸○○、己○○等人有無製作相關收入帳冊?)我不清楚。」、「(問:綽號『萬益』者與庚○○關係為何?渠本名及主要工作為何?)『萬益』是庚○○貼身小弟,關係密切,他的本名我不知道,主要工作是開加油車在現場幫怪手加油。」、「(問:黃健榮綽號『貓仔榮』與庚○○有無合夥關係?)我只知道他是某砂石場負責人,但不知道他與庚○○有無合夥關係。」、「(問:苗栗縣三義、卓蘭地區轄區員警是否曾到庚○○經營之廢棄物掩埋場查察、臨檢或取締?)我在該掩埋場工作期間只知道警方有到場取締一次,是癸○○等人被抓,結果為何我不清楚,另我曾聽司機提到被警方取締載運廢棄物違規告發。」、「(問:庚○○有無向轄區警員行賄以便順利經營廢棄物掩埋場牟取暴利?)我不清楚。」、「(問:庚○○有無與苗栗縣議員合夥經營廢棄物掩埋場?)我不知道。」等語(參見八十九年他字第五三○號偵查卷一,第三十一頁背面至第三十五頁、第二六八頁至第二七二頁)。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在檢察官偵查中供稱:「(問:你二人在十月二十日經調查站在看守所製作之調查筆錄是否實在?)實在。」、「(問:何時受雇庚○○在垃圾掩埋場工作?)八十八年八、九月份。」、「(問:你二人在其廢棄物處理場任何職?)收前來傾倒廢棄物車輛所交之三聯單(土尾單)或現金及登記車次(進場車次)。」、「(問:你二人是否同一班?)現場分三班,我二人不同班,另一人是癸○○(庚○○之女婿)。」、「(問:你們收的三聯單及現金交給何人?)有時癸○○接班就交給他,有時交給他女兒(會計)每日收支帳均是她做的」、「(提示,問:今天到第二場之貨櫃屋查獲之日報表是否平日你們登記之用?)是,每班要寫一張日報表。」、「(問:日報表上,有分A到K是如何區分?)A是廢土,一台三百元,B是建築廢棄物,一台一千五百元或二千元,C到K均是電話指示收多少錢,我們再收,有的車子進來會有ABC的牌子,據我所知是有一位綽號「阿光」之男子去接車。」、「(問:進來之車子是否為車隊?)不一定,但二十四小時均有車子來。」、「(問:你二人在貨櫃屋如何與其他人連絡?)用無線電連絡。」、「(問:無線電何來?)去上班時就有了。」、「(問:你們薪水如何算?)日薪二千五百元,每日領。」、「(問:第一場<竣億砂石場旁>是何時傾倒的?)去年農曆前一個月倒完,約倒了四個月。」、「(問:現場何人整理?)現場有怪手司機,我不認識。」「(問:庚○○有無到場看?)有時會來。」、「(問:地主有無前來?)地主有來,綽號『黑龍』即今天看的第一場,偶爾來看一下。」、「(問:黃伯晟有無在該處工作?)好像有。」、「(問:甲○○有無在該處工作?)他也有領薪水。」「(問:是否有詹明光參與?)我們只負責收錢,不知其有無參與。」、「(問:八十九年六月癸○○有在第二場被查獲,當時是否他當班?)當時是他在值班,被查獲,當時情形我們不知道。」、「(提示丙○○口卡,問:是否為綽號「黑龍」之人?)有像他。」、「(問:附近是否有一家正和砂石場?)不清楚,我們非本地人。」、「(問:你們在第一場何處收錢?)現場二樓是鐵皮屋內。」、「(問:第一場你們有無去?)我有去,當時與一位不認識的在輪班,當時收的錢及三聯單,均交庚○○女兒收去(己○○)。」˙˙˙˙「(問:你們製作之日報表,由何人收走?)己○○。」、「(問:現場每日收入約多少?)有時會有十多萬元(一班),有時只幾千元。」「(問:在貨櫃屋內查獲印有「卓」字之貼紙是做何用途?)本來用來辨識來車之用,後來沒實施。」等語(參見八十九年他字第五三○號偵查卷一,第六十三頁背面至第六十六頁背面)。於九十年六月十五日檢察官偵查中供稱:「(問:何時開始在麒麟砂石場附近埔尾段二八之九、二八之十、二八之十一、二八之十二地號土地掩埋廢棄物?)八十八年八、九月間開始做到八十九年五、六月,負責向傾倒之司機收錢,依卡片之分類收錢。」、「(問:何人判斷傾倒物之分類?)那是外面管制站(自設)人員,依載運物分類發卡片,有分ABCDK等種,A三百元,B二千元,C大收六、七千元,C小收三千或三千五百元,D收五百元,K分大K七、八千元,小K五千元。」、「(問:何人僱用你?)庚○○。」、「(問:股東為何人?)庚○○及綽號「黑龍」之丙○○。」、「(問:工作時間?)約十二小時,有時工作八小時。」、「(問:工作時間共收多少錢?)有時十多萬元,有時二十幾萬元。」、「(問:薪水如何?)日薪二千元。」、「(問:場子是否二十四小時營業?)是。」等語(參見九十年偵字第二六七六號偵查卷第六十二頁背面至第六十三頁)。於九十年七月五日檢察官偵查中供稱:「(問:就你所知除庚○○外,還有何人參○○○鎮○○段埔尾小段二八之九、二八之十、二八之十一、二八之十二地號廢棄物掩埋?)有綽號「黑龍」丙○○及一民意代表詹明光。」、「(問:有何證據證明詹明光是合夥人?如能擔供具體事證,檢察官可以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處理?)我沒有辦法提出具體證據,我曾在八十九年四、五月間某日下午五、六時,在詹林森(詹明光之弟)家中,是庚○○叫我去算帳,叫我去庚○○拿錢,當時我記得詹林森、詹明光分得二成,詹明光有拿一成,當時詹明光拿得四、五十萬元。」、「(問:當時有何人在場?)我、庚○○、詹林森在場算帳,詹明光在旁房間打麻將,我們員工均知道,詹明光有參與,如有事均由其出面處理警察(違規、攔檢),當時詹明光的錢由詹林森代收。」、「(問:詹林森是否為廢棄物掩埋場合夥人?)是,他也常去掩埋場。」、「(問:如車輛司機被警攔檢,如何處理?)由司機通知申○○,再由申○○通知詹明光或辰○○出面處理。」、「(問:辰○○是否也是合夥人?)他擔任公關角色,是否為合夥人我不清楚。」、「(問:何人瞭解幕後合夥人及他們所分得成數?)庚○○之女兒己○○,因她是會計最清楚。」、「(問:據你所知竣億砂石場旁土地即湯福太郎土地之掩埋場,你有無在此工作?)有,當時受僱庚○○,較麒麟砂石場旁掩埋場早,那邊結束後,停了幾天就轉到丙○○土地工作。」、「(問:在湯福太郎土地工作多久?)我去工作三個月左右,我去時該處已經營一段時間。」、「(問:你在湯福太郎土地工作時,還有何人一起工作?)上次庭期有出庭,姓陳,綽號「阿男」之人及丁○○,當時我是早班,丁○○開挖土機,「阿男」指揮車輛,我負責收錢。」、「(問:癸○○、己○○有無在該處工作?)癸○○負責晚班,我下班時將錢交給己○○,當時只有二班,每次均是癸○○、己○○一起來。」、「(問:該處掩埋場垃圾之範圍瞭解否?)我知範圍約二甲左右。」等語(參見九十年偵字第二六七六號偵查卷第八十一頁背面至第八十四頁背面)。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到院供述:「(問:之前因擄人勒索於調查站、偵查中所言,是否實在?)實在。」、「(問:是否從八十八年八、九月受僱於庚○○?)沒有那麼早,八十八年八、九月認識庚○○,真正工作是四、五個月以後。」、「(問:擔任工作是否負責向司機收錢?)是,另外還有收存根,證明司機有來倒。」、「(問:司機倒了後,是否有蓋仁愛信義的章?)是。」、「(問:通常上何班?)凌晨十二點到晚上八點。因有時有變動,有時是晚上八點到隔天早上八點。」、「(問:跟你同班有哪些人?)未○○、申○○、丑○○、有些我不知道名字。」、「(問:他們做何工作?)指揮車輛。」、「(問:誰指揮車輛?)丑○○、未○○。」、「(問:申○○做何工作?)現場有何問題,就跟他報告,像挖土機沒有油,還是司機有什麼問題,向他反應。」、「(問:現場卡片是否有A、B、C、D、E、F卡?)是。如何編制,我不知道,卡片有很多種,以英文名字作代碼。」、「(問:現場指揮車輛的人,是否會去核對司機傾倒的物品,是否跟卡片上的編號相符?)是。」、「(問:卡片編號代表什麼意思?)我照卡片上代碼收。」、「(問:你於調查站說,A卡是廢土三百元、B卡是建築廢棄物,是一千五百元到二千五百元,C卡到K卡是依電話指示,是否這樣講?)是。」、「(問:C卡到K卡是依電話指示,何意思?)電話指示是指阿光打電話或對講機給我,他會跟我講,幾號車收多少錢,哪台有加車斗,要加收多少錢,哪台有混什麼東西,要注意,收費不一樣。」、「(問:電話指示,會直接說收多少錢?)有。」、「(問:紙漿收多少錢?)三千元到五千元不等,看車子大小。」、「(問:還有哪些廢棄物?)零零種種。」、「(問:是否有的車收六千元或九千元?)有。因為他們卡車非常大。」、「(問:於調查站說,清理場的股東,有位叫永成,是否這樣講?)是。」、「(問:永成是否阿光的叔叔?)不確定。」、「(問:如何知道永成是股東?)我是受僱於庚○○,常常看他們一起出現,偶而他們講到利潤的事,都是跟永成在商量。」、「(問:他們常在何處出現?)清理場。」、「(問:多常?看過幾次?)不一定,有時他們買消夜給我吃,不確定時間。」、「(問:他們講利潤的事,是在何處講?)貨櫃裡面。」、「(問:他們講利潤的事,大概什麼事?)沒有記得很清楚,大概提幾成、幾成、扣除開銷怎麼樣子。」、「(問:當天收的錢多少,會跟庚○○或永成報告?)會跟庚○○報告,永成會自己問我。」、「(問:問你什麼事情?)今天收多少錢。」、「(問:除了問今天收多少錢,還有無問其他的?)就問收多少錢。」、「(問:請審判長提示偵卷他字第五三O號第一二

二、一二O、一二一、一二五、一二七頁,是否你簽名,日報表是否你製作?)名字是我簽的,但日報表不是我製作的。」、「(問:何人製作日報表?)不清楚。」、「(問:日報表何人填的?)上面正字、金額、還有雜項開支是我填、交接事項不是我填的。」、「(問:於調查站說,收到錢交給癸○○、己○○?)是。因庚○○不在,交給他們。」、「(問:錢有時交給庚○○?)有碰到庚○○,會交給他。」、「(問:除了交錢外,還有?)日報表。」、「(問:已經使用過的卡片在哪邊?)在庚○○那邊。有時我去交日報表,也會碰到阿光。」、「(問:卡片跟日報表的核對,何人作?)不知道。卡片有時在我這邊。司機忘了拿,就會在我這邊。」、「(問:這些卡片怎麼辦?)交給庚○○。」、「(問:於調查站說,申○○是庚○○的貼身小弟,何意思?)我有什麼事情,就跟申○○報告,申○○就跟庚○○報告。」、「(問:為何要跟申○○報告?)庚○○不是每天在現場,庚○○有跟我們說,有什麼事情直接報告申○○。」、「(問:有無看過剛剛在庭上的辰○○?)有。」、「(問:有無在清理場看過?)有。」、「(問:看過幾次?)不確定看過幾次。」、「(問:他去那邊做什麼?)有時跟庚○○一起過來,有時買宵夜過來給我們吃。」、「(問:辰○○跟清理場有何關係?)不清楚。我有聽過申○○曾經打電話給他,卡車被攔下,申○○有打電話給他。」、「(問:

是否認識他兒子黃柏晟?)知道。」、「(問:是否跟他同一班?)曾經有。但是他不一定在哪班。」、「(問│辰○○買宵夜過來,那時黃柏晟是否在?)不確定。」、「(問:負責收錢是否有三班?)曾經三班,也曾經二班。」、「(問:酉○○是否負責另一班收錢?)是。」、「(問:另一班何人收?)我不認識他。」、「(問:如何稱呼?)阿佑。」、「(問:癸○○是否有擔任收錢的工作?)有。」、「(問:阿佑跟癸○○是否同一人?)應該是,我不知道他們的關係。」、「(問:甲○○在清理場做什麼工作?)我沒有跟他同班,不知道。」、「(問:申○○下班後,誰負責清理場?)有時現場都沒有人。」、「(問:你在清理場工作的位置?)貨櫃屋。」、「(問:貨櫃屋距離傾倒地點有多遠?)大概二百公尺。」、「(問:有看到卡車上載的東西?)沒有。」、「(問:除了阿光的指示外,有無定其他標準?)不清楚。比方車斗有大小,不知道評估,請申○○評估。因阿光有時不懂,要問申○○。」˙˙˙˙˙「(問:值班收的錢原則上是交給庚○○?)是,他不在交給他女兒。」、「(問:何處交給庚○○?)他家裡。」、「(問:所謂庚○○不在,把收到的錢交給癸○○或己○○,交給的地點?)庚○○家,有時早上我去吃東西,會問庚○○是否在,叫他出來。」、「(問:清理場除了庚○○外,還有哪些老闆?)不清楚,他們關係很複雜。」、「(問:剛剛庭上辰○○你認識?)認識。」、「(問:辰○○是否股東?)不確定。」、「(問:

阿龍這人,是否知道?)有看過。」、「(問:他是不是股東?)我不清楚。」、「(問:是親耳聽到他們在談利潤的事?)是。」、「(問:是否只有他們兩人?)是。」、「(問:看到他們在談這事,是閒聊,或正式的談?被告答閒聊。」˙˙˙˙˙「(問:清理場的司機,被開紅單,是否由清理場負責?)那是申○○去處理。」˙˙˙「(問:庚○○貼身小弟,是何人告訴你?)我的感覺,庚○○有說如果他不在,有什麼事找申○○。」˙˙「(問:申○○是否受僱於庚○○?)是。」、「(問:你把錢交給己○○時,有無交代什麼錢?)沒有,我只說交給你爸爸。」、「(問:你向司機收錢,是否有收票過?)有。」、「(問:除了收現金外,有無收支票?)都現金,票是存根,證明他車子有到這場地來。」、「(問:你有負責發放工資?)有。」、「(問:發放工資標準是你決定?)庚○○直接跟我講,要我下班之前發給他們。」等語(參見本院審理卷三,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訊問筆錄第四頁至第三十二頁)。從被告天○○上開供述可知,被告庚○○等人合夥經營之非法廢棄物處理場共有兩處,一處是湯福太郎所管理之土地,最早已以廢棄物填滿,另一處是被告丙○○所管理之土地,兩處股東確有被告庚○○、丁○○等人,且被告癸○○、己○○夫妻二人在兩處均有收款無誤。

