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75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被 告 乙○○ 29歲民
(即謝武雄)
8號前列2 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徐正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農會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謝武雄因違反農會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燦 都
法 官 張 文 毓法 官 柳 章 峰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 明 秀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