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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6 年感聲字第 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治安法庭裁定 96年度感聲字第20號聲 請 人 苗栗縣警察局受感訓處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感訓處分人感訓案件(原案號:本院92年度感裁字第20號),聲請許可執行感訓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感訓處分,准予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檢肅流氓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3年7 月20日以92年度感裁第20號交付感訓處分裁定確定,已逾3 年未開始執行,而受感訓處分人於裁定確定前出境,目前通緝中,顯無悔改之意,其行狀仍然不良,因認有執行之必要,爰聲請許可執行等語。經審閱本院92年度感裁字第20號全卷、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國人入出境端末查詢表、查捕逃犯作業查詢報表,認應予許可,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8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治安法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雅琦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裁判日期:2007-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