(八)被告辛○○於八十九年十月二日在苗栗縣調查站中供稱:「˙˙˙˙於八十九年六月至八月間在苗栗縣卓蘭鎮大安溪畔從事廢棄物清運工作,目前無業。」「(問:是否認識苗栗縣卓蘭鎮砂石業者庚○○?)認識。」、「(問:你如何認識庚○○?)我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前後經由朋友酉○○˙˙˙介紹而認識庚○○,並協助庚○○於卓蘭鎮大安溪畔農地從事違法廢棄物回填掩埋工作。」、「(問:庚○○如何於卓蘭鎮大安溪畔農地從事違法廢棄物回填掩埋工作?)庚○○是利用人頭承租河川農地,再由庚○○僱用人員機具開採砂石出售獲利,因農地開採砂石後需回填,庚○○乃再提供業者回填廢棄物牟利。」、「(問:你如何協助庚○○於卓蘭鎮大安溪畔河川地從事違法廢棄物回填掩埋工作?)庚○○於卓蘭鎮大安溪河川地從事違法廢棄物回填掩埋工作時,我主要是負責現場把風工作,並兼任安排廢棄物清運車到現場定點傾倒廢棄物之指揮調度工作。」、「(問:庚○○除僱用你在現場把風調度外,尚有何人受雇於庚○○負責把風、調度工作?)尚有酉○○、黃柏晟、天○○、甲○○、陳枝男《音譯》、綽號『阿哲』、『阿肥』、『阿華』等人,另在現場督導我與酉○○等人工作者係庚○○之女婿癸○○、癸○○之弟弟及綽號『萬益』者˙˙˙˙和綽號『阿和』者˙˙˙。」、「(問:庚○○所經營之違法廢棄物回填處所收容之廢棄物種類為何?)傾倒之廢棄物種類包括:建築廢棄物、家庭廢棄物、垃圾、污泥、工業廢棄物及廢紙等,其中工業廢棄物大多具有毒性。」、「(問:庚○○收容前述廢棄物如何收費?)建築廢棄物收費標準為:小台車(依車斗深度區分,標準斗屬小台車)每車二千元、中台車每台四千元、大台車(車斗深約二米)每車六千元,垃圾及一般家庭廢棄物或工業廢料每台車一萬元,廢紙每台車四千元;有毒污泥收費係依車斗大小而有不同收費,但我不清楚收費標準為何。」、「(問:你與庚○○等人如何區分載運廢棄物前來掩埋之車輛所載運之廢棄物性質為何?如何向載運廢棄物前來掩埋之司機收費?)一般都是由第三聯合管制站綽號『阿光』者以目視檢查載運廢棄物車輛內所載運廢棄物之種類,並依種類不同而核發廢棄物『辨識卡』予司機(辨識卡種類區分為A、B、C、D、E、F卡,我只記得A卡代表乾淨廢土、B卡代表建築廢棄土、F卡代表家庭廢棄物,其他卡別代表意義為何,我已忘記),每張辨識卡上均有註明大、中、小台車別,載運廢棄物車輛司機將車輛行駛到傾倒現場後,會先將辨識卡及現金(傾倒廢棄物之費用)交給癸○○,癸○○會用一個一般小孩子在玩的卡通人物橡皮圖章在辨識卡上蓋章並退還給司機,然後司機才能在附近的場子內傾倒廢棄物,並於返途路上將辨識卡交還給第三聯合管制站之『阿光』收執。」、「(問:庚○○違法經營廢棄物傾倒場每日進場傾倒廢棄物之車次若干?所獲利益若干?)每日進場車次數量並不一定,多的時候每日有一、二百輛車,少的時候每日大約三、四十輛車次進場,每日收入二、三十萬至一百多萬元間。」、「(問:癸○○在現場收費有無記帳?帳冊資料一般存於何處?)癸○○在現場收費均有記帳,一般都會將現金及帳冊資料帶回去他自己住處交給庚○○收執,詳細存放地點我並不清楚。」、「(問:庚○○違法經營廢棄物傾倒場有無被有關單位查獲移送法辦?)卓蘭派出所員警曾多次接獲民眾檢舉而前往庚○○違法經營之廢棄物傾倒場查察,但都以開單告發,並未將現場相關人員移送法辦,後來我曾聽庚○○說,因為民眾檢舉次數頻繁,卓蘭派出所不得不前來處理。」、「(問:庚○○違法經營廢棄物傾倒場有無行賄相關公務員?)據酉○○向我轉述,庚○○曾向渠表示每月約需支付一百多萬元之公關費用給相關單位人員,但究係賄賂哪些單位、人員,我不清楚。」、「(問:庚○○經營前述廢棄物掩埋場有無其他合夥人?)我只知道有一位合夥人綽號『永盛』(年約四十餘歲,開一部黑色吉普車)。」、「(問:庚○○違法經營廢棄物傾倒場之地點及面積為何?)該違法經營廢棄物傾倒場位於卓蘭鎮『奉天宮』往西靠近大安溪附近,面積長約三百公尺,寬約二百公尺。」、「(問:該河川農地地號為何?承租人頭姓名為何?)地號我不清楚,承租人係綽號『黑龍』者˙˙˙。」、「(問:甲○○、酉○○手中有無庚○○違法經營廢棄物傾倒場之帳冊資料?)甲○○、酉○○手中應該沒有庚○○的帳冊資料,除了庚○○本人以外,另外還有一詹姓縣議員(住卓蘭鎮豐田里,綽號『梅古』)處可能也有帳冊資料,該詹姓縣議員之弟弟與庚○○密切,應有參與前述違法廢棄物掩埋場之經營。」等語(參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五三○號偵查卷一,第七頁背面至第九頁)。於八十九年十月六日在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第八偵查庭,向苗栗縣調查站調查員供稱:「˙˙˙於八十九年六月至八月間在苗栗縣卓蘭鎮大安溪畔從事廢棄物清運工作,目前無業。」、「(問:庚○○所租用經營違法廢棄物掩埋場之土地地址是否係湯福太郎、謝坤和、湯清祥等人?)不知道。」、「(問:庚○○違法經營廢棄物傾倒場之地點有幾處?)據我所知庚○○前所開挖回填廢棄物之土地已經飽和並整地填平,最近開挖之第二處掩埋場則尚有部分尚未回填完畢。」、「(問:庚○○經營廢棄物傾倒場所收容之有毒廢棄物項目有哪些?)係工廠產生之有毒廢棄物或含有毒性之污泥,另有部分係摻有重油之廢棄物或以帆布袋包裝之不明有毒廢棄物。」、「(問:庚○○經營之廢棄物傾倒場所收容之醫療廢棄物有哪些?)不清楚。」、「(問:你與甲○○、酉○○、天○○、黃柏晟、陳枝男、「阿哲」、「阿肥」、「阿華」、「阿光」等人如何分工在廢棄物掩埋場現場作業?)我與酉○○等人係受庚○○、癸○○、『萬益』等指揮分派工作,我們的主要工作是在現場周圍把風及引導車輛進入掩埋場傾倒廢棄物。」、「(問:前述傾倒廢棄物車輛行經路徑為何?)大部分車輛是由高速公路下三義交流道轉鯉魚潭之第三聯合管制站,另有部分載運台中縣正隆紙場廢棄物之車輛係由省道轉鯉魚潭至第三聯管站進入掩埋場」、「(問:前述載運廢棄物之車輛行經路線之管轄警察派出所龍騰派出所、鯉魚潭派出所及卓蘭分駐所,是否曾攔檢告發載運廢棄物之車輛?)據我所知,該三派出所很少攔檢告發載運廢棄物之車輛,如果有開單告發也是由庚○○負責繳納罰款。」、「(問:庚○○以公關費打點之單位、人員是否包含前述之派出所員警?)不清楚。」、「(問:庚○○經營廢棄物傾倒場是否曾經警察單位臨檢查辦?)據我所知,八十九年六月底間,大湖分局及卓蘭派出所曾前往庚○○所經營廢棄物傾倒場臨檢查察,但因我們把風人員通報相關人員四處流竄,僅有黃柏晟被逮捕帶到派出所,但後來黃柏晟經其父(辰○○前卓蘭鎮鎮民代表)出面將他帶離派出所就不了了之了。」、「(問:在廢棄物掩埋場收費者,除癸○○外,尚有何人?)不清楚。」、「(問:庚○○有無派員在前述派出所附近把風監看警方派出所行動?)有的。」、「(問:你等現場人員與載運廢棄物司機如何通聯?有無固定頻道或暗語?)我們都是用無線電(有時偶爾會用行動電話)來通聯,並無固定頻道,時常在換,就我所知,我們常用的暗語及所代表意義分別為『排骨』(台語音)代表建築廢棄物、『控肉』代表家庭垃圾及工業廢棄物、『黑白仔』代表警車,其他的我已忘記。」、「(問:黃健榮綽號『貓仔榮』與庚○○有無合夥關係?)不清楚。我只知道麒麟砂石場之負責人是黃健榮。」、「(問:庚○○有無透過民意代表向警察施壓或行賄?)我曾聽辰○○曾向庚○○表示,卓蘭派出所經常接獲民眾檢舉,壓力很大,員警要辰○○轉告庚○○說該派出所將會到掩埋場開單罰款;後來卓蘭帶出所確實有員警到現場開單告發幾次,但並未追究相關刑責。而且我曾聽庚○○說過,他與卓蘭派出所已經談好了,如果卓蘭派出所要到掩埋場臨檢前要事先電話通報,如果電話通報後,派出所員警如果還能在現場抓到人的話,庚○○也沒有話講。」、「(問:庚○○前述談話尚有何人在場聽到?在何地談及此事?)甲○○、酉○○、天○○、辰○○等人當時都有在場,而當時是在庚○○他家客廳門口由庚○○親口告訴我們的。」等語(參見八十九年他字第五三○號偵查卷一,第二十七頁至第三十頁)。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在苗栗看守所中向警方供稱:「(問:你與庚○○是何關係?)庚○○是我老闆,我曾受雇於他。」、「(問:何時受雇於他?前後多久?工作性質?如何支薪?)自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開始至八月中旬約二個月。主要是於卓蘭鎮大安溪畔從事廢棄物回填掩埋工作。以日薪計算,每日支領二至三千元不等。」、「(問:薪水都向何人支領?)庚○○的女婿癸○○。」、「(問:庚○○如何於大安溪畔農地回填傾倒廢棄物?)他都是利用人頭承租河川農地,開採砂石出售牟利後再以廢棄物回填掩埋。」、「(問:你主要負責工作?受何人指揮?)我主要負責外圍把風,及現場指揮車輛傾倒等工作,平時都是綽號『萬益』的申○○指揮調度。」、「(問:你是庚○○、申○○等人指揮傾倒之廢棄物種類?)家庭垃圾、污泥、工業廢棄物、玻璃屑等物品。」、「(問:前述廢棄物如何收費?)收費標準以貨車大小及廢棄物種類來收取,如建築廢棄物小台車每車二千元,中台車每車四千元,其餘收費標準我不清楚。」、「(問:傾倒廢棄物及收費之流程為何?)載運廢棄物之車輛都是由第三聯合管制站進入,綽號『阿光』在那裡負責檢查廢棄物的種類及車輛大小,然後發給司機『辨識卡』(共分成ABCDEF卡,A卡代表一般廢土,B代表建築廢土,E卡代表廢紙,F代表家庭垃圾,其他我忘記了),上有註明大、中、小車別,行駛到傾倒現場後,司機再將辨識卡及現金交給癸○○,由癸○○在卡上蓋章後即可傾倒,並於回程時將卡還給第三聯合管制站的『阿光』。」、「(問:庚○○除僱用你之外,尚有何人參與傾倒廢棄物?)除我之外,尚有酉○○、黃伯晟、天○○、甲○○、綽號『阿光』、『阿肥』、『阿華』、『阿哲』等共二十餘人。」、「(問:八十九年十月二日十五時許吳文忠檢察官借提你至大安溪河畔履勘時,你指述之庚○○非法掩埋廢棄物地點,是否無誤?)是的,地點都正確。」、「(問:警方現提示卓蘭鎮大安溪河畔之地籍圖,地號四九—一五四及四九—一六、四九—一八等三塊農地,是否即你所指述之傾倒廢棄物地點?)經我當場辨識沒錯,該二地點即是庚○○、申○○指揮我所傾倒廢棄物之地點。」、「(問:在傾倒廢棄物現場都是何人指揮?)都由庚○○指揮調度,他如不在,就由申○○負責指揮。」、「(問:庚○○之背景為何?)他是混跡於苗栗縣○○鎮○○道角頭大哥,我就是透過他手下酉○○的介紹才認識並追隨他工作。」、「(問:庚○○的手下小弟都是何人?)我知道有申○○、酉○○、甲○○、天○○及綽號『阿和』等人,其他我不清楚。」、「(問:你追隨庚○○除從事非法掩埋廢棄物外,是否有其他違法之情事?)沒有。」、「(問:警方現提示庚○○˙˙˙之口卡照片供你指認,是否即為僱用你非法傾倒、掩埋廢棄物之人?)是的,沒錯。」、「(問:警方現提示申○○˙˙˙˙之口卡照片供你指認,是否即為指揮你非法傾倒,掩埋廢棄物之人?)是的,沒錯。」、「(問:庚○○租用農地所使用的人頭除綽號『黑龍』外,尚有何人?)我只知道綽號『黑龍』而已。」等語(參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五三○號偵查卷二,第一五七頁背面至第一五九頁背面)。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到院供述:「(問:八十九年六月到八月,有在丙○○清理場工作過?)有。」、「(問:工作時間?)不一定。」、「(問:通常是什麼時候?)晚上較多,沒有每天作。我每次去都是下午去。有時下午五、六點,有時七、八點。」、「(問:做到幾點?)不一定。」˙˙˙「(問:本件所有被告,你都認識?)有的不認識。大部分的人是去那邊才認識的。」、「(問:去那邊工作前,認識哪些人?)酉○○、甲○○、天○○。」、「(問:你是卓蘭當地人?)不是。」、「(問:誰找你去工作的?)酉○○。」、「(問:誰僱用你,情形?)酉○○叫我去那邊上班,那時我在嘉義,他叫我在苗栗上班,每天都有發薪水。」、「(問:有無經過其他人同意?)沒有。」、「(問:於調查站說,因為酉○○介紹,認識庚○○,協助庚○○從事廢棄物的工作,是否這樣講?)是。」、「(問:去工作前介紹,或工作後才介紹?)工作後才認識。因我去時,庚○○出國,我去那邊作幾天後,庚○○出國回來,出國回來後,庚○○有過去那邊看,我就認識他了。」、「(問:酉○○如何介紹庚○○?)在清理場裡面,說這是我的朋友,庚○○沒有說什麼。」、「(問:每天工作薪水?)有時不一定,有時二千元,有時二千五百元。」、「(問:為什麼不一樣?)要看車子進去多少。」、「(問:在清理場做什麼工作?)指揮車輛。」、「(問:於調查站說有把風?)有。」˙˙˙「(問:你們在清理場工作時,有哪些人在那邊工作?)天○○、酉○○、甲○○、徐光佑、其他人我不知道名字。」、「(問:有無人開挖土機?)我不認識。」、「(問:現場有幾台?)我知道有一台。」、「(問:外面有一聯管站?)是。」、「(問:何人負責?)我不知道,我知道阿光在聯管站,但誰負責,我不知道。」、「(問:於調查站說,阿光在聯管站,有大卡車進來時,他要目視大卡車裝載的東西,再發卡片?)是。」、「(問:聯管站較高,可以看到卡車裝的東西?)對。」、「(問:卡片有何不一樣?)不清楚。」、「(問:是現在不清楚,還是當時就不知道?)當時就不太清楚,現在忘記了。」、「(請審判長提示偵卷第八、九頁,於調查站說卡有分A、B、C、D、E、F卡等語,問:是否這樣講?)是。」、「(問:指揮車輛,有壹個洞,大卡車把東西倒下來,可以看得到否?)有時看得到,較晚時看不到。」、「(問:為什麼看得到?)因有時倒的時候較乾淨。」、「(問:離開時,看得到否?)看不到。」、「(問:白天看得到否?)如果早一點看得到,視線較好都是泥土,晚上看不清楚。」、「(問:於現場工作,氣味如何?)不會講。」、「(問:有無很臭?)不會。」、「(問:什麼氣味?)忘記了。」、「(問:現場何人收錢?)酉○○。」、「(問:天○○有無收錢?)忘記了。」、「(問:現場負責人是甲○○、申○○?)管我們的人是甲○○、申○○。」、「(問:他們如何管?)沒有怎麼管,他們在現場看,如果有什麼事,就叫我們做。」、「(問:是否知道酉○○收完錢後,怎麼處理?)不知道。」、「(問:於調查站說,癸○○在現場收費記帳,帶回住處交給庚○○,是否這樣講?)是。」、「(問:癸○○是否在現場記帳?)不清楚。錢都是他收去的。」、「(問:錢是不是徐光佑交給庚○○?)是。」、「(問:如何知道徐光佑將錢交給庚○○?)因為我們當時都是受僱庚○○,庚○○是癸○○的岳父。」、「(問:現場工作的人彼此之間的關係,誰跟誰較熟,是否知道?)不清楚。」、「(問:黃柏晟是否認識?)認識。」、「(問:黃柏晟的父親是否認識?)有看過。」、「(問:在何處看過?)也是在清理場裡面看過。」、「(問:在清理場看到黃柏晟的父親在做什麼?)忘記了。」、「(問:為什麼忘記了?)我只記得在那邊看過他,時間太久,我忘記了。」、「(問:是否記得黃柏晟的父親到現場幾次?)不記得。」、「(問:黃柏晟在現場做什麼事情?)指揮車輛。」˙˙˙˙「(問:綽號『永盛』,是否戊○○他叔叔丁○○?)我是有印象,但是不是戊○○的叔叔,忘記了。」˙˙˙「(問:有無見過丙○○到現場?)有。」、「(問:丙○○到現場做什麼事情?)我記得,他每次去,開一台貨車去,去做什麼,不知道。」、「(問:丙○○有無常去?)也不會常去。」、「(問:看過他幾次?)六、七次。」、「(問:於調查站時說,每日進場的車次,不一定,有時一、二百輛車,少時也有三、四十輛車,是否這樣?)是。」、「(問:於調查站說,每天的收入約二、三十萬元到一百萬元?)依我估計是這樣。」˙˙˙「廢棄物項目我大概還記得,泥土、磚塊、碎紙、家庭垃圾。」、「(問:在調查站作筆錄時,有無實話實說?)有。」˙˙˙「(問:是不是有涉及擄人勒贖案?)有。」、「(問:為什麼要擄癸○○?)本來要找庚○○,徐不在,所以就叫癸○○出來,帶我們去找庚○○。」、「(問:為什麼要找庚○○?)庚○○說要給我們紅利,後來沒有。」、「(問:多少紅利?)忘記了。」、「(問:有無此事?)有,但給多少忘記了。」˙˙˙「(問:你的薪水是依照卡車進出數量?)是。」、「(問:有無標準?)沒有標準。」、「(問:他給你多少,你就收多少?)對。」˙˙˙「(問:工作有包含癸○○,癸○○有無跟你同一班?)有時有在一起。」、「(問:你在那邊工作時間,你有無經常跟癸○○?)不是很經常。」、「(問:比較常跟你在一起工作哪一位?)我較記得黃柏晟。」、「(問:徐光佑跟你同一班工作,他負責什麼工作?)癸○○在那邊負責收錢,旁邊有放一貨櫃車,癸○○在裡面,我在外面指揮車輛,看不到。我每次要走,是看到錢被癸○○放在袋子帶走。」、「(問:你在那邊,有發薪水?薪水向何人領的?)大部分是酉○○拿給我,有時癸○○自己拿給我。」、「(問:六月到八月間,你工作時間,你實際工作二十幾天左右?)差不多。」、「(問:你並沒有天天去?)沒有天天去。」、「(問:你去工作,是作一整天或早班或晚班?)不一定。大部分是下午四、五點去。」、「(問:你剛回答檢察官說每天有二、三十萬元到一百萬元的收入,你沒有天天去,去時也不是整天,如何知道該數目?)調查站叫我自己算,一天平均可以多少。」、「(問:如何算?)以我工作時間估算一整天。」、「(問:這個金額是否以你有工作時算的?)是。」、「(問:照你估算,是你工作二十天,算的情形?)是。」、「(問:你在調查站說,警方提示申○○口卡讓你指認,是否該人指揮你傾倒廢棄物掩埋,你說是?)他叫我喊車,我就喊車,他叫我整理東西,我就整理東西。」、「(問:他自己有無喊車?)有。」、「(問:之前於調查站所作的筆錄,都是出於你自己的自由意思?)對。」等語(參見本院審理卷三,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訊問筆錄第三頁至第三十七頁)。從被告辛○○供述該廢棄物處理場,不僅有現場把風人員,且工作人員與載運廢棄物司機常用的暗語通關有『排骨』代表建築廢棄物,『控肉』代表家庭垃圾及工業廢棄物,『黑白仔』代表警車等情節,均顯示該廢棄物處理場之工作成員,應均知該處理場是在非法經營,否則何需以暗語躲避警方之查緝?

(九)被告癸○○於八十九年六月八日被警查獲後,同日先後在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卓蘭分駐所、大湖分局刑事組及檢察官初訊時,共製作三次筆錄,另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在檢察官偵查中又做一份偵訊筆錄,前後四次筆錄之供詞均諉稱:伊經過地主同意,在該處撿拾廢鐵出售,警方查獲當時,伊正在該地撿拾廢鐵,因天氣炎熱在堆土機上乘涼云云,被告癸○○復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在苗栗縣調查站偵訊過程中,起先亦以上開同一說法,堅不吐實,後經調查人員提示有關搜索扣押之證物後,始供承如下:「(提示本站人員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上午在你位於卓蘭鎮豐田里十三鄰豐田一八○號住處所搜獲登載『怪手司機、早阿進、晚海龜˙˙˙』等字樣之紙片影本乙張,問:該紙片中所記載之文字係由何人所寫?該紙片所記載內容之意義為何?)該紙片中所記載之文字,我並不知道究係何人所書寫;該紙片所記載之內容,我僅瞭解其中部分意義,其中綽號『海龜』者係在『黑龍』丙○○所經營廢棄物清理場工作之人員;『明友』係午○○;『金北』係指林金北或寅○○,我只知道他是住在台南縣玉井;『萬益』係指申○○;『阿和』為申○○之友人;『阿清』是指酉○○;『阿華』是指少年丙、『柏成』是指黃柏晟;『阿猴』為吳姓男子,名字我不清楚、『儒成』是指天○○;『阿佑』係指我本人;『阿閔』是指我弟弟子○○;『聯管』是指負責管制人車進出;『土尾』是指傾倒廢棄土之地點;該紙張右下角各人員旁邊所記載之數字,則係八十九年六月十三、十

