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六八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丙○○
一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律師被 告 乙○○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丙○○、乙○○、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蔡志宏法 官 楊台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月香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