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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18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尤榮福律師右列被告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右列被告甲○○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興 浪

法 官 楊 台 清法 官 蔡 志 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 慧 萍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一 日

裁判日期:2004-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