四、十五日三天工資已發之部分金額。」、「(問:前述你指你與綽號『黑龍』之丙○○並不認識,何以你於六月十三、十四、十五日三天卻在丙○○所經營之廢棄物清理場工作並領取工資?)我係經申○○介紹,而於八十九年三、四月間至六月十五日止,在『黑龍』丙○○所經營之廢棄物清理場工作,˙˙˙。」、「(問:前述你於八十九年六月間在卓蘭鎮大安溪某處河床非法傾倒廢棄物,你與宙○○及蔡清芳等三人為環保署會同警方當場查獲,當時你等是否均受雇於『黑龍』丙○○而為其在該處工作?)我在『黑龍』所經營之廢棄物清理場工作僅有數月,且工作至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止,˙˙˙˙。」˙˙˙˙「(問:前述『黑龍』所經營之廢棄物清理場內,除你之外,有無其他人受雇於『黑龍』?該等人員負責何工作?『黑龍』如何支付你等人員報酬?)就我所知,受『黑龍』僱用在現場工作者計有:甲○○負責現場掌控,負責現場向卡車司機收錢及記帳管帳者有酉○○和天○○二人,午○○及綽號『阿』、『金北』、『阿和』等四人負責在聯管站值班,『阿進』、『海龜』、壬○○為現場怪手司機,我及子○○、王柏晟、少年丙、辛○○、未○○、丑○○等人負責指揮卡車司機進場傾倒廢棄物。當時我在該處工作時間係固定晚間十二時至隔日上午八時止,我每天下班後都向天○○領取二千元報酬,其他人員的工資金額若干,我並不清楚。」˙˙˙˙「(提示丑○○、天○○、未○○、辰○○、戊○○等口卡片及壬○○、癸○○、酉○○、甲○○、湯福太郎、午○○、少年丙、庚○○、乙○○、丁○○、黃柏晟等影像基本資料影本,問:這些口卡片及影像基本資料影本上之照片,你是否認識?)這些照片之人員即是我前述在『黑龍』所經營廢棄物掩埋場工作之工作人員甲○○、酉○○、天○○、午○○、『阿光』、丑○○、未○○、黃柏晟、少年丙、壬○○、『阿和』。˙˙˙˙。」、「(問:本站人員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會同苗栗縣警察局保安隊員警吉海岸巡防署苗栗機動查緝隊第三海巡隊人員,依法持苗栗地檢署檢察官開立之搜索票至你位於苗栗縣卓蘭鎮豐田里十三鄰豐田一八○號住家執行搜索,你對此搜索過程有無異議?)沒有。」、「(問:前述你在『黑龍』所經營之廢棄物清理場工作期間,有無見過卓蘭分駐所等員警至現場查察?)我個人沒有見過;惟曾聽過天○○指有警察前來,叫我們趕緊關燈先行離去。」等語明確(參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五三0號偵查卷一,第二一一頁背面、第二一二頁、第二一三頁)。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提示調查筆錄,問:是否實在?)實在。當時只有八十八年十一月二日之日報表,當時收錢是天○○,地點在竣億砂石場旁,當時我二人同班,一人收錢,一人指揮車輛,是晚班。」、「(問:是否日領薪水?)收錢之人每日發薪。」、「(問:是否二個場均有去?)是,第一場去較短時間。」、「(問:何人叫你去做?)申○○叫我去的。」、「(提示日報表,問:日報表每日填好後交何人收執?)均交天○○處理,因我們指揮車子較晚下班。」、「(問:庚○○何時返回?)我不知道。」、「(問:日薪多少?)第一場日薪一千百元,第二場日薪二千元。」、「(問:在場負責何事?)負責指揮車子。」、「(提示天○○、酉○○筆錄,問:有何意見?)每日二班,我與天○○同班,他收錢,我指揮車子,怪手司機有時二人同來,如筆錄後所附資料。」、「(問:子○○是否與你同做?)他是我弟弟,同我一起在二場工作,在八十九年三月間去麒麟砂石場工作,新手天○○均發日薪一千五百元。」、「(提示明細表,問:你日薪二千元,子○○日薪一千五百元,阿猴一千五百元是否當時帳目?)是,均是己○○記帳的。」等語明確(參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五三0號偵查卷一,第二二九頁背面、第二三0頁)。於九十年七月十日檢察官偵查中供稱:「(問:何時開始○○○鎮○○○段二八之九、二八之十、二八之十二地號土地受僱廢棄物處理?)八十九年四月份到該處工作到六月中旬止,擔任指揮車輛(載運廢棄物車子)進場交通。」˙˙˙「(問:何時開始在竣億砂石場旁○○○鎮○○段四九、四九之二二地號土地工作?)八十八年十一月初到十一月底,工作一個月,擔任指揮車子進場。」、「(問:負責人為何人?)丁○○叫我去工作的。」、「(問:薪水多少?)日薪一千五百元。」、「(問:埔尾小段二八之九、二八之十、二八之十二地號土地工作薪水為何?)開始日薪一千五百元,後為二千元。」等語(參見九十年偵字第二六七六號偵查卷第八十八頁)。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到院供述:「庚○○是我岳父,己○○是我太太。」、「(問:你有無在你岳父經營的卓蘭廢棄場工作過?)有。」、「(問:從何時開始?)結婚後。」、「(問:從何時?)我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結婚,隔一個月後,我去那邊工作,做到八十九年三月。」、「(問:如何去那邊工作?誰叫你去的?)申○○。」、「(問:是申○○還是庚○○?)申○○。」、「(問:去那邊工作,是否有經過庚○○同意?)有。」、「(問:你在那邊負責何工作?)指揮車子。」˙˙˙「(請審判長提示八十九年他字第五三O號第一三一、一三三到一三五頁,問:右方製表,是否你簽的?)是。」、「(問:日報表是否你製作的?)天○○請我代班製作的。」、「(問:錢、日報表交給誰?)我岳父。」、「(問:日報表上記載有三百元,二千元,種類如何區分?)我不知道,都是天○○在收,他們已經收習慣,司機拿多少,就收多少。我只有作那幾天而已。」、「(問:上面有記載收多少錢,實收金額,是否將實收金額交給庚○○?)是。」、「(問:你工作時,你跟你太太是否和庚○○住一起?)是。」、「(問:庚○○收到的錢,如何分配?)不知道。」等語(參見本院審理卷三,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訊問筆錄第十四頁至第十九頁)。從被告癸○○上開供述可知,被告丁○○等人經營之廢棄物處理場有二處,一處是竣億砂石場旁之廢棄物處理場,另一處是麒麟砂石場旁之廢棄物處理場,該兩場被告癸○○均有參與。被告癸○○另供稱:曾聽過被告天○○指有警察前來,叫渠等趕緊關燈先行離去等語,足見被告天○○等員工,早知渠等工作場所根本是非法經營,否則遇警查察何需如此慌張?

(十)被告子○○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在苗栗縣調查站中供稱:「˙˙˙我曾於八十九年一、二月間在苗栗縣卓蘭鎮受僱於『黑龍』《台語音譯》所經營之廢棄物清理場工作,˙˙˙˙。」、「˙˙˙˙八十九年一、二月間,我住在庚○○家時,受僱於『黑龍』所經營之廢棄物清理場工作而認識他。」、「(問:前述『黑龍』所經營之廢棄物清理場位於何處?有無依法向政府主管機關辦理核准登記?)『黑龍』所經營之廢棄物清理場位於卓蘭鎮大安溪旁一家砂石場(砂石場名稱為何我不清楚),我不清楚該廢棄物清理場確實地址及地號,˙˙˙˙。」、「(問:你在『黑龍』所經營之廢棄物清理場工作情形為何?負責工作項目為何?『黑龍』支付給你報酬若干?)我於八十九年一、二月間居住在我親家庚○○(我胞兄癸○○岳父)找工作,期間認識『黑龍』及卓蘭鎮鎮民申○○,『黑龍』透過申○○找我到該廢棄物清理場工作。我在該廢棄物清理場負責進場傾倒廢棄物車輛之交通指揮工作,實際工作日約二、三十日。我被排到每天凌晨零時至早上八時的班次,每日工資一千五百元,工資採日薪方式領取,當天下班時向負責管帳人員天○○領取,先後共計領取六、七萬元。」、「(問:『黑龍』所經營之廢棄物清理場收容廢棄物項目為何?有無收容工業或醫療等有毒廢棄物?廢棄物來源為何?場方如何收費?)我只知道廢棄物清理場收容建築裝潢廢棄物、廢棄土、污泥等廢棄物,不知道有否收容工業或醫療等有毒廢棄物,也不知道進場廢棄物確實的種類、名稱及來源。現場每台車由天○○等管帳人員負責收費,收費方式、金額要問他們才知道。」、(問:你是否認識甲○○、酉○○、午○○、綽號『阿光』(台語音譯)、『金北』(台語音譯)、壬○○、乙○○、癸○○、王柏晟、少年丙、辛○○、未○○、丑○○等人?)我認識甲○○、酉○○、午○○、綽號『阿光』(台語音譯)、『金北』(台語音譯)、癸○○、王柏晟、少年丙、辛○○、未○○、丑○○等人,渠等均受僱於『黑龍』所經營之廢棄物清理場。」、「(問:前述甲○○等人受僱於『黑龍』所經營之廢棄物清理場,負責之工作項目為何?『黑龍』如何支付渠等工資及報酬?)甲○○負責現場掌控;酉○○和天○○負責現場向卡車司機收錢及記帳管帳;午○○及綽號『阿光』(台語音譯)、『金北』(台語音譯)等三人在『大安溪第三聯合管制站(簡稱聯管站)』負責發卡;綽號『老師』(台語音譯)為現場怪手司機;綽號『阿和』(台語音譯)負責巡邏站崗防止別人進場偷倒;我與癸○○、黃柏晟、少年丙、辛○○、未○○、丑○○等人負責指揮卡車司機進場傾倒廢棄物。我僅知道與我同班次之黃柏晟、未○○二人同為一千五百元日薪,至於其他人詳細支領工資或報酬等情形我並不清楚。」、「(問:你是否認識己○○、辰○○、丁○○、詹明光等人?關係如何?)己○○是我胞兄癸○○之妻,庚○○之女;辰○○是前任卓蘭鎮鎮民代表,綽號『叔公』,我僅認識渠,平日並無往來;我在庚○○家認識丁○○,與他也無往來;我曾聽過詹明光綽號叫『梅扣』(客語音譯),但我不認識他。」、「(問:庚○○、己○○父女從事職業為何?)我不知道。」、「(問:前述『黑龍』所經營之廢棄物清理場之土地係屬何人所有?該場有無其他股東?)我只知道該土地係屬『黑龍』所有,不知道該廢棄物清理場有無其他股東。」、「(問:庚○○、辰○○、丁○○、詹明光、己○○及癸○○等人員有無參與前述『黑龍』所經營之廢棄物掩埋場?)我不知道庚○○、辰○○、丁○○、詹明光、己○○等人是否參與前述『黑龍』所經營之廢棄物掩埋場。」、「(問:庚○○是否為前述廢棄物掩埋場之實際經營者?癸○○、己○○是否負責現場收費、記帳及管理等工作?)我不瞭解。」、「提示丑○○、天○○、未○○、辰○○、戊○○等口卡片及壬○○、癸○○、歐建清、甲○○、湯福太郎、午○○、少年丙、庚○○、乙○○、丁○○、黃柏晟等影像基本資料影本,問:這些口卡片及影像基本資料影本上之照片,你是否認識?)這些照片上之人員即我前述在『黑龍』所經營廢棄物掩埋場工作之現場掌控甲○○(綽號子健);向卡車司機收錢及記帳管帳之酉○○(綽號阿清)和天○○(綽號儒成);在『聯管站』負責發卡之午○○(綽號明有)及戊○○(綽號阿光);我認識綽號阿男˙˙男子負責指揮卡車司機進場傾倒廢棄物,但丑○○口卡片中之相片與『阿男』本人相似,未○○(綽號阿澤)、癸○○(綽號阿佑)、黃柏晟(綽號牛仔子)、少年丙(綽號阿華)也是負責指揮調度卡車司機進場傾倒廢棄物;現場怪手司機壬○○(綽號老師);巡邏站崗防止別人進場偷倒的乙○○(綽號阿和)。此外辰○○(綽號黃牛、叔公)、丁○○(綽號永成仔)及庚○○我都認識。湯福太郎、謝銘哲、張志豪三人我並不認識。」、「(提示本站依法於891215在癸○○、己○○房內搜索扣押之紀錄紙本影本壹張,問:此影本內所記載之內容意義為何?)我僅知道我與黃柏晟、未○○、天○○四人同時排凌晨零時至早上八時的班次,我與黃柏晟、未○○、黃柏晟負責指揮車輛之日薪為一千五百元,天○○負責記帳、收帳,表內其他人員之班次及薪資報酬若干等情我不清楚。」等語(參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五三0號偵查卷一,第二0五頁背面至第二0八頁)。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問:是否在八十九年一月起在丙○○廢棄物場工作?)是,我日薪一千五百元,共領快六萬元,因工作較認真有時會多發給我,是日領薪水的。」、「(問:在場工作項目?)指揮車子。」、「(問:每日分幾班在做?)之前三班,後改二班。」、「(問:如何分班?)開始是二十四小時均有人,後改二班,每日下午四時到十二時,另十二時到隔日八時,我均是晚班。」、「(問:剛始何人接你的班?)忘了其姓名。」、「(問:你當班是何人管錢?)天○○,另一班是酉○○管錢,之前早班沒什麼車子,沒人管錢。」等語(參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五三0號偵查卷一,第二三一頁)。於九十年六月十五日在檢察官偵查中供稱:「(問:何時開始受僱庚○○經營之埔尾段二八之九、二八之十、二八之十一、二八之十二地號土地上之廢棄物清理場?)八十九年四月中旬到七月底,日薪二千元。」˙˙˙「(問:工作內容?)指揮交通。」等語(參見九十年偵字第二六七六號偵查卷第六十三頁背面至第六十五頁)。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本院調查中供稱:「(問:是否認識丁○○?有無僱用過你?)認識。從來沒有僱用過我。」、「(問:有無被丙○○僱用過?)有,他是叫我指揮車輛。」、「(問:你被丙○○僱用的時候,有無看到丁○○?)只有看見他有去過現場,但不知他在做什麼。」、「(問:是否認識庚○○?)認識。」、「(問:在調查站所做的筆錄是否正確?)正確。」、「(問:你所做的工作就是引導砂石車到適當的位置?)是的。」「(問:是何人介紹你去工作?)是申○○介紹我去的。」、「(問:有無說老闆是何人?)老闆是地主黑龍。」、「(問:日薪多少?)一千五至二千元。」、「(問:二次見到丁○○時,他在做什麼?)只有看到他和黑龍在講話。」等語(參見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十三號審理卷第七十九及第八十頁)。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到院供述:「(問:你跟所有被告哪些人認識?)許妃秀是我大嫂、癸○○是我哥哥、許翰璋是我親家,我那班認識的有天○○、癸○○、黃柏晟。」、「(問:何時開始受僱?)時間不記得。」、「(請審判長提示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五三O號偵查卷第二O五頁筆錄,問:你說八十九年一、二月間在苗栗縣卓蘭鎮受僱於黑龍?)時間忘記了。」、「(問:有無受僱於黑龍?)我跟他不認識,我聽人家講他是地主。」、「(問:有無在卓蘭鎮廢棄物清理場工作過?)有。」˙˙˙「申○○介紹我去。」、「(問:為何認識申○○?)在我親家那邊,我遇到他,在那邊聊天,我說沒有工作,他就說去那邊工作。」˙˙「(問:工作時間?)晚上十二點到早上八點。」、「(問:跟你一起工作的有哪些人?)癸○○、天○○、黃柏晟。」、「(問:你們工作性質?)指揮車輛,車子進來,把他指揮到那邊,叫他倒到洞裡,不要掉到洞裡。」、「(問:有無收卡片?)沒有,但是有收錢,不是我收的。」、「(問:其他人工作性質?)癸○○指揮車輛、黃柏晟亦是指揮車輛、天○○收錢。」、「(問:工作時間,一天有多少車輛進入?)約二、三十輛。」˙˙˙「(問:一天薪資?)二千元。」、「(問:何人付給你的?)下班時,收錢的人(天○○)會付給我。」、「(問:天○○在何處收錢?)在貨櫃那邊收錢,車子一進來就在那邊收錢。」˙˙˙「(請審判長提示八十九年他字第五三O號偵查卷第二O六頁,問:到底何人在聯管站負責發卡?)好像是寅○○,他好像是我這一班的。

」、「(問:認識寅○○?)不太認識,因他上班直接到聯管站,但有看過。」、「(問:是否認識未○○?)認識。他是調來調去。」、「(問:是否同班過?)有。」、「(問:劉做何工作?)指揮車輛。」、「(問:有無看過丑○○?)有。他在指揮車輛。」、「(問:在工地廢棄物有無看過他?)有。他是中班。」、「(問:中班是何時?)下午四點到晚上十二點。」、「(問:是否認識丙○○?)看過。」˙˙「(問:在哪裡看過?)工寮。他田的旁邊。」、「(問:庚○○有無在廢棄場看過他?)有。他去那邊作一作就走。」、「(問:哪邊?)貨櫃屋那裡。」、「(問:在貨櫃屋跟誰做?)他去那邊做一做而已。」、「(問:是否認識酉○○?)認識。」、「(問:他做什麼?)不知道。」、「(問:於調查站說,歐是向卡車司機收錢?)那是另外一班。」、「(問:哪一班?)中班。」、「(問:為何知道他在收錢?)因在交班,他會跟天○○交接。」、「(問:認識甲○○?)知道。」、「(問:他做什麼?)現場巡視。」、「(問:他如何巡視?)他去巡來巡去,去看。」、「(問:何時去看?)中班。」˙˙˙「(問:你到那邊工作,何人分派?)收錢的人。」、「(問:是天○○?)是。」˙˙「(問:你剛說,是申○○找你去,你去那邊工作是天○○派給你?)申○○找我去指揮車輛,我去找天○○,賴叫我去做那工作。」、「(請審判長提示警訊筆錄第二O六頁,黑龍透過申○○來找我,真意?)是申○○找。」˙˙˙「(問:平常你工作,是何人指揮你?)申○○、甲○○巡頭看尾。」、「(問:跟何人領每天的工資?)天○○。」˙˙˙˙「(問:你們這班有幾人指揮車子?)我、我哥哥、黃柏晟。」、「(問:你剛到工作地點,他有教你如何比,以後就你自己指揮?)是。」等語(參見本院審理卷二,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訊問筆錄第十九頁至第三十九頁)。按被告子○○受僱在該廢棄物清理場工作,上開所述係其親自見聞,應與事實相符。

(十一)被告寅○○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在苗栗縣調查站供稱:「我自退伍後即以打零工維生,至八十九年四月間,受綽號『萬益』者介紹到『大安溪第三聯合管制站』˙˙工作˙˙˙,後來在七月中旬離開該工作,返回台南縣玉井鄉務農迄今。」、「(問:你於八十九年四月至七月間,在『聯管站』從事何業務?報酬若干?向何人支領報酬?)當時我經由綽號『萬益』者介紹到『聯管站』工作,那裡有一位綽號叫『子健』的人就叫我在『聯管站』負責『發卡』的工作,當時是我和綽號『阿光』及午○○三個人在輪班,上班可領一千五百元(後來調整為一班二千元),白天班的時候找綽號『阿清』的人領工錢,晚班才找綽號『儒成』的人領工資。」、「(問:你前往『發卡』之詳細情形為何?)當時我和綽號『阿光』及午○○負責『發卡』之經過詳情為:當有卡車司機載運廢棄物要進去綽號『黑龍』之地主土地上傾倒時,必須先經過我們『聯管站』並繳交司機證件給我們,我們則依據卡車上所載運之廢棄物性質發一張卡給司機(A卡代表一般廢土、B卡代表建築廢棄物、C卡代表紙漿、紙渣、D卡代表鐵土場鑄製鐵器後所生之廢砂,還有一種叫『控肉』的就用空白卡,代表事業廢棄物),司機再持我們『聯管站』所發之卡到廢棄物掩埋場向『阿清』、『儒成』繳費後至指定地點傾倒所載之廢棄物,然後再持經繳費蓋過印章之卡繳回『聯管站』,換回司機之證件即可離去。」、「(問:前述A、B、C、D及『控肉』空白卡之廢棄物傾倒收費標準為何?)詳情我並不清楚,我只知道A卡(一般廢土)每車收費三百元,B卡(建築廢棄物)每車收費二千元。」、「(問:前述卡車司機傾倒廢棄物之地點為何?地主是誰?有無其他經營股東?)我只知道那個廢棄物掩埋場位於當地一個叫『麒麟砂石場』旁邊,地主是叫綽號『黑龍』的人(瘦瘦黑黑、臉長長的),我不知道有無其他股東,只知道『黑龍』常在該廢棄物掩埋場巡視,而且也偶爾會到我們『聯管站』巡視,詢問當天有多少進場車輛等情形。」、「(問:前述廢棄物掩埋場之工作人員,除你與『阿光』、『午○○』、『子健』、『萬益』、『阿清』、『儒成』等外,有無其他人員及從事何性質工作?)『萬益』和『子健』輪流管場子(即管理調度我們工作),『阿清』、『儒成』負責『背包包』(即負責收錢記帳),其他還有『柏晟』、『阿華』、『阿佑』、『阿閔』、『阿男』等人負責『喊車』(即指揮車輛),其他部分我則不清楚其姓名、綽號。」、「(問:『阿清』、『儒成』每日收完帳號後,如何處理?)我不清楚。」、「(問:該廢棄物掩埋場經營者除『黑龍』外,你曾否聽過庚○○(綽號翰璋)、辰○○(綽號叔公、黃牛)、丁○○(綽號永成)、詹明光(綽號梅古)等人?)我在那裡工作時,朋友有交代不要亂問事情,所以我並不清楚前述人員是否為股東之一員。」、「(提示丑○○等口卡片及影像基本資料影本一份,問:你是否認識這些照片上之人?如認識請在其上簽名。)丑○○即前述之『阿男』、天○○即『儒成』、未○○他綽號『阿澤』,也是負責『喊車』調度指揮車子的人,癸○○即『阿佑』、酉○○即『阿清』、甲○○即『子健』、少年丙即『阿華』,庚○○是我表哥,乙○○綽號『阿和』,負責管理我們『聯管站』,戊○○即『阿光』、黃柏晟即『柏晟』,其他人我則不認識。」、「(問:你在前述『聯管站』工作期間,每天發卡數量大約若干?)我當時負責傍晚那一班的發卡工作,每天大約可以發出七十至八十張卡,其他班次發卡情形為何,我並不清楚。」、「(問:你在『聯管站』工作期間曾否遇警方至現場臨檢?結果為何?)當時我只曾經遇過鯉魚潭派出所員警到『聯管站』檢查我們的身分證件,然後就離開了,並未做任何處置。」等語明確(參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五三○號偵查卷二,第一九二頁至第一九四頁)。於九十年六月十五日檢察官偵查中供稱:「(問:何時開始受僱庚○○經營之埔尾段28-9、28-10、28-11及28-12地號土地上之廢棄物清理場?)八十九年四月中旬到七月中旬,日薪二千元。」、「(問:何人僱用你?)申○○介紹去做,老闆何人不知道。」、「(問:工作內容?)我在管制站發卡,卡號有ABCDEF,A代表泥土、B代表建築廢棄物、C代表紙漿廢棄物、D代表鑄造場廢棄之鑄砂、E代表磚塊、F我不知道內容,是大車來即發(同類型車子)。」、「(問:

