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易字第476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辛○○
即謝義鎗)身分證統選任辯護人 謝宗翰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3年度偵字第1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辛○○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辛○○(原名謝義鎗)以不動產投資、興建為業,民國83年11月18日,以其所有、坐落於苗栗縣○○鄉○○段○○○ ○號(後經重測改編為水美段407 地號)土地上之門牌號碼為苗栗縣○○鄉○○村○○○○路61之1 號建物(建築編號為1881號)及坐落土地即前開土地面積1 萬分之60(以下稱系爭不動產),與同上門牌號碼66之1 號、39之1 號2 建物及坐落土地2 筆不動產為擔保,向寶島商業銀行(已改制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75
0 萬元,並就系爭不動產部分,設定金額為3 百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日盛銀行。復委託癸○○(已死亡,另經不起訴處分)與第3 人訂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及辦理所有權移轉等不動產出售事宜。於84年3 月12日,癸○○經其授權,與丙○○以332 萬元之代價,訂立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契約,被告辛○○明知癸○○代為售出不動產予他人後,除應配合辦理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外,並應塗銷限制各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抵押權登記,即使承受原不動產擔保之貸款,亦應持相關文件至銀行及地政機關辦理原抵押權之塗銷或新抵押權之登記。詎被告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除交付印鑑、身分證與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狀等物,交予癸○○之助理李己○○(即己○○)辦理所有權移轉外,匿不告知尚有設定抵押權乙情,使李己○○依房屋買賣之常情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即俗稱之過戶登記,而未察覺系爭不動產有如上抵押權之登記,並於同年6 月5 日為66之1 號不動產及39之1 號不動產之塗銷抵押權登記。丙○○亦因信賴被告辛○○而未向地政機關查閱土地登記簿,並如約給付332 萬元予辛○○。
嗣丙○○於91年1 月25日,向地政機關申請不動產登記謄本,始赫然發現右述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登記,經催請辛○○解決而避不見面,丙○○始知受騙,因認被告辛○○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罪等語。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辛○○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罪,係以:(一)被告辛○○之答辯狀,可證明被告委託同案被告癸○○代為出售不動產,買賣契約並授權同案被告逕自簽約等情。(二)告訴人丙○○之指訴,足證被告收取332 萬元之價金,並配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已履行物權契約等情。(三)系爭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足證被告取得買賣價金後,始交付印鑑、身分證及不動產所有權狀等相關文件與代辦人員辦理所有權移轉等情。(四)日盛國際商業銀行92年8 月1 日日盛新莊字第9226號函及附件,可證被告以系爭不動產及66之1 號不動產、39之1 號不動產,向日盛銀行借款750 萬元,款項撥入被告在日盛銀行所開設、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並於84年6 月1 日為前開66之1號不動產、39之1 號不動產之塗銷抵押權登記。該筆貸款之債務人為被告,保證人為被告之妻丁○○,被告不可能放任自己為債務人所貸得金額不為自己所用等情。(五)證人甲○○之證詞,可知辦理所有權登記需每成交1 件,到被告辦公室用印乙次,並持相關文件到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非概括授權用印,可見被告與同案被告癸○○間,委託房屋買賣、所有權移轉等事宜清楚,同案被告癸○○不可能發生利用持有所有代售不動產所有權狀之際,而未經授權私自辦理所有權移轉情形。(六)系爭不動產之他項權利部中,抵押權設定、塗銷登記,可見84年6 月1 日,被告尚將66之1 號不動產、39之1 號不動產設定之抵押權塗銷,顯見被告故意不塗銷系爭不動產之抵押權,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甚明。(七)被告於93年2 月19日所提答辯狀所附之寶島銀行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影本,可知該存簿一直存在被告手中,被告顯然知悉貸款、供擔保內容,而故意誤導同案被告私自偽造合約且未辦理貸款塗銷,以圖推卸刑責等情為論據。
三、本件被告辛○○否認有詐欺告訴人丙○○之犯行,辯稱:「我有12間房子委託癸○○與甲○○賣,總共賣出10戶,其中包括丙○○這1 戶,但我從未與丙○○接觸洽談買賣事宜,且該戶是賣給庚○○。癸○○是代書,違背職務,侵占本案貸款250 萬元,以本人名義暗中繳利息6 年半,檢察官以本案3 戶房屋貸款作為偵辦方式是不對,因為3 戶房屋以同樣的方式移轉,寶島銀行83年11月28日撥3 戶貸款共750 萬轉給台馥建設的董事長,這3 戶貸款就轉到我身上,10月28日起我就要繳3 戶的利息,本案關鍵是錢,是誰拿了250 萬元的價金,沒有去塗銷,是誰繳付利息6 年半,應該是本案的重點」等語。
四、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丶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在訴訟上之證明均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以致無從形成對被告不利之確信時,依據罪疑利益歸於被告之法則,即應儘先為有利被告之判斷,不得徒憑主觀上之臆測遽行排除有利於被告之可能,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著有判例足參。
