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撤緩字第34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及因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42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甲○○所犯附表編號1 之罪,減為有期徒刑拾月,詳如附表編號
1 所載;又減刑後附表編號1 與附表編號2 至編號8 所列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及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意旨:如附件。
二、就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宣告部分:爰審酌受刑人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於95年7 月31日以95年度訴字第234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緩刑3 年(聲請書誤載為有期徒刑
1 年8 月、緩刑4 年),於95年8 月25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93年8 月間起至94年7 月間止,因故意犯詐欺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6年9 月18日以96年度上易字第1266號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2 至編號8 所示之刑,且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等情,有台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乙份及上開判決書2 份在卷可稽,應認本件聲請撤銷緩刑宣告與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相符,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是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及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裁定如主文。
三、就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部分:⑴按「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
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但經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 月7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⑶經查,受刑人前於95年7月31日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34
號(94年度偵字第3266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緩刑3年 ,其緩刑宣告應予以撤銷已如前述。前開緩刑既經撤銷,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 至編號8 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列已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⑶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
2 項,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雅琦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4 │├──────┼──────┼───────┼───────┼──────┤│ 罪 名 │偽造有價證券│連續犯詐欺取財│詐欺取財罪 │行使業務登載││ │罪 │罪 │ │不實文書罪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8月 │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201 條│刑法第339條第1│刑法第339條第1│刑法第216條 ││ │第1項 │項 │項 │、第215條 ││ │ │ │ │ ││ │ │ │ │ │├──────┼──────┼───────┼───────┼──────┤│ 犯罪日期 │88年5月31日 │93年7月間起至 │95年7月2日 │95年7月2日 ││ │起至88年10月│94年6月間止 │ │ ││ │10日止 │ │ │ │├──────┼──────┼───────┼───────┼──────┤│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苗栗地方│臺灣苗栗地方法│臺灣苗栗地方法│臺灣苗栗地方││及案號 │法院檢察署94│院檢察署95年度│院檢察署95年度│法院檢察署95││ │年度偵字第 │偵字第484、 │偵字第484、 │年度偵字第 ││ │3266號 │4948 號 │4948 號 │484、4948 號│├───┬──┼──────┼───────┼───────┼──────┤│ │法院│臺灣苗栗地方│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高等法院││ │ │法院 │中分院 │中分院 │臺中分院 ││ ├──┼──────┼───────┼───────┼──────┤│ │案號│95年度訴字第│96年度上易字第│96年度上易字第│96年度上易字││ │ │234號 │1266號 │1266號 │第1266號 ││最 後├──┼──────┼───────┼───────┼──────┤│事實審│判決│95年7月31日 │96年9月18日 │96年9月18日 │96年9月18日 ││ │日期│ │ │ │ │├───┼──┼──────┼───────┼───────┼──────┤│ │法院│臺灣苗栗地方│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高等法院││ │ │法院 │中分院 │中分院 │臺中分院 ││ │ │ │ │ │ ││ ├──┼──────┼───────┼───────┼──────┤│ │案號│95年度訴字第│96年度上易字第│96年度上易字第│96年度上易字││ │ │234號 │1266號 │1266號 │第1266號 ││確定 ├──┼──────┼───────┼───────┼──────┤│判決 │判決│ │ │ │ ││ │確定│95年8月25日 │96年9月18日 │96年9月18日 │96年9月18日 ││ │日期│ │ │ │ │├───┴──┼──────┼───────┼───────┼──────┤│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3 │第2條第1項第3 │第2條第1項第││九十六年罪犯│3款 │款 │款 │3款 ││減刑條例 │ │ │ │ │├──────┼──────┼───────┼───────┼──────┤│ 減刑後刑期 │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 │ │ │ │ │├──────┼──────┼───────┼───────┼──────┤│ 附 註 │苗栗地檢95執│苗栗地檢96年執│苗栗地檢96年執│苗栗地檢96年││ │他字第653號 │字第2658號 │字第2658號 │執字第2658號│└──────┴──────┴───────┴───────┴──────┘┌──────┬──────┬───────┬───────┬──────┐│ 編 號 │ 5 │ 6 │ 7 │ 8 │├──────┼──────┼───────┼───────┼──────┤│ 罪 名 │詐欺取財罪 │行使業務登載不│詐欺取財罪 │行使業務登載││ │ │實文書罪 │ │不實文書罪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4月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39條 │刑法第216條、 │刑法第339條第1│刑法第216條 ││ │第1項 │第215條 │項 │、第215條 ││ │ │ │ │ │├──────┼──────┼───────┼───────┼──────┤│ 犯罪日期 │95年8月2日 │95年8月2日 │95年9月3日 │95年9月3日 ││ │ │ │ │ ││ │ │ │ │ │├──────┼──────┼───────┼───────┼──────┤│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苗栗地方│臺灣苗栗地方法│臺灣苗栗地方法│臺灣苗栗地方││及案號 │法院檢察署95│院檢察署95年度│院檢察署95年度│法院檢察署95││ │年度偵字第 │偵字第484、 │偵字第484、 │年度偵字第 ││ │484、4948號 │4848號 │4948號 │484、4948號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高等法院││ │ │臺中分院 │中分院 │中分院 │臺中分院 ││ ├──┼──────┼───────┼───────┼──────┤│ │案號│96年度上易第│96年度上易字第│96年度上易第 │96年度上易字││ │ │1266號 │1266號 │1266號 │第1266號 ││最 後├──┼──────┼───────┼───────┼──────┤│事實審│判決│96年9月18日 │ 96年9月18日 │96年9月18日 │96年9月18日 ││ │日期│ │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高等法院臺│臺灣高等法院││ │ │臺中分院 │中分院 │中分院 │臺中分院 ││ ├──┼──────┼───────┼───────┼──────┤│ │案號│96年度上易第│96年度上易第 │96年度上易第 │96年度上易字││ │ │1266號 │1266號 │1266號 │第1266號 ││確定 ├──┼──────┼───────┼───────┼──────┤│判決 │判決│ │ │ │ ││ │確定│96年9月18日 │96年9月18日 │96年9月18日 │96年9月18日 ││ │日期│ │ │ │ │├───┴──┼──────┼───────┼───────┼──────┤│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3 │第2條第1項第3 │第2條第1項第││九十六年罪犯│3款 │款 │款 │3款 ││減刑條例 │ │ │ │ │├──────┼──────┼───────┼───────┼──────┤│ 減刑後刑期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 附 註 │苗栗地檢96執│苗栗地檢96執字│苗栗地檢96執字│苗栗地檢96執││ │字第2658號 │第2658號 │第2658 │字第26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