還有哪些受僱人?)沒有。」等語明確(參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六七六號偵查卷第六三頁至第六五頁)。於九十二年一月七日到院供述:「(問:前一次開庭,所有被告都有到庭,那些被告哪些人是你親戚?)庚○○是我親表哥,他爸爸是我舅舅。」、「(問:其他人你去工作前,是否認識?)不認識。只認識申○○。」、「(問:己○○是否認識?)認識。」、「(問:

己○○的先生認識否?)知道。」、「(問:有無在本件起訴的廢棄物清理場工作過?)有,我在聯管站。」、「(問:何時開始工作?)八十九年四月中旬到七月中旬。」、「(問:如何到那邊工作?)申○○介紹我去的。

」、「(問:除了他之外,有無透過其他人?)沒有。」、「(問:薪資如何算?)一天二千元。」、「(問:工作內容?)車子來收證件,看他載什麼東西,司機會講,我就發卡給他,收他證件,就放他們進去。」、「(問:他們多久出來?)不一定。」、「(問:出來後?)他會拿卡換證件。」

、「(問:卡會蓋什麼?)裡面的人會蓋印章。」、「(問:工作時間?)下午四點到十二點。」、「(問:一天發幾張卡?)不一定。有時四、五十台,有時將近一百台。」、「(問:司機如何跟你說,他們載什麼東西?)講土、占板(工程廢棄板模)、鐵砂、磚仔。」、「(問:是否要記載不同的卡號?)是。」、「(問:如何記載?)土是A卡、沾板是B卡、鐵砂是C卡、磚頭是D卡。」、「(問:共有幾種卡?)五種。還有E卡,是紙漿。」、「(問:除了這之外,有無其他的?)控肉。」、「(問:司機如何跟你講?)他們不用講,整個車隊來,就進去了。因有對講機,裡面的人會出來帶。」、「(問:通常來幾台?)四或五台。來的時間不一定。」、「問:控肉車隊裝什麼東西?)工廠廢棄物。」、「(問:控肉車隊裝什麼東西?)聽裡面工作的人說是工廠廢棄物。」、「(問:什麼工廠廢棄物?)很臭,我看不到。」、「(問:什麼臭味?)好像餐廳放出來,餿水味道。

」、「(問:這些卡,錢如何收?)我不知道,我只知道二種,土三百元,B卡二千元,磚頭不用錢。」、「(問:如何知道?)司機來會講。」、「(問:聯管站共有三人?)對。」、「(問:另二人?)戊○○、午○○。

」、「(問:他們兩個工作時間?)午○○接我的班,他是晚上十二點到八點。」、「(問:你接何人的班?)戊○○。他做到早上八點到下午四點。

」、「(問:錢何人付給你?)誰當班就找誰領。」、「(問:誰當班?)酉○○、跟另一個人胖胖的。」、「(問:於調查站是否說找阿清跟儒成領錢?)是。」、「(問:胖胖的是否天○○?)是。」、「(問:於調查站說,萬益跟子健管場?)是。」、「(問:他們是不是申○○跟甲○○?)對。」、「(問:你說管裡面、外面,何意思?)管裡面清理場、外面包括聯管站及外面有無人偷倒垃圾、及分配工作。」、「(問:有無進去清理場裡面?)去領工錢。每天會去領工錢一次。」、「(問:進去看到何情形?)指揮車子就定位,然後倒出來。」、「(問:在清理場,還有碰到何人?)黃柏晟,他指揮車子,去的時候,收錢只有一個人,其他指揮車子較多。

我十二點到,是酉○○,我晚一點到,換天○○。」等語(參見本院審理卷

三,九十二年一月七日訊問筆錄第四頁至第二十頁)。按被告寅○○亦係受僱在該廢棄物清理場工作,上開所述是其親自見聞,應與事實相符。

(十二)被告午○○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苗栗縣調查站中供稱:「˙˙˙˙,大約在八十九年三、四月間才經由朋友申○○介紹並安排在『大安溪第三聯合管制站』(以下簡稱『聯管站』)工作,約於八十九年六、七月間離開該工作,然後無業在家迄今。」、「(問:你於八十九年三、四月至六、七月間,在聯管站從事何業務?報酬若干?向何人支領報酬?)當時是申○○分派我在『聯管站』負責『發卡』工作,我和綽號『阿光』、『阿北』、三個人輪流上班(0~8、8~16、16~24),每上一天班可向天○○、酉○○領取現金工資二千元。」、「(問:你前述所負責『發卡』之業務詳情如何?)當時我和『阿光』、『阿北』發卡情形為:當有卡車司機載運廢棄物要進入綽號『黑龍』的土地上傾倒時,必須先經過我們『聯管站』並繳交司機證件給我們,我們則依據卡車之大小及所載運廢棄物之類別來發一張卡片給司機(A卡代表一般廢土、B卡代表建築廢棄物、C卡代表大卡車載建築廢棄物或紙漿、紙渣,還有一種叫『控肉』的空白卡代表事業廢棄物)司機再持我們所發之卡片到廢棄物掩埋場交現場人員簽字或蓋章,然後才能去倒廢棄物,最後司機再持已簽字或蓋章之卡到『聯管站』換回證件才能離去。」、「(問:前述A、B、C、控肉卡之廢棄物傾倒收費標準為何?)我不是老闆,我不知道。」、「(問:前述卡車司機載運廢棄物傾倒之地點為何?地主及股東為何?)我只知道這些卡車司機都是將廢棄物倒在『黑龍』位於卓蘭鎮麒麟砂石場附近之土地上,其他的事我並不清楚。」、「(問:

前述在『黑龍』之廢棄物掩埋場工作人員有哪些人?)除了在聯管站的我、『阿光』、『阿北』及現場的申○○、甲○○及管錢的酉○○、天○○以外,其他的我並不清楚。」、「(問:你在『聯管站』大多輪值那個時段班別?每天大約有多少卡車司機載運廢棄物去『黑龍』之掩埋場傾倒?當地警察曾否去臨檢?)我大都是輪值晚班(即零時至早上八時),每天大約可發出二十多張卡,我不曾碰見警察到聯管站臨檢,只見過他們經過『聯管站』而

已。」等語明確(參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五三○號偵查卷二,第一九五頁至第一九七頁)。於九十年六月十五日檢察官偵查中供稱:「(問:何時開始受僱庚○○經營之埔尾段28-9、28-10、28-11及28-12地號土地上之廢棄物清理場?)八十九年四月中旬到七月中旬,日薪二千元。」、「(問:何人僱用你?)申○○介紹的。」、「(問:工作內容?)我在管制站發卡,與寅○○換班。」、「(問:還有哪些受僱人?)沒有。

」等語明確(參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六七六號偵查卷第六三頁至第六五頁)。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到院供述:「(問:是否於八十九年四月在第三聯管站工作?)是。」、「(問:何機會去工作?)九二一地震後,沒有工作,申○○介紹我過去的。」、「(問:申○○跟你何關係?)朋友。」、「(問:之前全部被告都到庭,你跟其他被告有無親戚關係?)沒有。」、「(問:除認識申○○外,還認識何人?)只有認識申○○、乙○○。」、「(問:在聯管站工作時間?)晚上十二點到早上八點。」˙˙˙「(問:

在調查站是否有說做到八十九年六、七月?)差不多。」、「(問:薪資?)一千五百元或二千元。」、「(問:是否於調查站說每天上班可向天○○、酉○○領取二千元?)是。」、「(問:工作內容?)卡車司機進場,司機拿駕照或行車執照給我,我發卡給他們。卡車在什麼東西,我就發什麼卡給他們,卡是一樣,是不同名稱,註記A、B、C。」、「(問:發卡給他們後,卡車就進去?)是。」、「(問:卡車通常多久出來?)不一定,沒有記。」、「(問:你剛說有A、B、C卡,代表何意思?)有的泥土、有的建築廢棄物。」、「(問:你在調查站說,A卡是一般廢土、B卡是建築廢棄物、C卡是大卡車在建築廢棄物、或紙漿、紙張、還有事業廢棄物?)是。」、「(問:你會去看卡車司機載什麼東西?)他講什麼,我就寫什麼。」、「(問:收錢標準,你知道否?)不知道。」、「(問:何人收錢?)不知道。」、「(問:裡面工作的人,你是否認識?)只有吳其合會出來找我聊天。」、「(問:其他人是否認識?)上班之後聊天就認識。我只知道他們在裡面工作,不知道他們做什麼。」、「(問:你在調查站說,你大

概在值班時,可以發出二十幾張卡?)有時沒有,不一定。」、「(問:司機倒回來,是否到你那邊拿證件?)是。要拿蓋章卡給我看,我就證件還他們。」˙˙˙「(問:卡車司機進到你們聯管站,如何對你們講?)我沒有看,有的講載土、載磚角、載紙漿、鐵砂。」˙˙˙「(問:丙○○,綽號『黑龍』,是否認識?)不認識。我只聽說有一個黑龍。」、「(問:聽何人說的?)聽乙○○說,地主是黑龍。」˙˙˙˙「(問:你在聯管站工作,上一班、下一班何人?)在聯管站我、寅○○,阿光,下一班是寅○○。

」、「(問:你值班時間?)晚上十二點到早上八點。」等語(參見本院審理卷三,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訊問筆錄第四頁至第十七頁)。按被告午○○亦係受僱在該廢棄物清理場工作,上開所述是其親自見聞,應與事實相符。

(十三)被告戊○○於九十年一月十九日苗栗縣調查站中供稱:「˙˙˙我於八十八年十二月至八十九年三月曾在「大安溪第三聯合管制站」(下簡稱『聯管站』)工作,現就讀國立嘉義高工夜間部一年級。」、「(問:是何人介紹你至『聯管站』工作?)八十八年十二月間,我原與太太二人在『聯管站』附近賣檳榔,因而結識寅○○、午○○,在渠二人介紹下,我遂於同年十二月底即至『聯管站』上班。」、「(問:你於八十八年十二月至八十九年三月間,在『聯管站』上班期間係從事何種業務?報酬若干?向何人支領報酬?)我在『聯管站』上班期間是負責『發卡』的工作,當時我是與寅○○、午○○三個人輪班,而我則固定上早班;每日工資是一千元,每日下班時即領取當日的工資,通常都是由接我的班的寅○○將工資給我。」、「(問:你擔任『發卡』工作之詳情為何?)我每天上班時先預蓋好十張卡片,當有卡車載運廢棄土要進場傾倒時,司機須持證件向我換取蓋有管制章的卡片,方可進場至指定之地點傾倒,俟卡片背面蓋過繳費章後,司機始能換回證件離去。」、「(問:『聯管站』有無對載運進場之廢棄物予以分類?收費標準為何?)我在『聯管站』擔任發卡工作時並未將運至進場之廢棄土予以分類;對於收費標準為何,我不是很清楚,但我曾聽卡車司機說是每車收費三百元。」、「(問:前述卡車司機傾倒廢棄物之地點為何?地主是何人?有無其他經營股東?)這些問題我一概不知。」、「(問:前述『聯管站』除你與寅○○、午○○外,還有無其他工作人員?其工作性質為何?)『聯管站』除我與寅○○、午○○三人輪班負責發卡工作外,尚有一名綽號『阿清』的男子負責收費記帳工作。」、「(問:『阿清』每日收完帳後如何處理?)我不清楚。」、「(問:你在『聯管站』工作期間每日發卡數量大約若干?)在我的班,每天平均蓋發十張卡片。」、「(問:你在『聯管站』工作期間曾否見過警察至現場臨檢?結果為何?)我在『聯管站』工作期間曾兩次遇過警察到現場臨檢,警方人員在檢查過我的身分證後即離去,並未做任何處理。」等語明確(參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五三○號偵查卷二,第二○七頁至第二○八頁)。於九十年六月十五日檢察官偵查中供稱:「(問:何時開始受僱庚○○經營之埔尾段28-9、28-10、28-11及28-12地號土地上之廢棄物清理場?)八十九年五月到七月,日薪二千元。」、「(問:何人僱用你?)我不知道。」、「(問:工作內容?)我在管制站早班,負責發卡。」、「(問:還有哪些受僱人?)沒有。」等語明確(參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六七六號偵查卷第六三頁至第六五頁)。於九十二年一月七日到院供述:「(問:上次開庭,所有被告都有來,起訴的被告中,有無你的親戚?)沒有。」、「(問:這些被告中,是否有你去工作前就有認識?)我是住在砂石場旁邊鐵皮屋,都不認識。」˙˙˙˙「(問:何時開始做的?)八十九年一月。」、「(問:做到何時?)三月份。」、「(問:誰介紹你去做的?)當時我叔叔介紹我去那邊賣檳榔,我當時在聯管站那邊,有聽寅○○說有缺人。」、「(問:有無經過其他人同意?)沒有。

」、「(問:於調查站說,是經過午○○、寅○○介紹?)是。」、「(問:於調查站說,固定上早班?)是。」、「(問:幾點到幾點?)早上八點到下午四點。」、「(問:薪資多少?)一天二千元。」、「(問:為何於調查站說一天一千元?)我記得應該是二千元。」、「(問:跟何人領錢?)我交接班,他們順便拿過來。」、「(問:誰接你班?)寅○○。」、「(問:你工作內容?)管理大型車出入。」、「(問:有大卡車進去倒,你要發卡片?)是。」、「(問:發什麼卡片?)像是明信片,就我知道有A、B、C、D卡,我早上接的都是A、B卡。」、「(問:A、B卡是什麼東西?)A卡是土,B卡是磚塊、還有木材。」、「(問:是否司機跟你講什麼,就發什麼卡,有無去看?)聯管站很高,出去就看得到。」、「(問:看到情形?)土、磚塊跟木材混在一起。」、「(問:發卡片時,要司機留證件?)對。以免他們亂倒。」、「(問:出來後,卡片是否蓋好章?)是。」、「(問:蓋章代表什麼意思?)有到那個地方倒。」、「(問:有收錢再蓋章是否知道?)知道。」、「(問:收多少錢?)正確的不知道,但有聽司機說,一台三百元。」、「(問:有無進去裡面過?)沒有。因為離我們聯管站很遠。」、「(問:上次開庭中,你還有認識哪些被告?)不太認識,但好像有在聯管站看過。」、「(問:清理場是誰所有?)庚○○。」、「(問:如何知道庚○○所有?)他有時會去聯管站看,我聽寅○○、午○○說他是老闆。」、「(問:庚○○有時到聯管站看,看過幾次?)他經常路過,到我們那邊他車窗會搖下,跟我們打招呼,有上去聯管站五、六次。」、「(問:跟你們打招呼,車子是進聯管站或出來?)都有。」、「(問:他上去聯管站約五、六次,他上去做什麼事?)有時看一下,就走了。」、「(問:看什麼東西?)車輛數量。」、「(問:發完卡片,是否會記載有幾台車進去?)是。」、「(問:記載在什麼地方?)好像沒有。

」、「(問:卡片何人給你?)卡片在抽屜裡面。共有幾台車進去,看收回的卡片就知道。」、「(問:庚○○進去看,有無跟你說過什麼話?)聊天而已。」、「(問:那時有誰在?)我自己。」、「(問:如何讓他進去?)因寅○○、午○○說是老闆,我就知道,有介紹過。」、「(問:何人介紹的?)寅○○。」、「(問:如何介紹?)我剛去上班時,庚○○有過去,寅○○、午○○都在,我跟寅○○說,我臨時要找兼差工作,寅○○說就來我這邊工作。」、「(問:當時庚○○是否在?)不在。」、「(問:寅○○有介紹庚○○,是何意?)我第一天上班,庚○○剛好有過去,寅○○說,庚○○是我老闆。」、「(問:當時你們三人的位置?)都是聯管站裡面。」、「(問:午○○有無在裡面?)沒有。」、「(問:是否知道這塊清理場土地是誰的?)不知道。」、「(問:是否認識丙○○?)不認識。

」˙˙˙「(問:你是在那邊發卡片而已?)對。」等語(參見本院審理卷三,九十二年一月七日訊問筆錄第二十一頁至第三十六頁)。按被告戊○○亦係受僱在該廢棄物清理場工作,上開所述是其親自見聞,應與事實相符。

(十四)被告乙○○於九十年一月十八日苗栗縣調查站中供稱:「(問:你曾否於八

十八、八十九年間受僱於庚○○等人,在渠等經營之廢棄物掩埋場工作?)我係於八十九年間,經鄰居申○○邀約介紹至苗栗縣卓蘭鎮麒麟砂石場附近之廢棄物掩埋場工作,庚○○也是我鄰居,˙˙。」、「(問:你在前述廢棄物掩埋場擔任之職務為何?)我係每日下午六時開始到現場巡邏,防止載運廢棄物之車輛將廢棄物隨意傾倒在河川地上,約工作到隔天凌晨二時下班。」˙˙˙「(問:你在前述廢棄物掩埋場工作之酬勞為何?)每日二千元,是在每日下班時向綽號『儒成』者領取。」、「(問:前述廢棄物掩埋場主要負責人、股東為何?)據我聽申○○和甲○○提到,該掩埋場土地係綽號『黑龍』者所有,負責人應該是『黑龍』,˙˙˙。」、「(問:前述廢棄物掩埋場負責『把風』、收款及在聯管站發卡之人為何?)在聯管站發卡的有午○○、『阿光』、『金北』等人,收錢的有『阿清』、『儒成』等人,˙˙˙,申○○與甲○○則負責現場調度指揮及分配工作等項目。」、「(問:前述廢棄物掩埋場收容回填之廢棄物項目為何?)我只知道有廢土及建築物廢物。」、「(問:庚○○之女兒己○○、女婿癸○○在前述廢棄物掩埋場擔任之職務為何?)我較常看到癸○○在現場指揮車輛進出場,己○○則偶爾會和癸○○到現場。」、「(問:綽號『永成』者是否係前述廢棄物掩埋場主要負責人或股東?)『永成』經常會到現場,但我不知道他是不是主要負責人或股東。」、「(問:你在現場工作時是否曾看過轄區警察到場取締?)我沒見過,但我曾聽其他在場工作者說有警察到場,詳細情形我不清楚。」等語明確(參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五三○號偵查卷二,第二○五頁至第二○六頁)。於九十年六月十五日檢察官偵查中供稱:「(問:何時開始受僱庚○○經營之埔尾段28-9、28-10、28-11及28-12地號土地上之廢棄物清理場?)八十九年四月中旬到七月中旬,日薪二千元。」、「(問:何人僱用你?)申○○介紹的。」、「(問:工作內容?)我開貨車在河川巡視,不讓他們偷倒在河川地。」、「(問:還有哪些受僱人?)沒有。」等語明確(參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六七六號偵查卷第六三頁至第六五頁)。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到院供述:「(問:有無到丙○○土地清理場工作過?)有。」、「(問:時間?)不記得。有時有去,有時沒去。」、「(問:作多久?)來來去去,約二、三個月。」、「(問:午○○是否認識?)認識。」、「(問:你先去,還是午○○先去?)不知道。」、「(問:午○○去工作,你有無去?)我曾看過他。」、「(問:你去那個地方工作,是申○○介紹?)是。」、「(問:你跟申○○何關係?)鄰居,以前讀書就認識,住隔約一、二百公尺。」、「(問:與其他被告有無親戚關係?)都沒有。」、「(問:去清理場工作前,跟哪些被告認識?)午○○、申○○是住同一村,庚○○住我隔壁。甲○○住卓蘭,曾經看過,不熟。庚○○女兒己○○看過,是後來才知道他是庚○○的女兒。

」、「(問:癸○○是否認識?)後來才認識。」、「(問:其他人去工作前是否認識?)不認識。」、「(問:你工作時間?)晚上六點到凌晨二點。」˙˙˙「(問:卡車裡裝什麼東西?)泥土、磚塊。」˙˙˙「我去那邊上班,下班後去跟天○○領錢。」、「(問:到何處領錢?)貨櫃屋。」、「(問:貨櫃屋有幾人?)我到那邊,有的指揮車輛,有的收帳。」、「(問:是不是天○○在收帳?)是。」˙˙˙「(問:你於調查站說,申○○、甲○○負責現場調度車輛工作?)對。我也是申○○分配工作的。」、「(問:申○○如何分配你工作?)那時我沒有工作,問我要不要去那裡工作,我說好。」、「(問:為什麼說甲○○也是現場分配工作的?)有時甲○○也會叫我去河床那邊工作。」、「(問:癸○○有無看過他在現場工作?)有。」、「(問:他做什麼工作?)好像指揮車子。」、「(問:現場指揮車子的人,有幾位?)不瞭解。」、「(問:你工作時,去那邊時,有認識幾人?)阿清、阿男、阿華、阿奇(癸○○的弟弟)、黃柏晟、還有地主黑龍。」、「(問:阿清做什麼?)不清楚。」、「(問:阿男、阿華、阿奇做什麼工作?)他們在現場,應該是指揮車子。」、「(問:有無看過他們指揮車子?)有時會看到。」、「(問:黃柏晟做什麼?)可能也是在指揮車子。」、「(問:有無看過黑龍到清理場?)看過。」、「(問:他到清理場做什麼?)我看到時,他在貨櫃屋,有時外面,有時裡面。」˙˙

