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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5 年撤緩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撤緩字第6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5年度執聲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傷害直系尊親屬案件,經臺灣高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訴字第1923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偵字第4696號)判處拘役50日,緩刑2 年,於93年5月10日確定在案。其於緩刑期前即91年8 月13日更犯廢棄物清理法,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94年12月5 日以94苗簡字第

993 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354號、第3385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緩刑2 年,於95年1 月5 日確定在案,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及刑法第75條第

1 項第2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雅琦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裁判日期:2006-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