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五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本件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竊盜案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九一號刑事判決,聲請免其刑之執行及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九一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並宣告強制工作三年處分,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執行此項處分已滿一年六月,經執行機關檢具悛悔事證,認為該處分已無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本院覆核無異。
三、依竊盜犯贓物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四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賢 婷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文 聰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