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0六號
聲 請 人 甲○○右列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如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經查,聲請人前聲請本院九十二年度自字第四0號刑事案件承辦法官迴避一案,業經該法官自行於該案申請迴避且確定在案。是本件聲請之標的既已失其存在,情事業已變更,本院乃以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苗院霞刑禮九十三聲二0六字第一二八三四號函詢聲請人是否同意撤回其聲請?並附寄於傳票通知內併行送達聲請人,請於文到後十日內具體表示意見,逾期即視為未撤回,以上有右開函文影本及傳票送達回執各一紙附卷可稽。茲以右開十日之期限已過,聲請人並未撤回其聲請,本院因認聲請人之聲請,衡諸現狀已難謂正當,爰予駁回,特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張珈禎法 官 楊台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月香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