五、經查:
(一)證人即告訴人丙○○與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檢察官問:三義歐香新城路61之1 號建物向誰購買?)當時的屋主是謝義鎗。」、「(檢察官問:謝義鎗在買賣過程有出面?)沒有,當時是透過仲介。」、「(檢察官問:仲介是何人?)癸○○。」、「(檢察官問:你們在何日簽約是否記得?,、、是否是契約書上84年3 月12日)是。」、「(檢察官問:契約是誰跟你訂立?)癸○○。」、「(檢察官問:買賣價款為何?)332 萬元。」、「(檢察官問:後來過戶時,謝義鎗有無出面?)也是沒有,在談買賣時,癸○○說他得到屋主授權要交給他辦理,房屋方面也沒問題,沒有貸款。」、「(檢察官問:你自己知不知道當時有無貸款?)不知道,更正上述,那時候他是跟我講房子乾淨沒有問題,不是我上面講的沒有貸款。」、「( 檢察官問:他有無特別跟你說到沒有抵押權問題?)沒
有。」、「(檢察官問:買賣契約書上面的字是誰書寫?)是仲介裡面的小姐,後面有部分是癸○○寫的。」、「(檢察官問:請提示他卷第13至14頁,哪些是癸○○書寫?)第14頁第4 行開始以後的4 行。」、「(檢察官問:
其他的字及條文是誰書寫?)條文是小姐寫的。」、、、「(檢察官問:同上契約書,當時賣主之姓名、蓋章是誰簽或蓋?)謝義艙是小姐寫的,章是癸○○蓋的。」、「(檢察官問:同上契約書之電話、住址及身分證字號是誰書寫?)是小姐寫的。」、「(檢察官問:後來房屋之價款如何給付?)就是契約上所寫的。」、「(檢察官問:是你自己開票?)應該是用現金。」、「(檢察官問:請提示同上他卷,契約上載,第一次你有給付70萬元?)是,是簽約當天或第2 天給付75萬元,但好像是郵局的票。
」、「(檢察官問:是給付給誰?)癸○○。」、、、「(檢察官問:之後的給付情形?)第2 次是35萬元,由陳怡璇代收,當時癸○○好像在場。」、「(檢察官問:第
3 次給付情形?)第3 次開票交給癸○○。」、「(檢察官問:這張票後來由誰去兌現,是否知道?)不曉得。」、「(檢察官問:開支票之合作金庫的帳號是否知道?)好像是我的帳號。」、「(檢察官問:幾號?)不曉得。
」、「(檢察官問:你有無交付過錢給謝義鎗?)沒有。」、「(檢察官問:你後來總共給付多少價款?)332 萬元。」、「(檢察官問:之後何時發現房子有抵押權設定?)90年還是91年時。」、「(檢察官問:為何?)因當時要去出房屋地籍謄本時才發現。」、「(檢察官問:為何要申請地籍謄本?)因我有想要去貸款。」、「(檢察官問:你買了以後,銀行有無通知過你,該房子有抵押權設定?)沒有,在這之前,謝義鎗之經理有打電話問我該房子有無貸款。」、「(檢察官問:謝義鎗有經理?)對。、「(檢察官問:是否知道是誰?)黃仁文,謝義鎗應該知道。」、「(檢察官問:他為何要這樣問你?)我也不曉得,那時我不在家,我母親告訴我的。」、「(檢察官問:你剛才稱有交付票給癸○○,是否有兌現,還是後來你用錢把該支票換回來?)我開出的票有被兌現。」、「(檢察官問:哪家金融機構?)合庫、郵局。」、「(辯護人問:你在提起本件告訴前,有無曾看過本案被告?)沒有。」、「(辯護人問:當時歐香新城路61之1 號建物,是何人交屋給你?)癸○○。」、「(辯護人問:當時你在辦房屋移轉過戶之文件及印鑑證明,是交給誰?)交給癸○○。」、「(辯護人問:你剛才稱你是和癸○○簽約,當時謝義鎗有無在場?)沒有。」、「(辯護人問:你們在何處簽約?)歐香新城接待中心。」、「(辯護人問:請提示偵卷第14頁契約書,你剛才稱你是用支票給付第3 期款項,手寫的最後一行書寫『票已交還丙○○先生,並於84年5 月18日換取現金』,與你剛才所述不同?)我記得癸○○叫我和我媽去郵局領現金出來交給癸○○。」、「(辯護人問:票?)還在癸○○那邊。」、「(辯護人問:既然如此,你稱票有兌現,你是否給付癸○○
2 次款項?)票不是我們給的,是癸○○拿別人的票換現金。」、「(辯護人問:手寫第4 行部分,第3 次是否給癸○○100 萬元現金及合作金庫面額127 萬元的支票?)對。」、「(辯護人問:合作金庫的票是否是你個人簽發?)我可能是存的現金太多,用現金去換銀行簽發的現金票。」、「(辯護人問:契約書上第5 行下方,記載乙方可在84年5 月18日持票向甲方換現金,『持票』是指哪張票,是指合作金庫那張票?)這部分當時也搞不大清楚。」、「(辯護人問:『乙方可在84年5 月18日持票向甲方換現金』是誰書寫?)癸○○在我交付尾款時書寫的。」、「(辯護人問:『乙方可在84年5 月18日持票向甲方換現金』,其中的票並不是合作金庫的票?)是。」、「(辯護人問:這跟你無關,為何要寫在買賣契約上?)這部分,不知當時為何要寫上去。」、「(辯護人問:另外一行註記支票已交付給你84年5 月18日換取現金,是什麼意思?)我不清楚,因這麼久我搞混了。」、、、「(辯護人問:你在簽約前有無申請過該棟房子建物登記謄本?)沒有。」、「(辯護人問:癸○○有無讓你看過建物登記謄本?)沒有。」、「(辯護人問:癸○○拿何文件讓你相信該房子是沒有設定抵押權的?)是仲介公司在那邊賣房子,之前我堂弟也是跟癸○○在旁邊買1 棟。」、「(辯護人問:是否知道你堂弟那棟房子原來之出賣人是誰?)不知道。」、「(辯護人問:是否知道門牌號碼?)隔壁沒幾間。」、「(辯護人問:你堂弟購買的那戶房子,有無貸款?)不清楚。」、「(辯護人問:剛才檢察官問你,你稱你給付頭款是75萬元,為何契約書記載70萬元?)我有講75萬元嗎?」、「(辯護人問:是70萬元?)是。」、「(辯護人問:該筆款項是支付現金還是用郵局的票?)忘了。」、「(辯護人問:你剛才稱黃仁文有通知過你,問你有無辦貸款 ,這是何時的事情?)91還是90
年底,這我不能確定。」、「(辯護人問:你母親有無告訴你,黃仁文為何打電話來講這件事情?)有,他是說我的房子有被貸款。」、「(辯護人問:你有跟黃仁文聯絡?)有,之後有。」、「(辯護人問:聯絡內容?)我問黃仁文,房子為何被貸款?」、「(辯護人問:所以當時你就知道你的房子有設定抵押?)那時候跟黃仁文聯絡後才去申請土地登記簿謄本。」、「(辯護人問:黃仁文是否問你有無去辦理貸款?)對。」、「(辯護人問:你當時如何回答?)沒有。」等語(以上參本院審卷第2 卷第87至97頁)。
(二)是由證人即告訴人丙○○之上述證詞,衡諸卷附之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參他卷第11至14頁)所示,可知告訴人丙○○係在苗栗縣三義鄉「歐香新城」之接待中心,與癸○○接洽購買系爭不動產事宜,癸○○告以得到屋主之授權辦理房屋買賣事宜,房子很乾淨沒有問題,但當時被告辛○○並未在場。嗣告訴人丙○○與癸○○,於84年3 月12日,在「歐香新城」接待中心,簽立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契約,總價332 萬元。上述買賣契約書上之「謝義鎗」(即被告辛○○)、內容(除同他卷第14頁後4 行係癸○○所寫之外),係該接待中心的小姐所寫,「謝義鎗」的章係癸○○所蓋。告訴人丙○○第1 次給付70萬元,第2 次給付35萬元,由陳怡璇代收,第3 次尾款給付227 萬元,包括100 萬元現金,及告訴人丙○○所簽發面額127 萬元之合作金庫支票。乙方即賣方於84年5 月18日可持支票,向甲方即告訴人丙○○換取現金,而於同日癸○○將支票交回告訴人丙○○並換取現金。告訴人丙○○前後支付33
