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勞安易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韓商現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代 表 人 李九虎代 理 人 王正義右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韓商現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苗栗簡易庭認為不宜以簡易處刑,改為通常程序審理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六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千 黛
法 官 姚 銘 鴻法 官 柳 章 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 明 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