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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3 年聲字第 64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四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 甲○○右列受處分人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免除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九十三年度執聲戊字第二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處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受處分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苗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在案,並自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送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強制工作,迄今已逾二年,其成效據該所函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有法務部九十三年九月三日法矯字第○九三○○二九六五六號函、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指揮書、苗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七二二號判決書、台灣泰源技能訓練所保安處分成績計分總表、台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並免本刑執行報告表等附卷可資佐證,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二十八條暨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等語。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七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 珈 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 溫 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七 日

裁判日期:2004-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