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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2 年聲字第 15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竊盜罪,經檢察官聲請免除執行強制工作(九十二年度執聲乙字第二十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受刑人甲○○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處分。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八月九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六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條第一項前段宣告強制工作處分,並於同年十一月九日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執行此項處分已滿一年六月,經執行機關檢具悛悔事證,認為該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賢 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文 聰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裁判日期:2003-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