˙「(問:你看到黑龍時,他做什麼?)有時跟現場的人聊天,有時在玩牌。」、「(問:黃柏晟的爸爸辰○○是否認識?)認識,也是我同村的人。

」、「(問:有無看過辰○○到現場?)去的時候沒有看過。」、「(問:

是否認識永成?)看過。現場的人叫他永成。」、「(問:他到現場做什麼?)不清楚。」、「(問:你看到他到現場,做什麼?)有時坐在貨櫃屋板凳,有時在玩牌、有時聊天。」、「(問:在調查站說,你跟天○○領取每日薪資二千元?)對。」、「(問:你是申○○介紹進去的?)是。」、「

(問:他介紹你進去,直接叫你去河床巡視?)是。」、「(問:他有無叫你作別的工作?)沒有。」、「(問:你有無見過申○○指派別人做什麼工作?)我只知道我進去叫我做什麼工作。」、「(問:你有無跟黑龍談過話?)沒有,我只知道他是地主。」、「(問:也是旁邊的人說的?)是。」、「(問:你於調查站說,負責人應該是黑龍,應該是何意思?)他是地主,應該是,確實情形我不知道。」等語(參見本院審理卷三,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訊問筆錄第十七頁至第三十四頁)。按被告乙○○係受僱在該廢棄物清理場工作,上開所述是其親自見聞,應與事實相符。

(十五)被告丑○○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中供稱:「˙˙˙˙八十八年十月間,經朋友介紹受僱於庚○○在苗栗縣卓蘭鎮大安溪旁從事廢棄物清運工作,迄今年長興化工公司在高屏溪傾倒有毒化學廢棄物事件爆發前夕,庚○○經營之廢棄物清理場關閉後,我即在家待業迄今。」、「(問:前述你於庚○○違法經營之廢棄物清理場,負責何項工作?)我於前述庚○○經營之廢棄物清理場中,係擔任現場把風、進場回填廢棄物之車輛調度等工作。」、「(問:除你受僱於庚○○在前述廢棄物清理廠工作外,現場尚有哪些工作人員?)在庚○○違法經營廢棄物清理場,工作人員尚有負責把風、調度工作的酉○○、黃柏晟、天○○、甲○○、綽號『阿哲』、『阿肥』、『阿華』、『小胖』(本名為辛○○)等人,而負責聯合管制站核發廢棄物種類『辨識卡』者有午○○及綽號『阿光』、『阿北』、『阿和』等人,至於現場督導工作人員則為庚○○之女婿癸○○、癸○○之胞弟(名字我不清楚),及負責協調進場車輛收費標準之申○○;而負責現場向卡車司機收取費用的則為酉○○及天○○。」、「(提示天○○、謝銘哲、未○○、壬○○、癸○○、歐建清、甲○○、湯福太郎、午○○、陳俊華、庚○○、乙○○、辰○○、戊○○、丁○○、黃柏晟、張志豪等人檔案照片影本各乙張,問:你是否認識?是否即係前述庚○○違法經營之廢棄物清理場之現場工作人員?)該照片中歐建清即為酉○○,未○○即為『阿哲』,謝銘哲即為『阿肥』,少年丙即為『阿華』,乙○○即為『阿和』,戊○○即為『阿光』,另天○○、甲○○、癸○○、午○○、庚○○、黃柏晟亦即為前述所提之工作人員。其他尚有挖土機司機壬○○、張志豪,地主湯福太郎,股東丁○○(戊○○之叔叔),及負責對外公關事宜之鎮代表辰○○(黃柏晟之父親)。」、「(問:庚○○違法經營之廢棄物清理場股東有何人?何人負責對外公關事宜?)據我所知該廢棄物清理場之股東除庚○○外,尚有丁○○、綽號『梅古』(諧音)之苗栗縣議員及卓蘭鎮代表辰○○等人,渠等同時負責處理該廢棄物清理場糾紛及對外交際事宜。」、「(問:庚○○違法經營之廢棄物清理場所回填之廢棄物種類為何?)庚○○違法經營之廢棄物清理場所回填之廢棄物有一般廢棄物、建築廢棄物、工業廢棄物、污泥、垃圾、廢紙等。」、「(問:庚○○違法經營之廢棄物清理場,收容回填之前述廢棄物之收費標準為何?)據我所知,收容及回填垃圾、工業廢棄物,每台大車(車斗深約二公尺高)收費約八千元至一萬元不等,其餘廢棄物收費標準我則記不清楚,詳細收費標準要問負責向進場司機收費之歐建清、天○○,及負責對外協調接洽事宜之申○○等人才知道。」、「(問:庚○○違法經營之廢棄物清理場對回填之廢棄物如何區分?如何向載運廢棄物進場之司機收取費用?所收之費用如何處理?)通常卡車司機載運廢棄物進場前,須先經由在聯合管制站負責核發廢棄物種類『識別卡』的午○○、戊○○、乙○○或『阿北』等人認定所載運之廢棄物種類,再因此核發廢棄物『識別卡』予卡車司機持以進場,至於辨識卡所載詳細內容我則不清楚。卡車司機於回填廢棄物後,將『辨識卡』及現金交付與歐建清、天○○收訖後,由該二人在『辨識卡』上蓋印,並依據每日實際卡車載運廢棄物進場數量、種類製作私帳,另依庚○○指示製作公帳作為股東對帳查閱之用,同時,該二人將每日所收之現金及每日製作之公、私帳交給癸○○轉交給庚○○。」、「(問:庚○○違法經營之廢棄物清理場每日進場車次若干?每日收入若干?)一般每日進場約四、五十車次,收入約二、三十萬元左右,有時進場車次較多,收入亦有時達一百餘萬元左右。」、「(問:前述庚○○違法經營之廢棄物清理場有無為相關管理權責單位查處過?)我在該廢棄物處理場工作期間,曾有卓蘭派出所、環保單位到現場查緝過,庚○○、丁○○及辰○○等人均曾出面向查緝單位協調表示,該廢棄物清理場有向苗栗縣政府申請回填土方獲准,並出示公文以取信查緝單位,故該查緝單位並未取締。今(八十九)年五月間,苗栗地檢署檢察官據報前往現場履勘,表示要開挖該廢棄物清理場,以查證是否符合苗栗縣政府核准之回填項目及範圍等。」、「(問:庚○○違法經營之廢棄物清理場之地號及面積若干?)該廢棄物清理場計有二場,地號我並不清楚,第一場之地主為湯福太郎,第二場之地主為綽號『黑龍』之母親,實際管理人為『黑龍』(四十餘歲,卓蘭人)。第一場於八十九年一、二月間已回填完畢,第二場因前述檢方介入偵查後已關閉接受調查中。該二場面積各約二、三甲大,長度三百公尺,寬度約二百公尺,深度約十餘公尺。」、「(問:據查庚○○違法經營之廢棄物清理場有回填化學、醫療等廢棄物及有毒之廢棄物,每台進場貨櫃之收費

二、三十萬元不等,你是否知悉?數量若干?)庚○○違法經營之廢棄物清理場工作時間早班為下午十六時至二十四時,晚班為午夜零時至次日早上八時,而我大部分工作時間為早班,僅偶而上晚班,在我上班期間我並未見到有回填以貨櫃或桶子裝之有毒廢棄物,是否有利用晚班時回填有毒廢棄物我並不知道。」、「(問:庚○○違法經營之廢棄物清理場有無行賄公務人員?詳情為何?)庚○○曾向我表示,經營該廢棄物清理場每月交際費約一百餘萬元,至於係向哪些單位交際或行賄我不清楚。」等語明確(參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五三○號偵查卷一,第一六○頁至第一六三頁)。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檢查事務官協助偵查中供稱:「(問:曾否在庚○○違法經營之廢棄物清理場工作,擔任何職?)自八十八年十月起受僱於庚○○,負責把風及車輛調度工作(載運廢棄物卡車之指揮)。」、「(問:前後共參與幾場廢棄物清理場地?)我共參與二場,一場在湯福太郎與丁○○家附近空地,時間是八十八年十月至八十九年二月間。另一場在麒麟砂石場附近,時間是自八十九年二月至五月間。」、「(問:現提供麒麟砂石場附近之廢棄物清理現場照片二張,是否即你們所挖供倒廢棄物之場所?)是。」、「(問:

上班方式?薪水?)有三班制、二班制、一班制三種。三班制之早班自八時至十六時,中班是自十六時至二十四時,晚班自二十四時至凌晨八時。二班制成中、晚班,中班自十六時至二十四時,晚班自二十四時至早上八時。一班制之上班時間不固定,採機動方式。薪水是每日二千五百元,每日向各班負責管帳之酉○○、癸○○、天○○等人領取。」、「(問:現場共犯尚有何人?)管制站有戊○○、午○○、寅○○等三人分三班工作,負責分發辨識卡。乙○○在管制站外把風。現場怪手由壬○○、綽號『海龜』、『阿水』、『金光』負責輪班挖。記帳及收錢的是天○○、酉○○二人,錢收完後再交給癸○○或癸○○之太太梅子。現場另有少年丙、黃柏晟、未○○、綽號『阿肥』、辛○○、子○○等亦與我相同負責把風及指揮載運廢棄物卡車之指揮。而甲○○與申○○二人則是現場所有事情之掌控。另外丁○○、庚○○、辰○○(綽號『叔公』)、地主黑龍有時會到現場貨櫃屋內賭博。」、「(問:股東有何人?)庚○○外,曾聽徐說尚有丁○○。」、「(問:

第一場廢棄物處理場之地主是何人?)湯福太郎。」、「(問:湯福太郎是否知道你有回填廢棄物?)知道,因為要倒廢棄物必須經過他家。」、「(問:有無公關費用?)我曾經聽庚○○說約有一百餘萬元。」、「(問:你們前述之共犯是否在中機組指認口卡上之人?)是的,但之前我指認之謝銘哲為『阿肥』之人是錯的,我現在想起來應是少年甲,六十九年次,而綽號『海龜』人亦不是張志豪,我指認錯了。」等語明確(參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五三○號偵查卷一,第一六五頁至第一六九頁)。於九十年六月十五日檢察官偵查中供稱:「(問:何時開始受僱庚○○經營之埔尾段28-9、28-10、28-11及28-12地號土地上之廢棄物清理場?)與寅○○同時間(八十九年四月中旬到七月中旬),日薪二千元。」、「(問:何人僱用你?)朋友趙士龍介紹的。」、「(問:工作內容?)現場打雜及指揮交通引導車子。」、「(問:還有哪些受僱人?)沒有。」等語明確(參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六七六號偵查卷第六三頁至第六五頁)。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到院供述:「(問:有無在苗栗縣卓蘭鎮垃圾清理場工作過?)有

。」˙˙˙「(問:工作何班?)中班,下午四點到晚上十二點。」、「(問:何人僱用你?)庚○○。」、「(問:如何僱用你?)我朋友介紹的。

」、「(問:薪資如何計算?)一天二千元,每天下班跟酉○○拿。」、「(問:有無跟庚○○親自碰面過?)我朋友跟他講過,我就直接過去,之前都沒有碰過,我朋友帶我見過他後,就直接去工作。之前不認識他。」、「(問:工作內容?)指揮交通。車子來指揮到坑洞那邊,倒完我們就走了。

」、「(問:車子傾倒的是何東西?)看不清楚,因上面蓋有母土,有的是建築廢棄物。」、「(問:倒下去,有無看清楚是何東西?)晚上車子一到定位,我們就走開了。」、「(問:於調查站說,有一般廢棄物、建築廢棄物、工業廢棄物?)是。」、「(問:一般廢棄物?)塑膠袋垃圾較多。」、「(問:你們那班,有誰一起工作?)酉○○、未○○、阿華。」、「(問:阿華有無在上次被告裡面?)有。就是那少年。」、「(問:這些人的工作內容?)跟我一樣,只有酉○○負責在貨櫃那邊收錢。」˙˙˙「(問:於調查站說,據你所知,收費約新台幣八千元到一萬元,如何知道?)聽朋友講的。」、「(問:有無實際聽裡面工作的人講過?)沒有。」、「(問:外面還有壹個聯管站?)答是。」、「(問:聯管站距你們工作地點多遠?)砂石車剛開進來沒多遠,離馬路沒有多遠。」˙˙˙「(問:於調查站說,環保單位、卓蘭派出所有去現場查緝過,庚○○、丁○○、辰○○三人出面向查緝單位表示有聲請核准,有無這樣講?)有。」、「(問:情形如何?)˙˙˙我是聽公司的人講的。」、「(問:公司何人講的?)我那班酉○○講的。」、「(問:庚○○有無到過現場?)有。」、「(問:看過幾次?)好多次。他去看看,就走了,時間沒有很久。」、「(問:去看看何意?)去巡視。」、「(問:現場是何人的土地?)黑龍的。」、「(問:黑龍有無到過現場?)有。」˙˙˙「(問:去做什麼?)看看。」、「(問:丁○○有無去過?)跟庚○○去。」、「(問:去過幾次?)次數比較少,他們都是三、四人一起去。」、「(問:哪三、四個人?)庚○○、丁○○、辰○○。」、「(問:中班的人你是否認識?)我大部分認識,

可以叫出外號。」、「(問:有哪些人?)酉○○、天○○、子○○、癸○○、黃柏晟、寅○○。」、「(問:這些人,都做什麼?)酉○○、天○○是收錢。子○○、黃柏晟、癸○○指揮交通,寅○○是聯管站那邊的。」、「(問:還有何被告是你工作地看過?)阿光(戊○○)是住嘉義,他是在聯管站,做什麼我不知道。申○○是現場指揮。甲○○是巡視。」、「(問:申○○、甲○○是何班?)不同班,甲○○跟我是同班。」、「(問:還有哪些是你認識的?)大部分都認識,名字叫不出來。」、「(問:現場有二場,第一場是湯福太郎,第二場是黑龍,第一場在八十九年一、二間回填完畢,第二場因檢察官偵查時,所以關閉,是否這樣講?)是。」、「(問:有無於第一場、第二場在那邊工作過?)第一場工作時間較短,時間記不清楚,第二場較久,約二個多月。」、「(問:回填完畢是何意?)是滿了。」、「(問:第一場是何人找你去做的?)庚○○。」˙˙˙˙「(請審判長提示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五三O號偵卷第一六一頁最後一行及背面,問:

你說據你所知,廢棄物股東除庚○○外、還有丁○○、綽號梅古,據你所知,是聽何人講的?)我們這班酉○○、阿澤、阿華講的。」˙˙˙「(問:

你看過庚○○、丁○○到清理場?)是。」、「(問:他們是巡視整個清理場?)他們到貨櫃屋那邊。」、「(問:他們來時,你會跟他們打招呼?)有時。」、「(問:跟何人打招呼?)庚○○。」、「(問:庚○○到現場,會不會叫你做那個?做這個?)我們做是固定的,不會指揮。」、「(問:丁○○、辰○○在現場,有無指揮?)不會。我們是做固定的。」、「(問:他們會不會指揮別人?)也不會。」、「(問:他們到現場不會指揮別人,去現場做什麼?)現場有甲○○、申○○在指揮,他們不必要做什麼。

」、「(問:你認為他們是在巡視?)在我認為是在巡視。他們來沒有多久,看一看就走了。」、「(問:黑龍你看過,你跟他們一起去?)有時我跟他們一起去,倉庫在那塊地的旁邊而已。」˙˙˙「(問:黑龍到現場,不一定跟清理場有關係?)不一定。我曉得那塊地是他的。我不知道他是不是清理場的老闆。」、「(問:你這班的負責人是誰?)甲○○。」、「(問:偵查卷第一六一頁,你曾說過酉○○、天○○負責收帳,是你聽說,還是你看到過?)他是交給庚○○,徐不在,他女兒過來,酉○○、天○○就把帳交給他女兒,大部分都是他們兩個做完,拿到庚○○家。我有看過一次。

」、「(問:酉○○、天○○交何東西給庚○○、己○○?)現金。另外有作壹張帳,上面記載車輛幾輛,大部分是酉○○交給天○○,天○○再交給庚○○,因天○○是晚班。」、「(問:拿到何處交給庚○○?)庚○○家裡。」、「(問:如何知道拿去庚○○家裡?)是聽天○○他們講的。」、「(問:剛說你們沒有車子來,你們就在貨櫃休息,丁○○等他們會過來巡視,你們坐在那邊聊天,聊什麼?)隨便聊。」、「(問:有無聊到工作的事情?)沒有。工作的事跟申○○、甲○○講。因他們是工作現場負責人。

」˙˙˙「(問:固定的工作,是何人安排分配?)一開始,是甲○○叫我做的。」、「(問:申○○的部分,你如何知道他是與甲○○一樣的工作?)我自己觀察的。」、「(問:照你在調查局時說,你說申○○在現場負責,你現說他是現場的指揮,到底他的工作?)晚班是他負責,他還有聯絡車子。他主要的工作是聯絡指揮調度車子。」等語明確(參見本院審理卷二,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訊問筆錄第四十頁至第六十二頁)。按被告丑○○供述上開非法廢棄物處理場之組織甚為詳細,該處理場有分二場,第一場於八十九年一、二月間已回填完畢,第二場因檢方介入偵查後已關閉接受調查中,被告丑○○共參與二場,一場在湯福太郎與丁○○家附近空地,時間是八十八年十月至八十九年二月間,另一場在麒麟砂石場附近,時間是自八十九年二月至五月間,該二場面積各約二、三甲大,長度三百公尺,寬度約二百公尺,深度約十餘公尺,被告庚○○曾向其表示,經營該廢棄物清理場每月交際費約一百餘萬元,廢棄物清理場之股東除被告庚○○外,尚有被告丁○○、辰○○等人,平均每日進場約四、五十車次,收入約二、三十萬元左右,有時進場車次較多,收入亦有時達一百餘萬元左右等語,足見該廢棄物處理場非法獲利相當驚人。

(十六)被告少年甲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調查局中部機動組供稱:「˙˙˙˙八十九年二月間春節前經友人酉○○(原名歐建清),丑○○介紹受僱於庚○○在苗栗縣卓蘭鎮大安溪旁從事廢棄物清運工作,惟工作二週於春節後即在家等候服役至八十九年四月五日入伍。」、「(問:前述你於庚○○違法經營之廢棄物清理場負責何項工作?)前述我於庚○○違法經營之廢棄物清理場工作係負責聯合管制站核發廢棄物種類『辨識卡』工作。」、「(問:

前述在庚○○違法經營之廢棄物清理場工作人員尚有何人?)在庚○○違法經營之廢棄物清理場工作人員,有負責把風、調度工作之酉○○、黃柏晟、天○○、甲○○、丑○○、綽號阿哲、阿華、小胖(本名辛○○),而負責聯合管制站核發廢棄物種類『辨識卡』的有早班(早上八時至十八時)的『阿光』、中班(下午六時至隔日凌晨四時)的『阿和』,我本人則為晚班(每晚十時至隔日清晨八時)的,現場督導人員有申○○、庚○○之女婿癸○○,另負責現場向卡車司機收費的是酉○○及天○○。」、「(提示酉○○、黃柏晟、天○○、甲○○、丑○○、未○○、謝銘哲、壬○○、許光右、少年丙、庚○○、乙○○、辰○○、戊○○、丁○○、張志豪、午○○、湯福太郎等人檔案照片影本各乙張,問:該等照片你是否認識?是否係前述在庚○○違法經營之廢棄物清理場工作人員?)是的。酉○○、黃柏晟、天○○、甲○○、丑○○、癸○○、庚○○即為前述在庚○○違法經營之廢棄物清理場工作人員,另乙○○即為『阿和』、戊○○即為『阿光』、未○○即為『阿哲』、少年丙即為『阿華』,壬○○則係挖土機司機;而丁○○係戊○○之叔叔與庚○○係好友、謝銘哲係我哥哥,˙˙˙,另張志豪、午○○、湯福太郎、辰○○等四人我不認識。」、「(問:前述在庚○○違法經營之廢棄物清理場股東有何人?何人負責對外公關事宜?)我不知道。」、「(問:庚○○違法經營之廢棄物清理場回填之廢棄物種類為何?)在我任職二週期間庚○○違法經營之廢棄物清理場回填之廢棄物種類為建築廢棄土。