2 萬元予癸○○,在交款過程中,並未見被告辛○○,且未交付款項予被告辛○○,在提起本件詐欺告訴前,亦未見過被告辛○○。辦理系爭不動產移轉過戶之文件及印鑑證明,係交給癸○○。告訴人丙○○係因其堂弟曾向癸○○購買「歐香新城」位於系爭不動產旁隔幾戶之1 棟房屋,才相信系爭不動產是沒有設定抵押權。告訴人丙○○購買系爭不動產之後,銀行並未通知其該不動產有設定抵押權。但於90年或91年底,被告辛○○之經理黃仁文詢問告訴人丙○○系爭不動產是否有設定抵押,其答稱沒有,嗣其欲以系爭不動產貸款時,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地籍謄本,方發覺系爭不動產,有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300 萬元予寶島銀行等情。
(三)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辯護人問:剛才證人乙○○所述,她說曾經看見你去繳納謝義鎗的貸款?)是的,我是地政士,跟日盛銀行有業務往來,我有去繳過謝義鎗的貸款。」、「(辯護人問:你為什麼會去繳謝義鎗的貸款?)是癸○○交代的。因為我們會跑銀行,癸○○就請我們幫忙代繳。」、「(辯護人問:癸○○有沒有說過謝義鎗的貸款是由他來付?)癸○○沒有說。」、「(辯護人問:你到寶島商業銀行去繳,是誰交給你去繳?)癸○○還沒有過世之前,都是癸○○拿錢給我們去繳。」「(辯護人問:癸○○什麼時候過世?)88年。」、「(辯護人問:在癸○○過世之後,謝義鎗的貸款是如何繳納?)戊○○請我代繳,因為我比較清楚,因為我的事務所離寶島商業銀行比較近。」、「(辯護人問:你的意思是否就是說癸○○過世之後,繳納謝義鎗的貸款的來源都是戊○○?)來源我不清楚,癸○○的2 哥壬○○會跟戊○○要求。」、「(辯護人問:被告對於你們去繳貸款的事情知情嗎?)這個我不清楚。」、「(辯護人問:這個貸款是謝義鎗的,現在登記房子的抵押人是丙○○,都跟癸○○沒有關係,為什麼要癸○○去繳貸款?)因為那時候的貸款利率很高,都會承接原貸款繼續繳下去。」、「(辯護人問:你的意思是否就是說癸○○承接貸款繼續繳?)我是認為說丙○○買房子,應該是承接謝義鎗的貸款,繼續繳,不太會塗銷,因為當時很多人買房子都是這樣子。」、「(辯護人問:你是否知道苗栗縣○○鄉○○村○○○○路61之1 號的房地過戶給丙○○之後,抵押權沒有塗銷,這件事情你是否知道?)我不知道。」、「(辯護人問:所以你也不知道誰決定不塗銷抵押權?)是的。」、「(辯護人問:癸○○有沒有告訴你苗栗縣○○鄉○○村○○○○路61之1 號房地的買受人是誰?)沒有說,歐鄉新城銷售很多間,最多的時候有20多間,我們不會特別注意是銷售哪1 間。」、「(辯護人問:有關上開房屋的移轉過戶文件是誰辦的?)當初在苗栗地檢署時有問過,因為我是代書,文件我會寫,而且當初我是在新莊,跟苗栗有一段距離,我本來以為這件是我在辦的,後來我調件出來,發現是請苗栗的李己○○(即己○○)送件的,當初送件的時候不需要證照,因為李己○○在苗栗賣房子,我有幫他寫一些資料,是李己○○去送件的。」、「(辯護人問:移轉過戶的公契上所載的買受人是誰決定的?)癸○○決定的。」、「(辯護人問:請提示他字卷第73頁庚○○的契約書,上面有癸○○的簽字,是誰的字跡?)是癸○○的,整頁都是他寫的,他的筆跡很好認,、、。」、「(檢察官問:你說有去繳被告的貸款,是什麼時候的事情?)斷斷續續,應該是在移轉好了之後,有叫我們持續幫他繳,繳了好多年。」、「(檢察官問:每次都是戊○○拿錢來給你們嗎?)癸○○過世之前,都是癸○○交代的,過世之後,戊○○有時候會到台北,拜託我們去繳。」、「(檢察官問:戊○○請你們去繳多少次,多少錢?)記不清楚了。」、「(檢察官問:你知道剛才講的房地公契上面出賣人的章是誰蓋的?)應該是癸○○找謝義鎗蓋的,因為謝義鎗很信任癸○○,因為已經賣很多戶出去了,我印象中好像去謝義鎗的公司請他蓋的。」、「(檢察官問:你是否知道以前謝義鎗過戶的章,也就是蓋在公契上面的章,是要逐件請謝義鎗蓋,還是章放在癸○○那邊,由癸○○蓋?)剛開始逐件,後來比較信任,但是我也不知道是如何蓋的。」、「(辯護人問:請提示今日庭呈答辯狀被證五號,84年7 月28日解付入帳單,這個款是你去匯的嗎?)是的。」、「(辯護人問:為什麼要趕在84年7 月28日上午10點去匯?)那時候癸○○拿錢叫我去存到謝義鎗的帳戶裡面。因為當時正在移轉,如果我記得沒有錯的話。」、「(辯護人問:你是否知道癸○○去找謝義鎗蓋移轉過戶的印章時,他是請謝義鎗在空白的文件上面蓋章,還是填好的時候蓋?)通常都是空白的時候蓋。」、「(辯護人問:為什麼?)因為還要有時間去寫。」等語(以上參本院審卷第2 卷第142 至146 頁)。
(四)證人己○○(即李己○○)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檢察官問:有沒有在癸○○那邊工作過?)有。」、「(檢察官問:大概什麼時候?工作多久?)大概80幾年那個時候,在三義那邊工作半年多,後來就是類似我1 個人在那邊駐守。」、「(檢察官問:你那個時候的工作內容?)幫他(癸○○)賣房子,有些案件要送件,送到地政事務所、、」、「(檢察官問:工作這半年多的時間,你大概送過幾次件?)1 、2 件而已。」、「(檢察官問:平常都是誰去送件的?)癸○○的周代書。」、「(檢察官問:提示93年度偵字192 號卷宗第6 頁的土地登記申請書及第9、11頁的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是否是你去送件的?)只有第6頁是我的簽名。」、「(檢察官問:上開卷頁,你的意思是否是說土地登記申請書是你去送件的?)是的,上面的文書內容不是我寫的,我只有在後面簽名、蓋章。」、「(檢察官問:請再確認,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是否是你連同登記申請書一起送件的?)我記不太清楚,但是那時候應該是這樣的,那時候我也不太懂,他們那時候叫我送件,我就簽名、蓋章。」、「(檢察官問:同樣這兩份申請書、契約書,上面有沒有看到謝義鎗的蓋章?)我現在看到6 、9 、11、12頁是有,但是那時候我並不清楚。」、「(檢察官問:請再確認,當初你在送件時,這申請書及契約書上面是否蓋有謝義鎗的印章?)當初應該是有吧,他才會收件。」、「(檢察官問:這個蓋印怎麼來的?)癸○○他們都弄好了,才拿給我。」、「(檢察官問:這件案子你除了送件到地政事務所外,有沒有幫忙去請人蓋章?)沒有。蓋章的部份只有我在地政事務所蓋我自己的章還有簽名。」、「(檢察官問:你剛才提到大部分都是周代書送件的,為什麼這件是你送件的?)因為癸○○跟我說周代書比較忙,叫我送件。」、、「(檢察官問:癸○○委託你送件時,有沒有說什麼話?)沒有,我有跟癸○○說,我不是代書,不太懂,癸○○說沒有關係,就是你去送件。」、「(辯護人問:你剛才說周代書的全名?)甲○○。」、「(辯護人問:提示上開文件,第6 、7 、9 、10、11、12頁,上面除了你自己的簽名、蓋章之外,其餘的字跡是否是甲○○寫的?)應該是,她的字跡就是這個樣子,都是她在寫的。」、「(辯護人問:這些提示給你的文件,是甲○○交給你的,還是癸○○交給你的?)是癸○○交給我的。」、「(辯護人問:你在80幾年在三義那邊癸○○任職時,你有沒有看過被告辛○○?)沒有,除了上次在地檢署開庭有看過之外,其餘都沒有看過」等語(參本院審卷第2 卷95年9 月13日審判筆錄第3 至6 頁)。
