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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5 年附民字第 1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雲達企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送達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被 告 巧帛窗簾股份有係公司兼 代表人 甲○○上列被告因94年度自字第12號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燦 都

法 官 楊 台 清法 官 顧 正 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 鳳 美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0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