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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6 年易字第 10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107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廣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兼代表 甲○○人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震華律師被 告 乙○○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動檢查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廣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甲○○、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呂曾達法 官 吳國聖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明秀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裁判案由:違反勞動檢查法
裁判日期:2007-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