(五)是觀諸證人甲○○之上述證詞、其於偵查時之證詞(參同他卷第45至46頁、第219 至220 頁,偵卷第84至85頁),及證人己○○之證詞,衡諸卷附之系爭不動產土地登記申請書、所有權移轉契約書(買受人為告訴人丙○○,參偵卷第6 至12頁),暨斟酌卷附之系爭不動產另1 份買賣契約書(買受人為庚○○,參他卷第71至73頁)所示。可知證人甲○○於81年至88年止受僱於癸○○,證人己○○於80年間受僱於癸○○,而證人己○○曾於三義「歐香新城」駐守約半年。證人甲○○於銷售「歐香新城」時,因該處最多有20多戶同時銷售,並未特別注意系爭不動產之買受人為何人。而系爭不動產移轉過戶之文件的買受人為何人,係由癸○○決定,證人甲○○當時在新莊,不克前往苗栗辦理系爭不動產之產權移轉登記事務,乃由癸○○委託證人己○○將系爭不動產之土地登記申請書、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送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而證人己○○持上述文件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時,前述文件之內容業已填寫完畢,且已用印,文件之內容,係由證人甲○○所書寫,證人己○○僅係將自己之姓名簽署於代理人欄下並蓋章。證人甲○○不知系爭不動產是否有設定抵押權,亦不知何人決定不塗銷系爭不動產抵押權之登記。證人甲○○係地政士,與日盛銀行有業務往來,曾受癸○○之託,至該銀行繳被告辛○○之貸款。在癸○○未過世前,均係癸○○拿錢給證人甲○○去繳交被告辛○○之貸款。嗣癸○○過世之後,證人戊○○曾至臺北請證人甲○○代繳被告辛○○之貸款,但證人甲○○不知該金錢之來源,僅知癸○○之2 哥壬○○會跟證人戊○○要求。而有關買受人為庚○○之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後方記載「已收服務費貳拾萬元癸○○84.3.13 」等文字,係癸○○之字跡。而出售「歐香新城」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相關契約書之「謝義鎗」章,原先係經被告辛○○逐件蓋印,之後比較信任,但證人甲○○並不清楚是如何蓋印。然參酌證人即告訴人丙○○結證稱:「(檢察官問:同上契約書,當時賣主之姓名、蓋章是誰簽或蓋?)謝義鎗是小姐寫的,章是癸○○蓋的。」等語(參本院審卷第2 卷第5 頁第10至13行),可見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告訴人丙○○部分)上之「謝義鎗」印文,係癸○○持「謝義鎗」之印章所蓋,並非被告辛○○所為等事實。
(六)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辯護人問:你目前於哪裡任職?)我在日盛銀行任職。」、「(辯護人問:擔任何職?)之前在新莊分行,現在在總行。」、「(辯護人問:你在84年的時候,當時在什麼地方任職?)那時候我在日盛銀行任職(當時稱寶島銀行),我是84年9 月到職。」、「(辯護人問:你在84年9 月到職後,你擔任什麼職務?)擔任支票存款、出納、會計、服務台、總務、放款帳務。」、「(辯護人問:在目前法庭內有誰是你在90年以前曾經看過的?)我90年以前看過的是作證證人席的甲○○。」、「(辯護人問:你是在什麼地方看到甲○○的?)我是在新莊分行看到甲○○的。」、「(辯護人問:甲○○當時到新莊分行辦理什麼事情?)我那時候是負責放款帳務,甲○○到銀行來是繳放款利息。」、「(辯護人問:甲○○那時候到銀行來是繳哪1 戶的利息?)是繳謝義鎗的放款利息。」、「(辯護人問為什麼謝義鎗的放款利息是由甲○○來繳息?)這個我不清楚,我們不會過問太多是誰來繳。」、、、「(辯護人問:你是否曾經直接與謝義鎗聯絡來繳納利息?)因為時間已經很久,沒有辦法確定,但是印象中都是一個女生來接電話的。」、「(辯護人問:這個女生是你剛剛所說的來繳款的甲○○嗎?)我看過很像是,但是時間已經很久了,我沒有辦法確定,但是我覺得相似度有百分之80以上。」、「(辯護人問:請求提示他字卷第201 頁,84年7 月28日有兩筆交易,第1 筆是放款轉帳,金額是新臺幣23,268元,第
2 筆是同1 日,金額是相同,請問這是什麼意思?)放款轉帳有一個交易代號1209,是客戶用轉帳進去的,之後中心電腦會自動扣帳。」、「(辯護人問:請求提示本日庭呈之答辯狀所附的被證二的存摺資料,存摺第1 頁第20、21筆,是否就是84年7 月28日的那兩筆交易?)對的。」、「(辯護人問:84年7 月28日之前,這個帳戶有餘額新臺幣51,874元,同日有1 筆放款轉帳新臺幣23,268元,你說這筆錢是銀行自動從帳戶扣款轉帳,是否如此?)我們如果看客戶的存摺錢夠扣的話,我們的電腦會自動跑一次,把錢扣掉。」、「(辯護人問:第1 頁行數第21筆,是什麼意思?)是指有人轉新臺幣23,268元進來這個帳戶,入電腦的時間是12點11分。」、「(辯護人問:你說你們電腦自動跑一次的扣款時間?)凌晨3 點14分。」、「(辯護人問:你的意思是否就是說,帳戶有餘額,你們就扣款新臺幣23,268元,之後又有人在同日12點11分匯入新臺幣23,268元?)是的。」、「(辯護人問:請求提示本日庭呈答辯狀的被證五號,寶島商業銀行解付入帳單,日期是84年7 月28日,這筆入帳單上面所載的款項,是否就是你剛才所說,我提示給你看的存摺第1 頁第21筆的那筆?)是的。」、「(辯護人問:請說明這筆解付入帳單的匯款人是誰?)甲○○。」、「(辯護人問:甲○○是直接把這筆新臺幣23,268元匯入到謝義鎗上開寶島銀行的放款帳戶?)是的。」、「(辯護人問:提示上開存摺,84年8 月16日起,到90年底這段期間,從存摺來看,這戶的貸款,大部分是用什麼方式繳納本息?)84年8 月30日以後,包括11、12月都是現金,之後都是現金。」、「(辯護人問:你剛才所說的84年11、12月以後都是現金繳納,為什麼存摺裡面都無法顯示?)客戶如果是現金來繳納的話,他可以是存在存摺,電腦就會自動扣,或是直接拿現金到銀行櫃台繳款,我再開收據給他。」、「(辯護人問:你的意思是否就是說如果沒有在銀行存摺摘要欄記載現金的話,就是他直接拿現金到櫃台繳納放款利息?)是的。」、(辯護人問:提示上開存摺第2 頁,行數第2 、4、19、21、23,這幾筆是否都是用現金存入的方式?)是的。」、「(辯護人問:上開所述這5 筆,他的交易單位是在哪個分行?)016 是板橋分行,代號5 的話是代表櫃員持卡號碼。」、「(辯護人問:照你所述,這5 筆交易都是在板橋分行完成的?)是的。」、「(辯護人問:提示上開存摺第1 頁,行數第8 、10、12、14、16,這5 筆的交易單位?)012 是松山分行。」、「(辯護人問:提示本日庭呈答辯狀被證七號,寶島銀行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存款憑條,這3 筆是什麼單據?)這是我們現金存款或是轉帳的存款單,就是客戶來臨櫃存現金的時候,我們會請客戶填。」、「(辯護人問:上開3 筆存款與存摺的第2 頁的行數第19、21、23有什麼關連?)那3 張存款單是存款之後會顯現在上開的儲金簿存摺上。」、「(辯護人問:請提示今日答辯狀被證6 ,寶島銀行放款收入傳票,這6 張是什麼單據?)這6 張都是放款繳利息的單據,繳的都是謝義鎗戶頭的放款利息。」、「(辯護人問:這6 張是否是你剛才所述,客戶來臨櫃繳納利息,你們所開的收據?)是的。」「(辯護人問:提示上開存摺第1、2 頁,這是否能看出什麼時候補摺紀錄?)84年8 月30日(含)以後的資料是1 次補摺的,因為色澤是1 致的。
