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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2 年聲字第 53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三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竊盜罪,經檢察官聲請免除執行強制工作(九十二年度執聲丙字第二0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受刑人甲○○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處分。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年四月三日以九十年年度上易字第一五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月(聲請書誤載為四年),並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條第一項前段宣告強制工作處分,並於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移送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執行此項處分已滿一年六月,經執行機關檢具悛悔事證,認為該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本院經核卷證資料,並無不合,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四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賢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巧屏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五 日

裁判日期:2003-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