」、「(問:庚○○違法經營之廢棄物清理場回填之廢棄物種類如何區分?如何收費?)我於庚○○違法經營之廢棄物清理場係負責聯合管制站核發廢棄物種類『辨識卡』工作,每當有卡車進場時先由管制站依司機告知裝填廢棄物種類,再由管制站在辨識卡上註記A係挖地下室之廢棄土、B係建築廢棄磚塊、C係建築廢棄水泥塊等記號,並質押卡車行照。進場後由現場人員指揮卡車傾倒地點並檢視所倒廢棄物是否與辨識卡註記代號相符,再由酉○○、天○○依所倒廢棄物種類、容量向卡車司機收費,並製作日報表連同所收金額交由癸○○處理,至於收費標準我並不清楚。」、「(問:庚○○違法經營之廢棄物清理場每日進場車次若干?每日收入若干?)庚○○違法經營之廢棄物清理場在我工作期間每日晚班平均有十五車次進場,至於每日進場車次總數若干、每日收入若干,我不甚清楚。」、「(問:庚○○違法經營之廢棄物清理場有無遭相關權責單位取締?面積若干?)我於庚○○違法經營之廢棄物清理場工作期間並無相關權責單位來取締,至於其他時間我無法確定,另廢棄物清理場係位於卓蘭鎮大安溪正和砂石場旁,面積長度、寬度各有一百公尺、深度有十公尺。」、「(問:據查庚○○違法經營之廢棄物清理場有回填化學、醫療及有毒廢棄物,每台貨櫃收費二、三十萬元不等,你是否知悉?數量若干?)我不清楚。」、「(問:庚○○違法經營之廢棄物清理場有無行賄公務人員?詳情為何?)我不清楚。」等語明確(參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五三○號偵查卷二,第一八九頁至第一九一頁)。於九十年六月十五日檢察官偵查中供稱:「(問:何時開始受僱庚○○經營之埔尾段28-9、28-10、28-11及28-12地號土地上之廢棄物清理場?)八十九年一月底到二月中旬,日薪二千元。」、「(問:何人僱用你?)我不清楚。」、「(問:工作內容?)我在管制站發卡。」、「(問:還有哪些受僱人?)沒有。」等語明確(參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六七六號偵查卷第六三頁至第六五頁)。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到院供述:「(問:有無在本件查獲卓蘭廢棄物處理場工作過?)有。」、「(問:在工作之前跟上次全部被告都來,認識哪些人?)天○○、甲○○、酉○○、庚○○。」、「(問:丑○○是否認識?)去那邊工作,才認識。」、「(問:

認識這些人,是何關係?)是同事。都是一起認識。」、「(問:在何時認識?)在台中,六、七年前(八十五年左右),經營電動玩具場,我在那邊工作。」˙˙˙「(問:誰應徵你去廢棄場工作?)酉○○、天○○。」、「(問:時間何時?)八十九年二月初到二月中。」、「(請審判長提示偵卷第一九O頁第六行,問:於調查站說是受僱於庚○○工作,有無這樣講?)有。」、「(問:誰介紹你去的?)酉○○、丑○○。之前我沒有工作時,就住在酉○○家,八十九年一月初就住在那邊,丑○○是於那邊工作後認識的。」、「(問:酉○○、丑○○介紹你去那邊工作,如何講?)在過年時,清理場沒有在運作,聯合管制站也要有人在那邊,不要讓有載東西的車子進去。」、「(問:在聯合管制站工作多久?)十幾天。」、「(問:時間?)晚上十點到早上八點。」、「(問:有幾人在那邊工作?)只有我一人。我晚上遇到乙○○,早上是戊○○接我的班。」、「(問:工作這段期間,春節過完後,有無車子進去?)除夕後,我就沒有工作。」、「(問:

從何時開始做?)二月初。」、「(問:作幾天?)十幾天。」、「(問:

這十幾天有無車子進去?)有。」、「(問:一天大概幾台車進去?)一、二十台。」、「(問:工作內容?)負責車子開過來,把卡發給司機,司機行照留在我那邊。」、「(問:卡有無區別?)有。」、「(問:如何區別?)A卡是土,B卡是建築廢棄物,C卡是磚塊。」、「(問:A卡是土,什麼土?)大樓地下室的泥土。」、「(問:B卡建物廢棄物?)九二一地震倒的那種廢棄物。」、「(問:C卡什麼磚塊?)磚塊。」、「(問:B卡與C卡有何區別?)B卡有木頭玻璃東西,比較髒,C卡較乾淨。」、「(問:工作除發卡外,有無其他工作?)沒有。」、「(問:工作還有何人過去?)沒有。」、「(問:何人發給你工資?)天○○。天○○載我回卓蘭酉○○的家裡。我跟酉○○、天○○是住在一起。」、「(問:工資一天多少?)二千元,我拿一千五百元,五百是酉○○拿去。」、「(問:為什麼酉○○拿去?)因我吃、住都在他家。」、「(問:酉○○、天○○他們做什麼工作?)收錢。」、「(問:工作時間?)天○○是晚上十二點到八點,酉○○是下午四點到十二點。」、「(問:天○○、酉○○收了錢交給誰?)己○○。」、「(問:每天交?)不清楚。」、「(問:為何知道交給己○○?)有時候天○○回到家,說要去庚○○家,有時我會跟他過去,我有看到天○○將錢交給己○○。」、「(問:酉○○呢?)不知道。因他下班,我就上班了。」、「(問:看到天○○交給己○○情形?)有單子。

單子是天○○連錢裝在袋子交給己○○。」、「(問:單子記載什麼東西?)我不清楚,應該記載車子進出情形。」、「(問:己○○拿了錢,做何動作?)他就進房間。」、「(問:庚○○跟己○○住在一起?)是。」、「(問:他們離酉○○住處多遠?)不用五分鐘車程。」、「(問:過去有無看到庚○○?)有時。」、「(問:於調查站筆錄說,徐翰張有經營廢棄物清理場?)是。」、「(問:如何知道徐翰張有經營清理場?)聽酉○○他們講的。」、「(問:他們如何說?)他們說這是『董仔』的場(台語),『董的』就是庚○○。」、「(問:有無看到庚○○到清理場過?)有,看過二次。」、「(問:徐到那邊做什麼事?)走走看看。」、「(問:有無到過聯管站?)去一次。」、「(問:去有無講什麼?)聯合管制站出事情,他才會過去。」、「(問:出什麼事?)管制站被人家砸掉。」、「(問:何時?)過年前。」、「(問:那時工作幾天?)二、三天。」、「(問:情形?)被一、二十人,男的年輕,他們停在聯管站下方,用走的過去,拿棒球棍進去將玻璃、電視砸破。」、「(問:有無說為什麼砸那些東西?)沒有說,就直接砸,我跑給他們追,他們沒有追上,後來我就在聯管站那邊村莊打電話酉○○,那時酉○○他們都已經知道了。」、「(問:那時酉○○在哪邊?)不清楚。」、「(問:他們為什麼知道?)乙○○有被他們抓到,他們打乙○○後就走了。乙○○手上有對講機,跟他們聯絡。」、「(問:那些一、二十人,有無進去清理場?)沒有。」、「(問:事後有無聽他們說?)沒有。」、「(問:知不知道原因?)不知道。」、「(問:

被砸的時候,是何時?)大概晚上十一點的時候,乙○○是上下午四點到晚上十點,中間有二個小時會在一起。」、「(問:被砸多久後,庚○○過來?)大概一個小時,我才回到聯管站,那時庚○○就在那邊。」、「(問:

有多少人在那邊?)庚○○、天○○、酉○○、甲○○、乙○○、申○○。

」、「(問:為什麼他們會在那邊?)他們應該在附近。」、「(問:為何會在附近?)他們都住卓蘭。」、「(問:當天清理場有無人在工作?)天○○。」、「(問:被砸後,庚○○他們在那邊做什麼?)看看就走了。」、「(問:你之前說庚○○有過去二次,看什麼事情?)不知道,他自己過去。」、「問:有無看過丙○○,綽號『黑龍』,丁○○、辰○○,過去清理場?)沒有。」、「(問:認識該三人否?)認識。」、「(問:他們三人跟清理場有何關係?)不清楚。」、「(問:如何認識該三人?)我們之前就有電動玩具在丁○○家裡,所以我們會過去。丙○○有時會在丁○○家那邊喝酒、泡茶。」、「(問:如何認識辰○○?)辰○○去庚○○家裡認識的。也是在那邊泡茶認識的。」、「(問:同一班在清理場工作的有誰?)天○○是收錢、少年丙(綽號阿華)、丑○○,他們指揮車子。」、「(問:推土機何人開的?)不知道。」、「(問:認識黃柏晟?)那是我沒有在那邊做的時候才認識的。」、「(問:他有無在清理場工作?)有。」、「(問:做什麼?)指揮車子。」、「(問:為什麼知道他是指揮車子?)他親口說的。」、「(問:甲○○做什麼工作?)甲○○、申○○是總管,清理場大大小小事情是他們管理,他們分二班,一個早班、一個晚班。」、「(問:小胖辛○○做什麼工作?)我沒有在那邊遇到他,應該是指揮車子。」、「(問:庚○○女婿,癸○○做什麼?)收錢。」、「(問:癸○○是哪班?)早上八點到下午四點。」、「(問:丑○○做什麼工作?)指揮車子。」、「(問:未○○做什麼工作?)不知道。」、「(問:壬○○做什麼工作?)開挖土機。」、「(問:怎麼知道的?)他跟我講的。」˙˙

˙「(問:上次全部被告都有來,是否全部被告都認識?)都認識。」、「(問:剛提到天○○收的錢,有到庚○○家裡,如何將錢交給己○○?)親自拿給他。己○○不在,就交給癸○○。」等語(參見本院審理卷二,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訊問筆錄第二十頁至第四十八頁)。按被告少年甲係受僱在該廢棄物清理場工作,上開所述是其親自見聞,應與事實相符。

(十七)被告未○○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法務部調查局中機組供稱:「(問:你有無於八十九年間受僱於苗栗縣卓蘭鎮大安溪畔,從事廢棄物回填工作?詳情說明之。)約於八十九年四月間,透過友人天○○(綽號小賴)介紹,於每日夜間十二時至隔日清晨六、七時,到卓蘭鎮大安溪畔一處廢棄物回填地點,負責把風工作,並指揮載運廢棄物之卡車至定點傾倒,避免卡車跌入溪底,惟工作至六月底,我就辭職離開。」、「(問:何人僱用你至前述地點工作?報酬若干?尚有何人受僱負責把風、調度工作?)係天○○向『翰璋(台語)』介紹我至前述地點工作,另有綽號『永盛(台語)或老大』、『叔公(台語)』、『梅古』(縣議員)等股東。我係按日計酬,每天向『阿佑(台語)』領取二千元;另有天○○、『男哥(台語)』、『辛○○(綽號小胖)』、『阿華(台語)』、『阿光』、歐建清(綽號台語阿清)、甲○○、『阿北(台語)』、『午○○(綽號老大)』、『阿閔(台語)』、『阿和(台語)』、黃柏晟等人在現場工作」、「(問:至前述地點傾倒之廢棄物種類?每日傾倒廢棄之車次若干?)因為係夜間,據我瞭解有廢土、污泥、建築廢棄物及一般垃圾等;每日夜間最多時,有一百多輛卡車進場倒廢棄物,少則二、三十輛。」、「(問:前述地點收容廢棄物如何收費?)前述地點位於三義之對外聯絡道上,設有一管制哨,由『阿光』、午○○、『阿北』分三班負責管制進入卡車並分發卡片(分成ABCD卡)來區分廢棄物種類,進入溪畔時,即先由阿佑收取現金再放車進場倒廢棄物,至於收多少,我不清楚。」、「(問:你前述由管制哨按ABCD卡等來區分廢棄物,各代表何意義?)A卡表示載廢土,B卡表示載建築廢棄物,D卡表示載一般垃圾,C卡我不清楚。」、「(問:前述收容廢棄物之面積?)約有二甲。」、「(提示丑○○口卡片乙份,問:˙˙˙『丑○○』,是否即為你前述之『男哥』?)是的。」、「(提示天○○口卡片乙份,問:˙˙˙『天○○』,是否即為你前述之『小賴』?)是的。」、「(提示癸○○口卡片乙份,問:˙˙˙『癸○○』,是否即為你前述之『阿佑』?)是的。他是庚○○之女婿」、「(提示歐建清口卡片乙份,問:˙˙˙『歐建清』,是否即為你前述之『阿清』?)是的。」、「(提示甲○○口卡片乙份,問:˙˙˙『甲○○』,是否即為你前述之『甲○○』?)是的。」、「(提示午○○口卡片乙份,問:˙˙˙˙『午○○』,是否即為你前述之『午○○』?)是的。」、「(提示少年丙口卡片乙份,問:˙˙˙『少年丙』,是否即為你前述之『阿華』?)是的。」、「(提示乙○○口卡片乙份,問:˙˙˙『乙○○』,是否即為你前述之『阿和』?)是的。」、「(提示戊○○口卡片乙份,問:˙˙˙『戊○○』,是否即為你前述之『阿光』?)是的。」、「(提示黃柏晟口卡片乙份,問:˙˙˙『黃柏晟』,是否即為你前述之『黃柏晟』?)是的。他是綽號『叔公』之兒子。」、「(提示庚○○口卡片乙份,問:˙˙˙『庚○○』,是否即為你前述之『翰璋』?)是的。」、「(提示辰○○口卡片乙份,問:˙˙˙『辰○○』,是否即為你前述之『叔公』?)是的。」、「(提示丁○○口卡片乙份,問:˙˙

˙『丁○○』,是否即為你前述之『永成』?)是的。」、「(問:子○○、寅○○與庚○○、癸○○有何關係?)子○○是阿佑之弟弟,寅○○是庚○○之表兄弟」等語明確 (參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五三○號偵查卷一,第一五三頁至第一五九頁)。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檢察事務官協助偵查中供述:「(問:曾否在庚○○違法經營之廢棄清理場工作、擔任何職?)自八十九年四月中旬起至庚○○之廢棄物清理場工作,負責把風及車輛調度(載運廢棄物卡車指揮)」、「(問:前後共參與幾場廢棄物清理場地?)我僅參與一場,是在麒麟砂石場附近,自八十九年四月中旬至六月左右。」、「(問:現提供麒麟砂石場附近之廢棄物清理現場照片二張,是否即你們所挖供倒廢棄物之場所?)是。」、「(問:上班方式?薪水?)上班方式與丑○○所述相同,薪水每日二千元,也是前述之三人領取。」、「(問:現場共犯尚有何人?)管制站有戊○○、午○○、寅○○等三人分三班工作,負責分發辨識卡。乙○○在管制站外把風。現場怪手由壬○○、綽號『海龜』、『阿水』、『金光』負責輪班挖。記帳及收錢的是天○○、歐建清二人,錢收完後再交給癸○○或癸○○之太太梅子。現場另有少年丙、黃柏晟、丑○○、綽號『阿肥』、辛○○、子○○等亦與我相同負責把風及指揮載廢棄物卡車之指揮。而甲○○與申○○二人則是現場所有事情之掌控。另外丁○○、庚○○、辰○○(綽號叔公)、地主黑龍有時會到現場貨櫃屋內賭博。」、「(問:股東有何人?)庚○○外尚有丁○○、叔公辰○○。另有一綽號『梅古』之人、癸○○如遇有臨檢取締之事會通知『梅古』前來處理。」、「(問:有無公關費用?)我不知道。」、「(問:你們前述之共犯在中機組指認口卡上之人?)是的。」等語明確 (參見八十九年度他字五三○號偵查卷一,第一六五頁至第一六九頁)。於九十年六月十五日檢察官偵查中供述:「(問:何時開始受僱庚○○經營之埔尾段二八之九、二八之十、二八之十一、二八之十二地號土地上之廢棄物清理場?)八十九年四月中旬到七月底、日薪二千元。」、「(問:何人僱用你們?)我不清楚。」、「(問:工作內容?)指揮交通。」、「(問:還有哪些受僱人?)沒有。」等語明確(參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六七六號偵查卷第六十四頁至第六十五頁)。

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到院供述:「(問:跟起訴的被告何認識?)工作後認識。天○○、酉○○、少年甲、甲○○是之前認識的。」、「(問:有無在卓蘭鎮垃圾場工作?)有。」、「(問:誰僱用你的?)黑龍。」、「(問:如何僱用?)開始是天○○介紹我過去的。天○○說黑龍是他的老闆。

」、「(問:黑龍有無找你談過僱用的事情?)沒有。」、「(問:如何知道可以在那邊工作?)是他直接跟我說,可以去工作。」、「(問:何時去?)八十九年四月中。」˙˙˙「(問:工作時間?)晚班,十二點到八點。」、「(問:工作內容?)指揮車輛。」、「(問:薪資?)二千元。」、「(問:如何付?)下班時,天○○會把錢交給癸○○,許付我工資。」、「(問:晚班成員有多少?)不一定,會調來調去。有天○○、申○○,子○○、丑○○、黃柏晟、癸○○、還有我。」、「(問:這些人工作內容?)申○○是看現場,天○○收錢,其他指揮車輛。」、「(問:聯管站有何人?)有分三班,早、中、晚。早上是八點到四點,中班是四點到十二點,晚班是十二點到八點。工作的人有寅○○、午○○、阿光(名字不知道,上次來的被告)。」、「(問:聯管站三人作何事?)負責車輛進出,另外發卡。」、「(問:調查站有說有發ABCD卡,來區分廢棄的種類?)有。」、「(問:知道何卡?)三種,C不清楚,其他清楚。」、「(提示八十九年他字第五三O號偵卷第一五五頁,問:A卡是廢土、B卡是建築廢棄物、D卡四一般垃圾,C卡不清楚,是否這樣講?)是。」、「(問:天○○、酉○○收錢的標準,是否依照卡別?)不知道。我沒有站在旁邊,我只負責車輛。」、「(問:有無自己看到?)卡車司機會經過貨櫃屋,把錢交給他們(酉○○、天○○)。」、「(問:酉○○、天○○收完錢後交給何人?)癸○○。」、「(問:有無他東西?)不知道。」、「(問:如何交接?)天○○在早上把錢交給癸○○,許再交給何人不知道。」、「(問:

是否認識辰○○?)認識。」、「(問:他有無去過你們工作的地點?)有。」、「(問:去做何事?)賭博、聊天。」、「(問:跟何人去?)庚○○。」、「(問:丙○○、丁○○有無去過工作地點?)我有看過他們,在工作的地方看過。」、「(問:他們跟何人去?)丁○○會跟辰○○、庚○○去工作地點貨櫃屋聊天、賭博。」、「(問:酉○○、天○○把錢交給癸○○,你如何知道?)早上交接我有看到。」、「(問:你們早班是誰?)癸○○。」、「(問:你有看到酉○○把收錢的交給天○○?)有。」、「(問:多久看到過一次?)每天都會看到。」˙˙˙「(問:是否知道工作的老闆有哪些人?)黑龍、庚○○、叔公、丁○○。」、「(問:如何知道?)天○○跟我講的,後來叔公、丁○○他們有到那邊,我才知道。」、「(問:叔公、林永曾有到那邊,你就認為?)裡面的人說的。」、「(問:

除了天○○跟你說外,還有何人?)跟我同班的。」、「(問:實際上,他們是否真的是股東,你清楚否?)不是很清楚,但是應該是。」、「(問:

你說是天○○介紹你去給黑龍?)是。」、「(問:黑龍是丙○○?)我只知道是黑龍,不知道真名。」、「(問:庚○○有無外號?)翰璋,跟黑龍不一樣。」、「(問:於調查站筆錄時說,是天○○向翰璋介紹,跟剛檢察官問你所說不一樣,何者是?)調查站筆錄漏掉寫黑龍。我受僱是天○○講的。」、「(問:天○○跟你說老闆是黑龍,還是地主是黑龍?)老闆。」、「(請審判長提示八十九年他字第五三O號偵查卷第一六八頁倒數第五行,問:你說癸○○有遇到臨檢,都會通知,你如何知道?)癸○○打電話給梅古。我們就站在旁邊。」、「(問:你聽過幾次?)二次。」、「(問:

所謂的臨檢、取締,是何單位?)只知道警車來。」˙˙˙「(問:有無聽過癸○○打電話給辰○○?)有。」、「(問:有幾次?)一樣。他會聯絡辰○○到現場。有二次。」、「(問:辰○○到現場做何事?)看一看。」˙˙˙「(問:徐光佑找他來做什麼?)應該處理警察的事,˙˙˙。」、「(問:跟申○○是同班的?)是。」、「(問:申○○有無資格安排你的工作?)有。」、「(問:你工作何人指派?)是天○○介紹我去工作的,申○○有資格安排我的工作。」、「(問:為何他有資格?)他權利滿大的,他是在天○○的上面。他年齡比較大,論輩分,權利較大。」˙˙˙「(問:警察到現場,何人出面?)癸○○會先打電話叫叔公過來。全部的人會很自然的站在貨櫃那邊。」˙˙˙˙「(問:叔公是指辰○○?)是。」、「(問:癸○○先打電話給何人?)叔公,約五到十分鐘,叔公會過來,他會跟警察處理現場。」、「(問:叔公跟警察有無交談?)應該有。」、「(問:叔公與警察的距離?)很近。」、「(問:後來?)沒多久,警察就走了。」、「(問:何人打電話給梅古?)應該是辰○○、癸○○其中壹個。」等語明確(參見本院審理卷二,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訊問筆錄第六十二頁至第八十四頁)。從被告未○○供稱:被告丁○○、庚○○、辰○○(綽號叔公)、地主黑龍有時會到現場貨櫃屋內賭博,股東有被告庚○○、丁○○、辰○○等語,益加確定該廢棄物處理場之股東成員,而被告未○○既係受僱在該廢棄物清理場工作,上開所述應是其親自見聞,自與事實相符。

(十八)被告少年乙(原名黃柏晟)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苗栗縣調查站中供稱:「我以前從事大貨車隨車送貨員,而於八十九年四月間,應綽號『黑龍』《身材瘦高、膚色黝黑》之聘僱至苗栗縣卓蘭鎮大安溪畔『麒麟』砂石場旁之廢棄物清理場工作;目前則在台南縣玉井鄉從事水電工作。」、「(問:你前述於八十九年四月間應綽號『黑龍』之聘僱至苗栗縣卓蘭鎮大安溪畔『麒麟

』砂石場旁之廢棄物清理場工作為期多久?該土地地主及負責人為何?)我在苗栗縣卓蘭鎮大安溪畔『麒麟』砂石場旁之廢棄物清理場工作至八十九年七月初即離職,我聽說該土地地主可能是綽號『黑龍』,負責人係誰我則不清楚。」、「(問:你在前述廢棄物清理場之工作項目為何?工作時間為何?向何人領取報酬若干?)我在苗栗縣卓蘭鎮大安溪畔『麒麟』砂石場旁之廢棄物清理場工作時,係負責砂石進場後導引砂石車到指定的地點傾倒廢棄物。當時我是上中班(十六時至二十四時);我當時每天可以領一千五百元之報酬,每日下班時即向酉○○(綽號『阿清』)領取報酬。」、「(問:

前述卡車及拖車司機至指定地點傾倒之廢棄物種類為何?)有一般廢棄土(含爛泥巴)及建築廢棄物(主要係拆除房屋之破磚塊、舊鋼筋、水泥塊、舊模板)等。」、「(問:前述廢棄物清理場之其他工作人員為何?)我記得當時現場工作人員計有癸○○(綽號『阿佑』)。酉○○(上中班,負責向卡車司機收取傾倒廢棄物之費用)、少年丙及綽號『老獅』(中班怪手司機)、『小胖』、『海龜』(晚班怪手司機)等人。」、「(問:酉○○負責向卡車司機收取傾倒廢棄物之費用標準為何?)我僅知道建築廢棄物一車收取二千元,乾淨的土一車收取三百元,破磚塊等廢棄物一車收取五百元,一般廢棄物(含爛泥巴)則每車收取六千元。」、「(問:你在前述廢棄物清理場工作期間,曾否遇警方或環保單位前往查緝取締?你如何應變?)我在前述廢棄物清理場工作期間曾有二次遇過警察人員前來取締。我見到警察來取締時則立刻跑離現場,俟警察人員離去後再回現場工作。」、「(問:據調查前述你工作之地點共有二個廢棄物清理場,你是否知道該二個廢棄物清理場之地主、負責人及主要股東為何?)我不知道。因我當時工作時僅有一個廢棄物清理場而已。」等語明確 (參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五三○號偵查卷二,第二一一頁背面至第二一二頁背面)。於九十二年一月七日到院供述:

「(問:何時改名?)九十年。」、「(問:是否有在起訴書所載地點工作過?)有。」、「(問:工作時間?)八十九年四月到六月。」、「(問:

何人介紹你去的?)我們去那邊釣魚,看到一個坑洞,我們問一個叫黑龍,

他說好,叫我們去上班。」˙˙˙「(問:黑龍上次開庭有來否?)有。」、「(問:如何跟他講?)問他這邊有無缺人,他說有,叫我可以去上班。

」、「(問:工作時間?)下午四點到晚上十二點。」、「(問:時間何人跟你說?)黑龍說的。」、「(問:何時去上班?)隔天就去了。」、「(問:去了後找誰?)去了之後,黑龍就在那邊。」、「(問:然後?)跟我講工作性質。」、「(問:講時現場有無其他人?)有三、四人,我不認識。」、「(問:後來認識否?)認識。」、「(問:還有認識誰?)黑龍、酉○○、一個忘記了,綽號叫小胖。」、「(問:是否知道小胖叫什麼名字?)不知道。」、「(問:工作內容?)指揮車輛。」、「(問:黑龍在那邊做什麼?)他講一講之後就走了,後來很少看到。」、「(問:很少看到,何意思?)後來有再看過一、二次,他跟我們聊天。」、「(問:工作內容除指揮車子,還有?)指揮車子而已。」、「(問:誰收錢?)酉○○。

」、「(問:甲○○、申○○做什麼?)不知道,他們有時來一下就走了。

」、「(問:來一下做什麼?)看看。」˙˙˙「(問:多久看一次?)有時二天看到他們一次,有時每天看到。」、「(問:其他班的人,是否認識?)不是很熟。」、「(問:不是很熟,何意思?)大概知道他們做什麼。

」、「(問:天○○作什麼?)晚班收錢的。」、「(問:在清理場分工,除了指揮車子、收錢,還有無其他的?)沒有。」、「(問:向司機收了錢,要蓋章,是否知道?)我有看過。」˙˙˙˙「(問:丁○○去才認識,是何意思?)他有時會去那邊看看。」、「(問:去那邊看看何意思?)去看看就走掉了。」、「(問:在工作時,有無遇到警察過來臨檢?)有。」、「(問:情形?)我們在那邊工作,有警察過來,酉○○會跟我們講,我們就跑了,等回來,警察就走掉了。」等語(參見本院審理卷三,九十二年一月七日訊問筆錄第三十七頁至第五十頁)。按被告少年乙係受僱在該廢棄物清理場工作,上開所述是其親自見聞,應與事實相符。

(十九)被告壬○○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苗栗縣調查站供稱:「我從事駕駛挖土機工作二十餘年迄今,於八十九年五月間,曾應綽號『黑龍』˙˙˙之聘僱至苗栗縣卓蘭鎮大安溪畔『麒麟』砂石場旁之廢棄物清理場工作。」、「(問:你前述於八十九年四月間應綽號『黑龍』之聘僱至苗栗縣卓蘭鎮大安溪畔『麒麟』砂石場旁之廢棄物清理場工作為期多久?該土地地主及負責人為何?)我在苗栗縣卓蘭鎮大安溪畔『麒麟』砂石場旁之廢棄物清理場工作項目為駕駛挖土機,工作約十七、八天˙˙˙,八十九年六月五日因工作受傷送醫,自始即未再到該現場工作;該土地地主可能是綽號『黑龍』,負責人係誰我則不清楚。」、「(問:你在前述廢棄物清理場之工作項目為何?工作時間為何?向何人領取報酬若干?)當時我大都是上中班(十六時至二十二時),主要工作項目係在現場以挖土機進行挖洞及回填等工作,讓卡車載運之廢棄物可以傾倒入洞,並在廢棄物倒入洞後負責將前述土洞(已有廢棄物傾倒入內)上方回填整平。我當時每天可以領三千元之報酬,向綽號『阿佑』及『阿清』者領取報酬。」、「(問:前述卡車及拖車司機至指定地點傾倒之廢棄物種類為何?)有一般廢棄土(含爛泥巴)、垃圾(主要係拆除房屋之破磚塊、舊鋼筋、水泥塊、舊模板)人家不要的工程廢棄物。」、「(問:前述廢棄物清理場之其他工作人員為何?)我記得當時現場工作人員有三人,其中一位綽號『阿佑』者負責向卡車司機收取傾倒廢棄物之費用,另外兩人(我只記得一位綽號叫『柏晟』者,另一位已忘記綽號)則負責指揮卡車傾倒地點工作。」、「(問:前述綽號『阿佑』者負責向卡車司機收取傾倒廢棄物之費用標準為何?)我僅知道乾土一車收取三百元,其他破磚塊等廢棄物則每車收取五百至八百元不等之金額。」、「(提示丑○○等口卡片及影像基本資料影本壹份,問:這些照片中有哪些人曾經在前述二個廢棄物清理場工作?並請在其上簽名)我只認識其中的綽號叫『阿佑』的癸○○、綽號叫『柏晟』的黃柏晟,其他人我沒有印象。」、「(問:你在前述廢棄物清理場工作期間,曾否遇警方或環保單位前人員前往查緝取締?)我不曾遇過警察或環保單位前人員前來查緝及取締。」、「(問:據調查前述你工作地點共有二個廢棄物清理場,你是否知道該二個廢棄物清理場之地主、負責人及主要股東為何?)我不知道,因我當時工作時僅有一個廢棄物清理場而已。」、「(問:有無補充意見?)我只是被綽號叫『黑龍』叫去幫忙,其他的事情我都不清楚。」等語明確 (參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五三○號偵查卷二,第二○九頁背面至第二一○頁背面)。於九十年六月十五日檢察官偵查中供述:「(問:何時開始受僱庚○○經營之埔尾段二八之九、二八之

十、二八之十一、二八之十二地號土地上之廢棄物清理場?)八十九年五月底到六月中旬,日薪二千元。」、「(問:何人僱用你們?)寅○○介紹的。」、「(問:工作內容?)開怪手,整理廢棄物。」、「(問:還有哪些受僱人?)沒有。」等語明確(參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六七六號偵查卷第六四頁至第六五頁)。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到院供述:「(問:何時在本件廢棄物清理場工作?)八十九年五月,不知道幾號。」、「(問:你工作多久?)五月不知道幾號去做,做到六月,好像農曆五月五日前幾天沒有作。」、「(問:為何沒有作?)我腳受傷。」、「(問:為何受傷?)之前就受傷,因沒錢去開刀,差不多六月,就有去住院,住了壹個多月,後來我就沒有去做。」、「(問:你去該地工作,何人介紹?)寅○○。」、「(問:跟何人應徵?)沒有,直接去工作。」、「(問:在調查站說,你是受綽號「黑龍」僱用?)我的意思是寅○○介紹我去做的,可能是黑龍付錢的,但是我沒有直接從他那邊拿錢,有時叫他工人拿給我。」、「(問:黑龍是否地主?)我在那邊作我知道他是地主。」、「(問:你工作薪水怎麼算?)一天八小時,一天算二千元給我。」、「(問誰付錢給你?)我在那邊作,做完後,那邊的工人拿給我。」、「(問:叫什麼名字?)我不認識。」、「(問:拿錢給你的人,有無在上次全部出庭的被告中?)有。我不知道他的名字。」、「(問:工作內容?)開挖土機。車子把土、磚塊倒下來,我就把它弄平。」、「(問:卡車倒下,是何東西?)有時候是,白天大部分是圓的,磚條、板子、有的我不會講。」、「(請審判長提示壬○○調查站筆錄第二五O頁,問:是否這樣講?)對,有的記不起來。」˙˙˙

「沒有用的東西很多,例如電視機壞的、椅子壞的,就是很多,我也不會講,房子拆下來,電燈泡也有,窗戶、好多,好多。」、「(問:現場工作還

有何人?)他們根本沒有到挖土機這邊,他們在貨櫃那邊。」、「(問:在貨櫃那邊有幾人?)三、四人。」、「(問:名字?)不知道,但是他們在上上次開庭有來。」、「(問:他們這些人做什麼工作?)有一個在收錢,他的車子就叫他們到洞裡,我就弄平,兩個在引導車子。」˙˙˙「(問:

於調查站筆錄說第二一O頁,說乾土一車三百,磚塊廢棄物收五百到八百?)其他人工人跟我講的。」、「(問:在調查站說,在現場工作有三人,其中一個叫『阿佑』,一個叫『柏晟』是否這樣?)是。」、「(問:阿佑、柏晟做什麼工作?)我工作完後,他們就把錢給我。」、「(問:何人交錢給你?)阿佑也有拿給我。」˙˙˙「(問:黑龍有無去過那邊?)有,我看過二次。」、「(問:去那邊做什麼?)走一走、看一看。」˙˙˙˙「問:前二次開庭,被告全部來,有無看到黑龍?)有。」、「(問:你工作時間?)下午四點到晚上十點。」˙˙˙「(問:寅○○做何工作?)他說他在第三聯管那邊貨櫃。」˙˙˙「(問:˙˙˙你在工地現場,有看過丙○○,看過幾次?)大概二次。」、「(問:你看過二次,有無跟他談過話?)沒有什麼談,我只有跟他打個招呼,點頭。」˙˙˙「(問:是否知道垃圾場,丙○○有一塊地及倉庫在那邊?)知道。寅○○有跟我說,可以到那邊住,我看看,那不能住,是放農具的。」等語(參見本院審理卷三,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訊問筆錄第三頁至第十九頁)。按被告壬○○係受僱在該廢棄物清理場工作,上開所述是其親自見聞,應與事實相符。

(二十)被告亥○○於八十九年六月八日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卓蘭分駐所供稱:「(問:你現在從事何業?)我是在開挖土機的。」、「(問:你今天因何事被環保署督察大隊中區隊和環保警察請至卓蘭分駐所?你於何時?何處?駕駛挖土機挖掘廢棄物被警查獲?)因為我在現場開挖土機,所以被請至卓蘭分駐所,我是在八十九年六月八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鎮○○○段二八之九、十、十一、十二地號,挖掘廢棄物被警查獲。」、「(問:何人雇請你在該處工作?何時開始?共工作多久的時間?)我不知道是誰雇請我,是我朋友介紹我到該棄置場工作,我失業,朋友叫我下來工作,我是從八十九年六月七日開始工作,到今天算兩天的時間。」、「(問:該地號地主是誰?工資如何計算,挖土機車主是何人?)地主是誰我不知道,工資一天為兩仟元,如果以月計領伍萬伍仟元,休兩天假。挖土機的車主是誰我知道是丙○○。」、「(問:現場堆置廢棄物面積多少?有否挖洞掩埋廢棄物?數量為何?)面積多少我不知道,洞不是我挖的,我是埋廢棄物把洞填平,數量多少我真的不知道。」、「(問:你現在挖掘清理之廢棄物係何種類?)在現場有木板、磚塊、塑膠袋,不管有任何東西,我都往洞把地填平。」、「(問:你有否聲請核可為儲存清除廢棄物?)我沒有聲請核可。」、「(問:在該現場共有幾人?負責人是誰?誰載運,將清理過程詳述?)在現場連我共四人(為癸○○、駱志偉、宙○○),負責人是誰,我真的不知道,是由宙○○載運的,就是倒下來弄給洞填平而已。」等語明確(參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二三六號偵查卷第十一頁背面至第十二頁)。於八十九年六月八日在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刑事組供稱:「(問:你駕駛挖土機整地是受何人僱用?是否為口卡片上指認之人丙○○˙˙˙?)是。是口卡片上的人。」等語明確(參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二三六號偵查卷第十頁背面)。於八十九年六月八日檢察官偵查中供述:「(問:為何在現場?)在開挖土機將地弄平,有人在那裡倒廢土,我負責將成堆廢土推平,是『黑龍』叫我去工作的,我昨天才去做。」、「(問:廢土有無夾雜垃圾等物?)有木板,沒有塑膠袋。」等語明確(參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二三六號偵查卷第四四頁背面至第四五頁)。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到院供述:「(問:被告蔡有無在丙○○土地上駕駛挖土機?)有。」、「(問:八十九年六月八日是否被警當場查獲?)有,日期太久不清楚。」、「(問:被警查獲時,當天你在做何事?)開挖土機,卡車倒土來,我就把它壓平。」˙˙˙「(請審判長提示八十九年偵字二二三六第十二頁筆錄,問:是否有講現場有木板、磚塊、塑膠袋?)有。」、「(問:當天查獲,是否剛好有一台大貨車進來傾倒?)有。」、「(請審判長提示八十九年偵字第二二三六號第二十七頁等照片共八張,問:現場情形是否這樣?)對。」˙˙˙「(問:你是受何人僱用?)綽號叫黑龍。」、「(問:黑龍是否丙○○?)他真名我不知道。

第一次開庭,丙○○有到庭。」˙˙˙˙「(問:他如何僱用你?)是以前同行介紹的。」、「(問:如何去的?)我自己過去,問是否有欠司機,講好,就明天上班了。」、「(問:工資如何計算?)一天二千元,是由他們拿給我。」、「(問:誰拿給你?)我下班,就會有人拿給我。」、「(問:誰拿給你?有無在上次開庭中的被告?)有,我不知道他的名字。」、「(問:是男的或女的?)男的。」˙˙˙˙「(問:作這個工作,是何人指揮你去做?)我去應徵時,他們說就像這樣做。」、「(問:是黑龍跟你說的?)是。」˙˙˙「(問:你看到的東西,除了有磚塊、塑膠袋外,有無水泥塊?)有。」、「(問:有無人家房子拆下的泥土?)有濕濕的土。」、「(問:你看到房子拆下的泥塊、垃圾,哪些東西較多?)我沒有注意。

一半一半。」、「(問:推平前,有無將垃圾分類?)沒有。」、「(問:

你工作兩天,一天有多少貨車進入?)早上車子不多,我沒有計算有多少車子進入。依這樣的車輛,大概一、二十台。」、「(問:大概多久會有一台車子進來?)快一個小時,我第一天上班,沒什麼車子,第二天大概二十台左右。」等語(參見本院審理卷二,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訊問筆錄第七頁至第十八頁)。按被告亥○○係受僱在該廢棄物清理場工作,上開所述是其親自見聞,應與事實相符。

(二一)少年少年丙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供證:「˙˙˙於八十八年九月至八十九年六月期間,曾經有大約四、五個月時間是在苗栗縣卓蘭鎮大安溪畔的二個廢棄物清理場工作˙˙˙˙。」、「(問:你前述於八十八年九月至八十九年六月期間,有四、五個月時間是在苗栗縣卓蘭鎮大安溪畔的二個廢棄物清理場工作,請問該等廢棄物清理場之地點為何?地主及負責人為何?)第一個廢棄物清理場位於卓蘭鎮竣億砂石場附近,第二個廢棄物清理場則位於卓蘭鎮麒麟砂石場附近,因為我是由朋友酉○○介紹去那裡工作,且薪水都是向酉○○領取,其他的事情我都不清楚。」、「(問:你在前述二個廢棄物清理場之工作項目為何?工作時間為何?向何人領取報酬若干?)當時我大多是上中班(十六時至二十二時),我是負責在現場指揮載運廢棄物之卡車及拖車司機至指定地點傾倒所載運之廢棄物。我只知道當時其他人每天可以領一千五百元之報酬,而我因為住酉○○家中,所以扣除所需費用後,我每天只向酉○○領取五百元之報酬,至於酉○○和其他人是向何人領取報酬,我並不清楚。」、「(問:前述你所指揮卡車及拖車司機至指定地點傾倒之廢棄物種類為何?)有一般廢棄土、垃圾等人家不要的東西,至於詳細種類為何,我並不清楚。」、「(問:前述二個廢棄物清理場之地主、負責人及主要股東為何?)我不知道。」、前述二個廢棄物清理場之其他工作人員為何?)我只知道有酉○○及綽號『小胖』、『柏晟』等人,其他人我都不認識。」、「(問:前述載運廢棄物至該二處廢棄物清理場傾倒之卡車或拖車司機需否支付費用?付費標準為何?)我不知道。」、「(提示丑○○等口卡片及影像基本資料影本壹份,問:這些照片中有哪些人曾經在前述二個廢棄物清理場工作?並請在其上簽名)我只認識其中的酉○○、甲○○及綽號叫『柏晟』的黃柏晟曾經在廢棄物清理場工作,