」、「(檢察官問:要去臨櫃繳利息的話,是否要本人去繳?)不需要。」、「(檢察官問:如果要把錢存入某帳戶是否需要本人去存?)不需要本人。」、「(檢察官問:到現在都是如此的情況?)是的,目前銀行實務都是如此。」、「(檢察官問:你說可以去臨櫃繳利息,你有看過本案的哪些人去繳利息?)因為時間已經久了,我印象中好像證人甲○○有去臨櫃繳納利息。」、「(檢察官問:被告本人有自己去繳納利息嗎?)我沒有看過他。」、「(檢察官問:上開存摺沒有記載什麼時候去補摺的日期嗎?)沒有。但是可以看出色帶是不一樣的。我們看不出來客人是哪1 天去補摺的,但是可以從色澤來分辨哪些筆資料是同一天補摺的。」、「(檢察官問:你是否知道被告在你們銀行有幾筆貸款?)我不知道。比較在意的是有沒有正常來繳利息,若未正常繳息,就會電話催促。」、「(檢察官問:甲○○來繳的是被告哪1 筆貸款?)有些客人的慣性會來表明說繳誰的貸款,通常客人會主動告知要繳誰的貸款。」、「(檢察官問:提示本署向日盛銀行函查的資料,該行有函覆被告繳納利息的11筆資料,請逐一說明這11筆匯款資料的資金來源如何?)光是看轉帳這兩個字的話沒有辦法確認,應該要看傳票才會知道轉出及轉入的人為何人。先就傳票的部份解釋,有些不在交易明細表裡面,因為有些人是現金繳款,或者是其他的人從他的戶頭裡面提現金,跟我們說要繳謝義鎗的貸款,這也沒有辦法在謝義鎗的存摺資料裡面顯現出來。首先金額的部份,寶島商業銀行84年6 月1 日取款憑條新臺幣2,520,06
4 元部分,是從戊○○先生戶頭支出的金額,是要還謝義鎗的貸款。第2 張取款條84年6 月1 日,金額是新臺幣2,520,063 元,是從謝瓊瑤的戶頭裡面提領出來,轉帳還謝義鎗的貸款,這兩筆取款條開了之後,是先繳1 期的貸款,就是卷附資料的放款收入傳票新臺幣69,905元,剩下的就是還本金新臺幣4,964,323 元,剩下的就是幾天的利息新臺幣5,899 元,總金額是新臺幣4,970,222 元。該張存款收入傳票上右上角,有一個對方科目,上面有記載帳號號碼,就表示銀行轉帳過來的,也就是繳一期的利息新臺幣69,905元,以及上開本金及零星幾天的利息4,970,222元,這4 張是同1 筆。寶島商業銀行84年6 月27日放款收入傳票上所載的新臺幣23,268元,是客戶來繳現金。日盛銀行91年2 月4 日解付匯款單,是一般客戶跨行匯款進來的單子,是指辛○○用跨行轉帳的方式,匯入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0,金額是新臺幣25,600元,匯款進來之後,每一期要繳的金額是新臺幣23,268元,他是匯新臺幣25,
600 元進來,我們扣掉違約金及遲延利息之後剩下79元就掛在他的戶頭上(這筆錢還他)。2 年10月2 日日盛銀行支出傳票新臺幣23,448元,這是從謝義鎗的放款帳戶領出來,因為他的存款有足夠繳利息,我們再把利息轉出來,我們銀行自己做帳抵扣他應該繳的利息。」、「(檢察官問:93年12月13日轉賣AMC交易,是什麼意思?)這是客戶如果有逾期繳款等情形,我們催收也未得效果,這些不良債權我們就轉賣給資產管理公司處理,AMC就是指資產管理公司。」、「(檢察官問:是否要繳貸款的本息的話,不一定要轉到貸款的帳戶?)通常我們貸款給客戶,都會要求客戶開立一個活期儲蓄帳戶,用來繳息的事宜,客戶都會配合開立這個帳戶。」、「(檢察官問:如果要繳息的話,不一定要匯到客戶要繳息的帳戶?)不一定,因為來繳的人不一定知道帳號,他來繳錢之後,我們會開收據,沒有存摺的話,也可以繳利息。匯到他自己的放款帳號也可以。」、「(檢察官問:請提示他字卷第199頁的資料查詢,這是什麼意思?)這是針對放款的客人,他來臨櫃繳利息。本金利息欄上面記載金額,就是代表客戶已經繳的本金利息,才會列上去。」、「(辯護人問:你剛才回答檢察官說本金利息欄是有繳了本金利息,才會列上去,但你看得出來是誰去繳錢的嗎?)看不出來。」、「(辯護人問:是否可以說明被告的兩個帳戶,一個是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一個是放款帳戶,是否可以說明被告的這兩個帳戶的帳號,從哪裡可以看得出來?)他卷199頁左上角的帳號,10是指活儲,56是指長期擔保放款的科目,7 年以上都會放在56的科目,是我們要配合金融局的規定。」、「(辯護人問:存摺上面的帳號是否可以唸一下?)00000000000000號。」、「(辯護人問:上開帳號與審判長剛才有提示他卷第199 頁上所列00000000000000這個帳號有什麼差異?)活儲的帳號客人可以自己存款,只要有印章、存摺,就可以領款,就是跟一般儲蓄存款一樣。至於放款帳號就是一筆貸款會給客戶一個放款帳號,客戶可以知道當初貸款多少錢,每次繳款就會自動扣款,客戶就可以知道剩下多少貸款。」、「(辯護人問:你剛才回答檢察官問題時,客戶來辦理貸款時,你們會要求客戶開一個活期儲款帳戶,來處理繳息事宜,請你確認剛才提示存摺正本上的帳號是否就是辛○○根你們銀行貸款的時候,你們要求他開立的活期存款帳戶?)是的。」、「(辯護人問:請提示他卷第201 頁交易查詢報表,請比對交易查詢報表與存摺,8 月30日之後都是1 次補摺,在84年8 月30日之前謝義鎗都是用活期存款帳戶來繳本息,或者是用你所謂的貸款時的放款帳戶的帳號來繳本息?)84年8 月30日之前都是把錢存在上開謝義鎗的活期存款帳戶來繳息。」、「(辯護人問:請提示公訴人庭呈的日盛銀行函覆的資料,91年2 月4 日的取款憑條,這筆錢匯入的帳戶是哪1 個帳戶?)匯入放款帳戶00 000000000000 號。」、「(辯護人問:你是否知道被告這筆款項為什麼要用匯款的方式匯入貸款的放款帳戶,而不是向以前用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來繳息?)我們不會在乎客戶是用現金或是用匯款轉到活期儲蓄存款或者貸款的放款帳戶,我們只在乎他們有繳息就好。」等語(以上參本院審卷第130 至14
1 頁)。
