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傷害尊親屬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00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一項之加暴行於尊親屬罪、同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三百十四條之規定均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
揆諸上述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 淡 怡
法 官 顧 正 德法 官 林 燦 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陳 建 分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