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德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吉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 右一人 乙○○法定代理人被 告 己○○被 告 丙○○被 告 戊○○○被 告 庚○○被 告 辛○○被 告 丁○○被 告 巨益機械有限公司兼 右一人 黃明模法定代理人被 告 黃財進右列被告因被訴違反專利法案件(九十年度自字第四六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違反專利法案件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諭知免訴判決在案,茲據自訴人即原告聲請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依首開條文但書規定,應由本院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鴻 斌
法 官 楊 台 清法 官 柳 章 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 明 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