(七)是由證人乙○○之證詞,再參考證人宋效鄴之證詞(參偵卷第48至49頁),可知證人甲○○曾至寶島銀行(後改制為日盛銀行)新莊分行繳納被告辛○○之貸款利息,證人乙○○未曾見過被告辛○○至上述銀行繳納利息等情。復參酌卷附日盛銀行新莊分行92年8 月1 日日盛銀行新莊字第92226 號函及該函所附之放款帳務明細資料、交易查詢報表(以上參他卷第195 至208 頁)、94年11月21日日盛銀行新莊字第94413 號函及交易查詢報表、取款憑條、放款收入傳票(參本院審卷第2 卷第156 至167 頁)、謝義鎗寶島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 號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及交易明細表(參本院審卷第2 卷第180 至183 頁)、土地登記簿謄本(同他卷第15至31頁)所示。可見被告辛○○於83年11月18日提供系爭不動產、與同上門牌號碼66之1號、39之1 號之房地共3 筆不動產,向寶島銀行貸得75 0萬現金,並就系爭不動產部分,設定金額為3 百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寶島銀行。之後於84年6 月1 日,由戊○○之戶頭支出252 萬零64元,於同日由謝瓊瑤之戶頭提領
252 萬零63元,轉帳償還被告辛○○之上述貸款,亦即清償本金494 萬餘元,並塗銷該3 筆不動產之66之1 號、39之1 號不動產之抵押權設定登記,僅剩系爭不動產之本金尚未償還。而被告辛○○向寶島銀行申請上述貸款時,該銀行之放款帳號為0000000000000 號,且該銀行要求被告辛○○開立000000000000000 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供繳交貸款本金利息之用。上述放款帳號係讓客戶知悉當初貸款多少錢,每次繳款就會自動扣款,客戶即可明瞭剩下多少貸款。在84年8 月30日以前,上述貸款本金利息之繳交,均係透過000000000000000 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來繳納,且係以現金繳納,之後亦均係以現金方式繳納,每月需繳23268 元。前述繳納本金利息,並不需本人親自為之,繳款人僅需向銀行櫃檯人員表明償還何人之貸款,櫃檯人員即可處理。而84年7 月28日之前,被告辛00000000000000000 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尚有51784 元之餘額,該銀行電腦於同日凌晨3 時14分,自該帳戶扣款23268 元,但同日上午12時11分,證人甲○○匯款23268 元入被告辛○○之上述活期存款帳戶等事實。
(八)證人壬○○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辯護人問:你是否認識癸○○?)他是我弟弟。」、「(辯護人問:癸○○是在什麼時候死亡?)88年7 月意外死亡。」、「(辯護人問:你在癸○○死亡後,你有沒有繳過苗栗縣○○鄉○○村○○○○路61之1 號房地的銀行貸款?)我是今天來這裡才知道這件事,錢不是我在繳的。」、「(辯護人問:你知道是誰繳的嗎?)我知道有人繳,初期是我弟弟繳的,有時候癸○○叫甲○○代書去繳,有時候會叫另外戊○○先生去繳,這是我在86年才知道的事情,86年以後有一次我弟弟來跟我借錢,我才知道。」、「(辯護人問:癸○○88年死亡之後,這個銀行的本息是由誰去繳的?)86年我弟弟來跟我借錢,他說他有跟謝義鎗挪錢去用,癸○○說他幫謝義鎗賣房子,他把賣房子的錢挪去借給人家,為了賺利息,利息說好像有一分半,那筆錢是借給戊○○。癸○○跟我說他很急,怕謝義鎗知道,癸○○會被抓去關。86年6 月多的時候,戊○○沒有把錢還給我弟弟,結果我們被戊○○倒了,後來都是戊○○在繳利息,我弟弟死了之後,我們有叫戊○○繼續繳利息。那時候癸○○死的時候我們整理他的遺物,我們有看到本票、借據那些東西。我弟弟都叫代書去幫他繳錢,癸○○死了之後,我們有去找戊○○要錢,結果他說也還不出來,我們就要戊○○繼續繳利息,或是叫甲○○去繳。」、「(辯護人問:癸○○死亡之後,你們去銀行繳本利,到什麼時候?)戊○○繳到90、91年都沒有事,91年就找不到戊○○了,有很多抵押品在癸○○那裡,沒有辦法處理。後來沒有處理,是因為兩邊的人都不認識,我不認識謝義鎗。」、「(辯護人問:據你所知,甲○○、戊○○去繳銀行的本利,有沒有跟謝義鎗說?)一定沒有跟謝義鎗說,因為他根本不敢讓謝義鎗知道,知道了以後一定要還錢,或是被關,癸○○有些不動產都被拍賣了。」、「(辯護人問:癸○○有沒有告訴被告說,他有挪用房屋價款,沒有塗銷抵押權?)他一定不敢講。他那個時候很慘,他一定不敢講,他說講了一定馬上被關。」、「(辯護人問:癸○○或是甲○○、戊○○他們去還房屋貸款的銀行本利,是否是被告交給他們的?)不是。、、」、「(辯護人問:你剛才說戊○○有去還銀行這筆錢?)、、,戊○○要繳錢,大部分是拿到甲○○那邊,因為癸○○跟戊○○之間的金錢往來不只這一筆。很多次都是我弟弟到戊○○的油漆工地去收錢,戊○○之前在經營雕刻行業,後來不景氣,改行作油漆。戊○○本來是每個月要繳利息錢給癸○○,癸○○拿到之後,才叫甲○○去繳,有幾次是戊○○自己去繳的。」、「(辯護人問:癸○○有沒有告訴被告說剛剛提到的苗栗縣○○鄉○○村○○○○路61之1 號建物的實際買受人是丙○○?)沒有,他只有跟我講他把謝義鎗的錢挪走,因為貪利息才借給戊○○,他很喜歡賺這種小利息,當時戊○○倒了之後,癸○○有到戊○○的店裡面去搬一堆木雕回去。」、「(辯護人問:癸○○生前有沒有提過他要如何處理上開的金錢?)如果戊○○這86年6月底把錢還給癸○○,癸○○就會把這筆錢還掉,但是戊○○沒有還,結果癸○○就跑來跟我借錢,但我沒有借他錢。後來癸○○就要戊○○多少拿一些錢過來讓癸○○去繳利息。」、「(辯護人問:請提示審卷(一)123 頁的甲四的文書,上面的字跡是否為癸○○所書寫?)是癸○○的字跡沒有錯。」、「(檢察官問:你是否知道癸○○侵占賣房子的錢,房子是哪幾間,你知不知道?)應該只有一間而已,他當時跟我說,他當天收了錢要拿去給人家,業主出國,錢放在癸○○家裡很多天,結果戊○○去癸○○家說很可憐要借錢。」、「(檢察官問:你所謂的業主是否就是原來房屋的所有人?)是的,因為我們幫人家賣房子是一整批的。」、「(檢察官問:你剛才說應該只有一間沒有貸款的?)是的。」、、「(檢察官問:戊○○每個月還癸○○多少錢?)就我看過的合約,應該是每個月3 萬元。」、「(檢察官問:你自己有沒有去幫癸○○繳過銀行的利息?)從來沒有過。」、「(檢察官問:癸○○有沒有跟你說他有偽造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這件事?)應該沒有吧,我只知道人家來買房子,錢拿到了,他把錢拿去挪用,後來還不了,很緊張,跑來跟我借錢。」、、、「(辯護人問:剛才檢察官問你你說,當時只有一間沒有貸款,沒有貸款的意思是如何?)我弟弟跟我說來買房子的人是用現金,癸○○說本來這些房子都有貸款,買房子的人給現金應該是要拿去給業主,業主再去還貸款,然後去塗銷,但是後來被癸○○拿走,癸○○就騙業主說塗銷掉了,塗銷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自己去塗銷,一種是請代書去塗銷。」、「(受命法官問:你接獲本院傳票到今天來作證為止,有沒有人跟你說來法院要怎麼講?)沒有,我都不認識他們,謝義鎗是我今天第一天見到,但是他的名字我已經聽到很多遍了。」等語(參本院審卷第2卷第115 頁)。