其他人我沒有印象。」、「(問:你在前述二個廢棄物清理場工作期間,曾否遇警方或環保單位前往查緝取締?)我不曾遇過警察或環保單位前往查緝取締。」等語明確 (參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五三○號偵查卷二,第二○三頁背面至第二○四頁背面)。於九十年六月十五日檢察官偵查中供證:「(問:何時開始受僱庚○○經營之埔尾段二八之九、二八之十、二八之十一、二八之十二地號土地上之廢棄物清理場?)八十九年四月初到七月底,日薪二千元。」、「(問:何人僱用你們?)我不清楚。」、「(問:工作內容?)指揮交通。」等語明確(參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六七六號偵查卷第六四頁至第六五頁)。按少年少年丙既曾受僱在兩個廢棄物處理場工作,對處理場之人員自相當熟悉,上開所述是其親自見聞,應與事實相符。

(二二)被告辰○○於九十年一月十九日苗栗縣調查站供稱:「(問:據調查,上述八十八年十月至八十九年六月期間於苗栗縣卓蘭鎮境大安溪畔之正和砂石場、竣億砂石場附近及麒麟砂石場附近之二處地點有人違反經營廢棄物清理場,對此你是否知悉?情形為何?)我曾聽甲○○說過,第一處地點是位於卓蘭鎮民湯福太郎家前之空地,最早是外地人在經營(我不知道是誰),後來丁○○、庚○○與他們搭上線後,則改為由丁○○、庚○○等人經營。第二處地點是位於麒麟砂石場附近一個地主叫丙○○(綽號『黑龍』)的土地上,是由庚○○負責在經營,庚○○曾要求我幫忙,他表示這個廢棄物清理場是合法的,如果有載運廢棄物前來傾倒之車子被警方攔檢時,希望我能出面幫忙,事後不會虧待我,˙˙˙。」、「(問:前述庚○○、丁○○等人違法經營之廢棄物清理場之股東成員及工作人員為何?)˙˙˙˙我兒子黃柏晟、甲○○、天○○、癸○○(綽號『阿佑』)、酉○○(綽號『阿清』)及一個綽號叫『小胖』等人有在廢棄物清理場工作,˙˙˙˙。」˙˙˙「(問:是否認識己○○、申○○、丙○○、甲○○?關係為何?彼此有無私人恩怨?)己○○是庚○○之女,申○○是我鄰居,丙○○我鮮少和其交談。甲○○是我們卓蘭鎮民,我與他們並無私人恩怨。」等語明確(參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五三○號偵查卷二,第一七四頁背面、第一七五頁)。於九十年七月十日檢察官偵查中供稱:「(問:是否為鎮民代表?)上屆是,本屆沒有。」、「(問:有無與庚○○、丁○○一起經○○○鎮○○○段二八之

九、二八之十、二八之十二地號廢棄物回填?)庚○○當時要經營此回填場,要我如車子超載時回鎮公所及派出所打點,我回答做得到就做,做不到就沒辦法。」˙˙˙「(問:你子黃柏晟有無受僱在前開廢棄物清理場?)有,他在九十年六月四日入伍。」、「(問:黃柏晟在處理場任何職?)指揮交通。」、「(問:何時起在該處工作?)時間不知道。」等語(參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六七六號偵查卷第八九頁至九○頁)。被告辰○○雖否認其係股東之一,然卻同時咬出被告庚○○、丁○○二人,足見前述其他被告等人供出被告庚○○、丁○○均係股東,並非空穴來風。

(二三)上開非法廢棄物處理場不僅有人在現場周圍把風,警察人員臨檢查察,把風人員立即通報相關人員四處流竄,現場人員與載運廢棄物司機大都是以無線電聯繫,並無固定頻道,時常更換頻道,甚至以『排骨』(代表建築廢棄物)、『控肉』(代表家庭垃圾及工業廢棄物)、『黑白仔』(代表警車)等暗語,與載運廢棄物之卡車司機互通聲息;再者渠等員工均按日寄酬,以近年來社會經濟普遍不景氣中,渠等每日竟可領得工資高達二千元以上,而該廢棄物處理場既未對員工辦理勞保,又無任何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公司執照,現場又無設置專業技術人員處理廢棄物,案發當時一夥人見警方前來取締時,隨即一哄而散,渠等員工豈可能會不知該廢棄物處理場是非法經營?故被告酉○○等人辯稱:渠等不知該廢棄物處理場是違法的云云,自難採信。

(二四)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前後四次履勘現場如下:

(1)、檢察官第一次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區稽查督察大隊、內政部警政署環境

保護警察隊第二中隊、苗栗縣環境保護局、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及所屬卓蘭分駐所人員,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前往苗栗縣○○鎮○○段埔尾小段二八之九、二八之十、二八之十一、二八之十二地號土地履勘情形如下:「一、經前往現場勘查,其範圍長度約有近二百公尺、寬度約八十公尺,現場地面種植扁柏樹苗,每棵相間二米寬,地面泥土有許多條人工整理痕跡,初入未覺有怪味,然往內走至邊緣其惡臭刺鼻,地面可見一般廢棄物,然後從A開挖點開始挖掘,氣味更加難聞,所挖起者均是建築廢棄物及一般廢棄物,經過A、B、C、D、E開挖後,均是廢棄物,檢察官命環保署中區稽查督察大隊在場人員採樣並檢驗後回覆本署。二、在地表層有約一尺多之泥土覆蓋回填廢棄物,檢察官在當場訊問地主丙○○該地挖採砂石時間,據丙○○稱大約在八十八年十二月間開始挖採砂石。三、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區稽查督察大隊告知原地在查獲時為大坑洞,即A、B、C所在之虛線以內範圍。在入口往左邊界有一大凹洞,深度約十七米深,周圍直徑約有三十公尺寬,檢察官指示大湖分局現場拍照存證,照片送署。」有現場履勘筆錄、土地開挖現場繪圖在卷足稽(參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二三六號偵查卷第一三八頁至第一四一頁)。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據檢察官指示採樣檢驗結果函覆稱:「˙˙˙二、本署督察大隊於本(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會同貴署及苗栗縣環保局等相關單位,至上開地號開挖採樣結果,該址確實遭掩埋大量事業廢棄物,依廢棄物物性研判,應係造紙業之散漿渣,經採樣送驗結果判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此亦有該署八十九年八月十日(八九)環署督字第00四五八三一號函附該署委託環境檢測機構廢棄物樣品檢測報告、督察工作紀錄、稽查督察大隊中區隊告發相片資料之照片六幀在卷足憑(參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二三六號偵查卷第一五七頁至第一六五頁)。

(2)、檢察官第二次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二十分許,會同苗栗縣調查

站人員,先前往苗栗縣卓蘭鎮苗豐里台電水尾幹三五、三六、三七電桿旁之農地(即吳徐阿政土地)履勘情形:「一、現場為緊鄰小路之農地間有小圳,圳水含泥高。二、現場農地上無草木,有垃圾臭味,土地呈長方形,現場有挖土機、堆土機各一台,現場尾端約佔四分之一之土地深約七、八米之大坑洞,底部有水,其餘均已填平。三、進場道路之左側,經天○○指認為放置貨櫃屋處,現貨櫃屋已吊至小路苗豐枝八四右十三電桿旁,櫃內搜得日報表二十一張,『卓』字貼紙一疊。四、命調查員現場拍照錄影存證。」,續轉往苗栗縣卓蘭鎮苗豐里大埔園五號旁之農地(即湯福太郎管理之土地),勘驗情形:「一、現場為竣億砂石場旁之農地,土地呈長方形,尾端有水圳,旁有橘子樹幾株,之後為橘子園,再後為檳榔園,現場有一棟鐵皮屋,屋高二層,位於入口附近,現場有二部小型挖土機,現場仍有傾倒廢土之情形,現場表層為含泥高之土及建築所挖之土方。二、現場入口處之電桿為大埔園分#二四G七二八一電桿,電桿上有原子筆用繩子綁住,垂於電桿旁。三、現場經天○○指認,為其於八十八年八、九月,在該處工作。四、命調查員拍照、錄影存證,兩處現場距五公里。」有檢察官履勘現場筆錄及現場草圖各二份、照片四十二幀在卷足稽(參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五三0號偵查卷一,第三十八頁至第五十五頁)。

(3)、檢察官第三次會同苗栗縣調查站、苗栗縣農業局、苗栗縣地政局、苗栗縣環

保局、苗栗縣建設局人員,於九十年六月十九日上午十時許,前往苗栗縣○○鎮○○段埔尾小段二八之九、二八之十、二八之十一、二八之十二地號土地,履勘情形如下:「一、請業主指界掩埋廢棄物範圍。二、請挖土機沿界開挖,確定測量深度。三、因挖土機太少,致無法深挖,請縣府擇日僱請三台挖土機再行會同開挖。四、開挖後發現廢棄物有紙漿廠、染整廠及其他廢棄物。五、現場臭氣熏天。」有履勘現場筆錄乙份在卷足參(參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六七六號偵查卷第七十一頁)

(4)、檢察官第四次會同苗栗縣調查站、苗栗縣環保局、苗栗縣建設局人員、苗栗

縣警察局大湖分局人員,於九十年七月十二日下午三時許,前往苗栗縣○○鎮○○段埔尾小段二八之九、二八之十、二八之十一、二八之十二地號土地,履勘情形如下:「一、諭請苗栗縣政府建設局河川砂石課,就現場開挖廢棄物所坐落之地號土地,並測量掩埋場之面積及體積。二、請苗栗縣政府環保局人員就開挖之廢棄物採樣送驗。三、諭請主管單位督促、協助被告清理廢棄物,並回填乾淨之土方。四、諭請大湖分局刑事組人員,現場拍照送署存證。」有履勘現場筆錄乙份在卷足憑(參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六七六號偵查卷第九十四頁)。至苗栗縣政府依檢察官之指示,對麒麟砂石場旁土石採區回填營建事業廢棄物範圍檢測結果,回填範圍面積有一萬六千三百二十三平方公尺,深度九點五公尺,回填廢棄物數量有十五萬五千零六十八點五立方公尺(即16323X9˙5=155068˙5),有苗栗縣政府九十年八月九日府建河字第九0000七一九九二號函附上開檢測圖乙份在卷足參(參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六七六號偵查卷第九十五頁至第九十七頁)。並有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依檢察官指示,函送苗栗縣卓蘭鎮麒麟砂石場旁空地遭人傾倒廢棄物會勘照片二十二幀在卷足稽(參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六七六號偵查卷第九十八頁至第一0九頁)。

(二五)又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特偵組檢察官,會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八隊,於八十年十月二日下午二時十分許,先至蘭勢大橋至義里大橋間大安溪北側靠麒麟砂石場附近空地履勘情形:「經被告辛○○指述,右記處所即為庚○○要其掩埋廢棄物之處,詳如錄影一捲、照片八張(編號一至八)。」,同日下午三時十六分許,轉往蘭勢大橋至義里大橋間大安溪南側靠正和砂石場左後方空地(鐵皮所圍範圍),履勘情形:「經被告辛○○指述,右記處所即為庚○○之前掩埋廢棄物之處,辛○○曾受指示前往該處視察有無被偷倒,詳如錄影帶、照片二張(編號一至二)。」有履勘現場筆錄影本二份、

翻拍照片十幀在卷足憑(參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五三0號偵查卷一,第一0九頁至第一一五頁)。

(二六)綜上所述,被告丁○○、辰○○、丙○○、癸○○、己○○、申○○、甲○○、酉○○、乙○○等人前開辯解,均為事後卸責之詞,委不足採。此外復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工作紀錄影本二紙(參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二三六號偵查卷第一八頁至第一九頁)、八十九年六月八日吳徐阿政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現場照片八幀(參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二三六號偵查卷第二九頁至第三三頁)、吳徐阿政土地所有權狀、地籍圖、苗栗縣政府土石採取許可證、八十八年六月五日農地土石採取申請書等影本(參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二三六號偵查卷第六八頁至第一三六頁)、日報表影本十七張、支出表影本十七張(參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五三0號偵查卷一,第一一九頁至第一五二頁)、癸○○書寫之日報表一紙(參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五三0號偵查卷一,第二一五頁)、苗栗縣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十二份(參見八十九年度他字第五三0號偵查卷一,第二四0頁至第二六六頁)在卷足資佐證。事證明

確,被告丁○○、辰○○、丙○○、申○○、甲○○、酉○○、天○○、辛○○、己○○、癸○○、子○○、寅○○、午○○、戊○○、乙○○、丑○○、少年甲、少年乙、亥○○等十九人之犯行,均堪認定。

二、按廢棄物清理法已於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二十六日生效,其中舊法第二十條原規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經營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業務,應列明專業技術人員與貯存清除、處理之工具、方法、設備及場所,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但從事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者,地方主管機關應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發給許可證。」,現修正為新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另舊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原規定:「無許可證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為常業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現修正為新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無許可文件,以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為常業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九百萬元以下罰金。」,因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之三百萬元罰金,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規定,折合為新台幣九百萬元,顯然與修正後新法之處罰金額相同,新、舊法既均相同,比較適用結果,新法對被告丁○○等人並無不利,而本案被告丁○○等人之犯罪行為,既均發生在新法施行前,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從新原則,自應適用修正後之新法加以處罰。

三、本案被告丁○○、辰○○、丙○○、申○○、甲○○、酉○○、天○○、辛○○、己○○、癸○○、子○○、寅○○、午○○、戊○○、乙○○、丑○○、宇○○、少年乙、亥○○等十九人,與未到案之被告庚○○、未○○、壬○○等三人,及少年少年丙,無許可證而經營廢棄物之處理場,長期間為之,成員人數眾多,每日二十四小時分班輪值,場所頗具規模,非法獲利甚豐,顯有賴以營生之實,核其所為,均係違反修正後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之無許可文件以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常業罪。被告丁○○、辰○○、丙○○、申○○、甲○○、酉○○、天○○、辛○○、己○○、癸○○、子○○、寅○○、午○○、戊○○、乙○○、丑○○、少年甲、少年乙、亥○○等十九人,與未到案之被告庚○○、未○○、壬○○,及少年少年丙間,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甲○○曾因妨害自由及恐嚇罪,經台灣新竹地方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及二年二月確定在案,嗣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四年,於八十四年六月七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被告癸○○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於八十六年九月二日,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並於八十六年九月三十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乙○○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於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指揮書執畢日期為八十四年十月十七日;被告辛○○曾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於八十一年二月三十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確定,於八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復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月,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執行完畢;被告酉○○(原名歐建清)曾於八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月,於八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於八十五年五月十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此分別有台灣苗栗地方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甲○○、癸○○、乙○○、辛○○、酉○○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

又被告丁○○、辰○○、丙○○、申○○、甲○○、酉○○、天○○、辛○○、己○○、癸○○、子○○、寅○○、午○○、戊○○、乙○○、丑○○、亥○○等均係成年人,與未滿十八歲之少年少年丙共同實施犯罪,其中被告丁○○、辰○○、丙○○、申○○、天○○、己○○、子○○、寅○○、午○○、戊○○、丑○○、亥○○等十二人,均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被告癸○○、甲○○、酉○○、辛○○、乙○○等五人,亦應依同條項之規定遞加重其刑(至被告少年乙、少年甲因行為時均尚未滿二十歲,毋庸加重)。又被告辛○○、子○○、寅○○、午○○、戊○○、乙○○、丑○○、少年甲、少年乙、亥○○等人,僅係單純受僱人,按日領取薪資,對該非法廢棄物處理場之人事、金錢收支,並無任何指揮或支配權限,且受僱期間不長,渠等為求糊口致罹重罪,情輕法重,犯罪情狀顯可憫恕,且於法律上已別無其他應減經或得減輕其刑之事由,本院認為如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乃依刑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對渠等均減輕其刑。被告辛○○、乙○○有上開加重及減輕之事由,依法應先加重後減輕之。爰審酌被告丁○○(有賭博前科)、丙○○、辰○○(有竊盜前科)三人,以被告庚○○為首,為圖不法暴利,共同違法經營廢棄物處理場,按載運廢棄物之種類,收取高額之費用,任憑卡車司機傾倒廢棄物,造成當地生態環境嚴重污染,不僅破壞滋養萬物之大地,且禍延子孫,惡性重大,及犯後均未能坦白承認,猶飾詞狡辯,並無悔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及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被告申○○(有恐嚇、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等前科)、甲○○(有竊盜、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妨害自由、恐嚇、違反漁業法等前科)、天○○(有違反著作權法前科,現另有擄人勒贖案件審理中)、酉○○(現另有擄人勒贖案件審理中)、癸○○、己○○六人,在該廢棄物處理場各握有人事指揮,或費用收取,或薪水支出之權限,對該廢棄物處理場造成之環境污染,自應與被告庚○○等人同負元兇之責,惡性當然不輕,而其中被告申○○、癸○○、己○○三人,因屬核心份子,又較其他被告甲○○等人,更具有舉足輕重地位,犯罪情節自比被告甲○○等人為重,及渠等六人犯後或翻異前供,或避實虛答,亦無悔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至第七項所示之刑,以資懲儆。被告辛○○(有盜匪、竊盜等前科,現另有擄人勒贖案件審理中)、子○○、寅○○、午○○、戊○○、乙○○(有妨害自由、妨害兵役、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前科)、丑○○、少年甲、少年乙、亥○○(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前科)等十人,僅係單純受僱人,按日領取薪資,對該非法廢棄物處理場之人事、金錢收支,並無任何指揮或支配權限,且受僱期間不長,渠等為求糊口致罹重罪,已如前述,及除被告乙○○否認知悉違法外,其餘被告均能認罪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八項至第十三項所示之刑,以資懲儆。被告地○○、宙○○二人均因一時失慮,致犯本罪,非法傾倒數量不多,及犯後均能認罪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十四項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又被告寅○○、午○○、少年甲、子○○五人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亥○○雖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於八十三年六月三十日,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後已於八十三年九月三十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分別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渠等六人經此教訓,應知警惕,當無再犯之虞,本院認為對渠等六人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併宣告緩刑四年,以勵自新(至被告丑○○不僅有傷害、贓物、賭博等前科,且另犯常業詐欺案件,現正在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審理中;被告戊○○另犯侵占、偽造文書、詐欺案件,現亦在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審理中;被告少年乙有二次竊盜案件,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月及緩刑二年、六月確定,該緩刑之宣告甫於九十年四月十三日被撤銷。該三人自不宜或不得邀此緩刑宣告之寬典)。

乙、被告地○○、宙○○部分:

一、訊據被告地○○、宙○○二人,對於由被告宙○○駕駛車號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從桃園縣八德市載運建築廢棄物,至上開非法之廢棄物處理場違法傾倒之事實,均已認罪,並有上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工作紀錄、現場略圖等影本各乙紙,及八十九年六月八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現場照片八幀在卷足資佐證,是被告地○○、宙○○二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信為真實。

二、按廢棄物清理法已於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二十六日生效,其中舊法第二十條原規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經營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業務,應列明專業技術人員與貯存清除、處理之工具、方法、設備及場所,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但從事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清除或處理者,地方主管機關應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發給許可證。」,現修正為新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另舊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原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四、未依第二十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或核備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證或核備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者。五˙˙˙。」,現修正為新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因修正前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一百萬元罰金,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規定,折合為新台幣三百萬元,顯然與修正後新法之處罰金額相同,新、舊法既均相同,比較適用結果,新法對被告二人並無不利,而本案被告二人之犯罪行為,既發生在八十九年五、六月間,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從新原則,自應適用修正後之新法加以處罰。

三、核被告地○○、宙○○二人所為,均係違反修正後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依修正後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處罰。被告地○○、宙○○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地○○、宙○○二人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擅自將廢棄物傾倒在他人土地,污染環境,理應重罰,惟念其二人犯後均能坦白承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又被告地○○、宙○○二人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經此教訓,應知警惕,當無再犯之虞,本院認為對其二人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併宣告緩刑三年,以勵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後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清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柳 章 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歐 明 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第二項:

無許可文件,以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為常業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九百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日期:2003-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