(九)證人庚○○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檢察官問:你有無買過歐香新城路61之1 號之房屋?)我從來沒有買過房子。」、「(檢察官問:是否認識癸○○?)我也不認識,在接到法院傳票時才打電話過來問。」、「(檢察官問:你的證件有遺失過?)我有遺失過駕照、行照,有10幾年了,被扒手扒走了,當時我有去警局報案。」、「(檢察官問:請提示他卷第71頁,有無看過此份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章不是我的,名字也不是我簽的,地址是我公司的地址,身分證號碼沒有錯。」、「(檢察官問:是否知道誰冒用你的名義去簽此份合約?)我不知道。」、「(檢察官問:你家人有無用你的名字購買房子?)我家人有買過房子,但沒有用過我的名義購買。」等語(參本院審卷第2 卷第99頁)。
(十)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辯護人問:你是被告的配偶嗎?)是的。」、「(辯護人問:你除了日常家務以外,有沒有幫被告處理生意上面的事情?)有的。」、「(辯護人問:就有關本案苗栗縣○○鄉○○村○○○○路66之1 、39之1 、61之1 號的房地出售事宜,你有沒有參與出售的過程?)有的」、「(辯護人問:上述3 戶房地你們有沒有委託他人代售?)有的。」、「(辯護人問:委託誰代售?)癸○○。」、「(辯護人問:你們當時總共委託癸○○代售幾戶房地?)12戶。」、「(辯護人問:癸○○有賣出幾戶?)剛開始是9 戶,後來又有1戶,總共10戶。」、「(辯護人問:苗栗縣○○鄉○○村○○○○路61之1 號房地後來有沒有賣出?)有的。」、「(辯護人問:上述房地於什麼時候賣出的?)84年3 、
4 月的時候。」、「(辯護人問:61之1 房地賣出時,癸○○有沒有告訴你們說買受人是誰?)契約書上面寫庚○○。」、「(辯護人問:癸○○有讓你們看買賣契約書嗎?)有,有給我們1 份。」、「(辯護人問:請提示卷外所附庚○○送鑑定的契約書,癸○○提供給你們的買賣契約書是否就是現在提示的契約書?)是的。」、「(辯護人問:請看一下上述契約書最後1 頁最後1 行,有寫已收服務費20萬元正癸○○,這個簽字及癸○○的印文,這個簽字與印文是何人所寫與用印?)是癸○○。」、「(辯護人問:為什麼癸○○會向你們收取服務費20萬元?)因為我們委託癸○○賣,我有說要給他傭金,賣了兩戶,所以癸○○的傭金是20萬元。」、「(辯護人問:你們是否知道癸○○把61之1 號的房地賣給丙○○?)不知道。」、「(辯護人問:癸○○有沒有告訴過你們,他交給你們的款項是丙○○交付的買賣價款?)沒有,因為契約書上面寫的是庚○○。」、「(辯護人問:根據檢察官的起訴書,你們曾經以苗栗縣○○鄉○○村○○○○路61之1 、66之1 、39之1 號的三戶房地,向銀行貸款75 0萬元,並且設定抵押權給銀行,這個貸款當初辦理的情形如何?)原來的建設公司貸的,我們頂下來以後,這個貸款就加在我們的身上。」、「(辯護人問:你們借來的錢是還原來建設公司貸的款?)手續上就是由我們辦理承受建設公司的貸款。」、「(辯護人問:請提示95年6 月25日庭期答辯狀之被證二號的寶島商業銀行存摺,存摺的內頁第1 頁,你們在83年的12月24日一直到84年的4 月21日,每月都有存入新台幣7 萬元,你們存入7 萬元的目的為何?)因為每個月我們都必須繳納69910 元,所以我們每次都去存
7 萬元,這個69910 元就是貸款的利息。」、「(辯護人問:為什麼在84年5 月18日你們會改存新台幣5 萬元?)因為當時有3 戶賣掉,其中1 戶賣得比較慢,因為要找別家銀行貸款,我要出國,那1 戶辦的比較慢,怕貸款來不及轉移,會被銀行催收利息,所以就存了2 個月的利息額度,之後才出國。」、「(辯護人問:你們為什麼在84年
8 月16日會提款新台幣5 萬1 千8 百元?)我回國以後,我想該戶應該是已經貸款轉好了,我想我的錢不會被銀行扣掉,我去銀行刷存摺,果然看見當初存入的5 萬元的錢還在,就把錢提出來用。」、「(辯護人問:從84年5 月18日之後,你們還有沒有繳過這筆貸款的利息?)沒有。
」、「(辯護人問:你們是什麼時候發現有這筆貸款存在?)日盛銀行打電話來找我先生的時候,我們才知道,大概是90年12月的時候。」、「(辯護人問:根據日盛銀行提供給檢察署的資料,你們在91年2 月4 日的時候,曾經匯款25600 元到日盛銀行000-00-000000-0-00的帳戶,你們為什麼會匯這個款項給日盛銀行?)因為那時候日盛銀行打電話給我先生,說我們有這筆貸款,我們想說我們到底為什麼有這筆貸款,銀行威脅我們,說要查封我們的財產,我先生就想說先把這筆錢先匯進去,所以才會有匯這筆錢。」、「(辯護人問:之後你們還有再把錢匯進去嗎?)沒有,因為這筆錢不是我們的貸款,我們是為了要查明這筆錢的原因,但是銀行並沒有依照當初的約定,仍然要我們把錢存進去,所以我們就不再繳這筆錢,因為這筆貸款不是我們貸的,我們後來有去查一些資料。」、「(辯護人問:當初委託癸○○代售房地,房地的過戶是委託誰代理?)癸○○與代書甲○○。」、「(辯護人問:癸○○拿過戶文件來請你們用印時,上面有沒有登載用戶權利人?)因為已經賣了好幾戶了,我們相信他,上面有好幾戶沒有寫買受人,我們並沒有懷疑空白的地方,因為癸○○有可能在買賣的過程中,對方還沒有確定要登記在誰的名下,所以買受人就空白的,我們有將印章拿給癸○○去蓋」等語(參本院審卷第2 卷第221 至226 頁)。
(十一)是由證人壬○○、甲○○、庚○○、丁○○之前述證詞,參酌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跟癸○○借款2百萬元等語(參本院審卷第2 卷第228 至229 頁),復斟酌卷附之兩份(買受人分別為告訴人丙○○、庚○○)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參他卷第11至14頁、第71至73頁)、土地登記簿謄本(參他卷第15至32頁)、日盛銀行新莊分行92年8 月1 日日盛銀行新莊字第92226 號函及該函所附之放款帳務明細資料、交易查詢報表(以上參他卷第195 至208 頁)、94年11月21日日盛銀行新莊字第94413 號函及交易查詢報表、取款憑條、放款收入傳票(參本院審卷第2 卷第156 至167 頁)、被告辛○○護照影本(參本院審卷第2 卷第184 至185 頁)及金錢借貸契約書、戊○○簽發之本票(參本院審卷第2卷第15 1至152 頁),可知下列事實:
1、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所有權人係台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日期為83年2 月22日,當時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與華南銀行(最高限額240 萬元)、第2 順位抵押權與邱素惠(最高限額120 萬元),上述抵押權之債務經清償後,於83年10月28日登記。嗣於83年9 月29日因買賣關係,移轉登記予被告辛○○,於83年10月18日登記,並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300 萬元予寶島銀行,登記原因發生日期為83年11月18日。復因買賣關係移轉登記與告訴人丙○○,但前述抵押權設定登記並未塗銷。
2、告訴人丙○○前述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後方有關「第三次尾款現金壹百萬元正另甲方開立合作金庫84.5.20新台幣壹佰貳拾柒萬元正計貳佰貳拾柒萬元正。乙方可在84.5.18 持票向甲方換現金。另權狀由工地暫行保管等支票兌現隔日再還甲方。支票已交回丙○○先生並於
84.5.18 日換取現金。癸○○5/18」等文字(參他卷第14頁),及「庚○○」上述系爭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後方有關「已收服務費貳拾萬元正癸○○84.3.13 」等文字,均係癸○○所書寫。
3、含系爭不動產等3 戶「歐香新城」房屋12戶,被告辛○○、丁○○夫婦,委託癸○○及證人甲○○出售,總共賣出10戶。癸○○於受被告辛○○之委託,銷售上述「歐香新城」房屋後,於86年間某日,向證人壬○○借款,係因被告辛○○委託癸○○出售房屋,房屋款放在癸○○家多日,被告辛○○出國,戊○○至癸○○家借錢,癸○○該房屋價款中之200 萬元,轉借戊○○,每月利息約3 萬元,癸○○則賺取差額利息。癸○○當時亦稱買房子的人,是用現金,本來這些房子都有貸款,買房子的人給現金是要拿給業主,業主再去還貸款,然後塗銷,但款項被癸○○取走,癸○○欺騙業主已經塗銷等語。嗣於86年6 月間某日,戊○○尚未將借款償還癸○○,而癸○○深恐為被告辛○○知悉上情後有牢獄之災,乃向證人壬○○借款應急,但證人壬○○未有餘錢可借。癸○○為避免東窗事發,先要求戊○○繳交被告辛○○應付銀行之利息,並請證人甲○○代為繳交利息。癸○○於88年7 月死亡後,證人壬○○整理癸○○之遺物,發現戊○○之借據、本票,其則要求戊○○繼續繳交利息,一直到90、91年間均相安無事,但至91年間就無法找到戊○○。證人壬○○雖聽過被告之名,但於本院審理前,並未見過被告。
4、癸○○向被告辛○○騙稱系爭房地出售給庚○○,復於前述經偽造,由庚○○擔任系爭不動產買受人之買賣契約書上填載「已收服務費貳拾萬元正癸○○84.3.13 」等文字,讓被告辛○○誤以為系爭不動產業已出售庚○○,且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而被告辛○○夫婦2 人,於83年12月24日至84年4 月21日止,每月均存入000000000000000 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7 萬元,乃因包含系爭不動產在內之上述3 戶房地的貸款利息,總共每月為69
910 元,亦即每戶每月貸款利息約為23300 元。嗣癸○○告以上述3 戶賣出,但其中1 戶賣的比較慢,因為要找別家銀行貸款,而被告辛○○深怕貸款來不及轉移,會遭銀行催收,乃於出國前之84年5 月18日(見被告辛○○護照影本,參本院審卷第2 卷第184 至185 頁)存入5 萬元,亦即存入該戶兩個月的利息額度後方出國。
迄於回國之後,被告辛○○以為該戶貸款已經轉貸完畢,方於84年8 月16日將被告辛00000000000000000 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內之51784 元,提領51800 元使用。
嗣因日盛銀行催收系爭不動產之貸款利息,被告辛○○為免其所有之財產為銀行查封,乃於91年2 月4 日匯25
600 元至放款帳戶00000000000000號內,迨於被告查證相關資料後,發覺該筆貸款不應由其負責,乃未繼續繳款。
5、雖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曾向癸○○借錢,但於00年生意失敗後,就沒有繳過什麼錢,亦沒有到臺北找甲○○,請她幫忙繳錢,欠癸○○之錢,已經還清等語(參本院審卷第2 卷第228 至236 頁)。但證人甲○○、壬○○均證稱證人戊○○於上述期間,曾親自或委託證人甲○○,至銀行繳交被告辛○○之上述貸款等語。然證人戊○○並未提出任何其已償還癸○○之證據,且證人戊○○簽署之借據、本票,尚在證人壬○○保管中,由此可見,證人戊○○證稱業已還清該2 百萬元借款等語,實為虛妄。準此,證人戊○○既然在主觀上不願承認上述2 百萬元之借款尚未還清,則其於本院審理時當然會否認親自或委託證人甲○○至銀行繳交被告辛○○之上述貸款利息等情,以免其承認上情,而陷自己於不利之境地。換言之,證人戊○○否認親自或委託證人甲○○至銀行繳交被告辛○○之上述貸款金額,亦屬不實,附此敘明。
(十二)綜上,系爭不動產係被告辛○○委託癸○○出售,而癸○○則以332 萬元之價格出售告訴人丙○○,並收受告訴人所交付之332 萬元現金,但並無證據顯示癸○○將
332 萬元之現金交付被告辛○○。而癸○○將前述系爭不動產、66之1 號、39之1 號不動產出售之後,僅向寶島銀行清償494 萬餘元,塗銷66之1 號、39之1 號2 戶之抵押權登記,但未辦理系爭不動產之抵押權塗銷登記。核其原因,即係癸○○將告訴人丙○○所繳交之購屋價金中的200 萬元,以每月利息3 萬元之代價,出借證人戊○○,而系爭不動產之貸款利息每月約23300 元,則由癸○○委託證人甲○○繳納,癸○○則賺取上述2筆利息間之差額。嗣於86年間,證人戊○○因事業失敗,無法清償該筆借款,癸○○乃轉而向證人壬○○借款應急,但證人壬○○並無餘錢可借。而癸○○即要求證人戊○○至少應代為繳納系爭不動產之貸款利息,俟經濟情況改善之後再償還本金。迄於88年7 月間,癸○○去世後,證人壬○○在癸○○之遺物中,發現證人戊○○向癸○○借款之借據及本票,乃要求證人戊○○繼續繳交前述利息。而證人戊○○或親自,或委託證人甲○○至銀行繳交系爭不動產之貸款利息。但於90年底、91年間,證人戊○○未繼續繳納前述利息,日盛銀行催收人員向被告辛○○催收該筆利息,被告辛○○為免財產遭銀行強制執行,乃於91年2 月4 日匯25600 元至前述放款帳戶,並查證相關情形。而告訴人丙○○接獲被告辛○○之員工詢問是否有貸款情事,發覺情勢異常,且有意以系爭不動產貸款,乃向地政機關申請土地登記謄本,方知於渠購買系爭不動產之前,業已設定抵押權予寶島銀行,且於渠交付購屋價金後,亦未塗銷等情,應為本件發生之始末。
(十三)綜合上情,可見檢察官之前述舉證,均不足以證明被告辛○○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犯行,亦不能證明被告辛○○與癸○○間,就詐騙丙○○之情事,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分擔。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之犯行,揆諸前揭判例及說明之意旨,及本諸「罪疑唯輕」之法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魏宏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吳國聖法 官 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千士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