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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14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431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竊盜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5、6所載,並與如附表編號1、2、3、4所示業經減刑之施用第一級毒品、偽造文書、竊盜、幫助常業詐欺等罪所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又拾伍日。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5 、6 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5 、6 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 、2 、3 、4 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應為新舊法之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準此,本件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附表編號2、3、4部分,係於95年7月1日前為之,故仍應為新舊法之比較,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關於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為「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之結果,以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

三、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 、6 所示之罪,聲請人聲請予以減

刑,核無不合,爰均減其刑如附表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至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2 、3 、4 所示之施用

第一級毒品、偽造文書、竊盜、幫助常業詐欺等罪,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部分,因該附表編號1 、2 、3 、

4 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6年8 月1 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1557號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在案,有該裁定書1 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其此部分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㈢又聲請人聲請就附表編號1 、2 、3 、4 、5 、6 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第8 條第3 項、第10條第1 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佩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俊宏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受刑人甲○○減刑案件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㈠ │├────────┬────────────┬────────────┤│編 號│ 1 │ 2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刑法第216條、第210條 ││ │1項 │ │├────────┼────────────┼────────────┤│犯 罪 日 期│95年11月14日 │95年6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及案號 │年度毒偵字第1546號 │年度偵字第4194號 │├───┬────┼────────────┼────────────┤│最 後│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事實審├────┼────────────┼────────────┤│ │案 號│95年度苗簡字第1131號 │95年度苗簡字第893號 ││ ├────┼────────────┼────────────┤│ │判決日期│96年1月4日 │95年12月27日 │├───┼────┼────────────┼────────────┤│確 定│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判 決├────┼────────────┼────────────┤│ │案 號│95年度苗簡字第1131號 │95年度苗簡字第893號 ││ ├────┼────────────┼────────────┤│ │確定日期│96年1月26日 │96年1月23日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或罰金金額或褫奪│(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公權期間 │ 96年度聲減字第1557號)│ 96年度聲減字第1557號)│├────────┼────────────┼────────────┤│附 註│苗栗地檢96執字第354號 │苗栗地檢96執字第420號 │└────────┴────────────┴────────────┘┌──────────────────────────────────┐│受刑人甲○○減刑案件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㈡ │├────────┬────────────┬────────────┤│編 號│ 3 │ 4 │├────────┼────────────┼────────────┤│罪 名│竊盜 │幫助常業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0月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刑法第340條 │├────────┼────────────┼────────────┤│犯 罪 日 期│95年6月20日 │93年3月間至94年9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及案號 │年度偵字第4912號 │年度偵字第2081號等 │├───┬────┼────────────┼────────────┤│最 後│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事實審├────┼────────────┼────────────┤│ │案 號│95年度易字第716號 │95年度上易字第1473號 ││ ├────┼────────────┼────────────┤│ │判決日期│96年2月15日 │96年3月28日 │├───┼────┼────────────┼────────────┤│確 定│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判 決├────┼────────────┼────────────┤│ │案 號│95年度易字第716號 │95年度上易字第1473號 ││ ├────┼────────────┼────────────┤│ │確定日期│96年2月26日 │96年4月20日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1月又15日 │有期徒刑5月 ││或罰金金額或褫奪│(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公權期間 │ 96年度聲減字第1557號)│ 96年度聲減字第1557號)│├────────┼────────────┼────────────┤│附 註│苗栗地檢96執字第671號 │苗栗地檢96執字第963號 │└────────┴────────────┴────────────┘┌──────────────────────────────────┐│受刑人甲○○減刑案件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㈢ │├────────┬────────────┬────────────┤│編 號│ 5 │ 6 │├────────┼────────────┼────────────┤│罪 名│ 竊盜 │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2月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犯 罪 日 期│95年12月1日 │ 95年12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度及案號 │95年度偵字第5940號 │95年度偵字第5940號 │├───┬────┼────────────┼────────────┤│最 後│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事實審├────┼────────────┼────────────┤│ │案 號│95年度訴字第25號 │95年度訴字第25號 ││ ├────┼────────────┼────────────┤│ │判決日期│96年2月26日 │96年2月26日 │├───┼────┼────────────┼────────────┤│確 定│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判 決├────┼────────────┼────────────┤│ │案 號│95年度訴字第25號 │95年度訴字第25號 ││ ├────┼────────────┼────────────┤│ │確定日期│96年3月26日 │96年3月26日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1月 │有期徒刑1月 ││或罰金金額或褫奪│ │ ││公權期間 │ │ │├────────┼────────────┼────────────┤│附 註│苗栗地檢96執字第1560號 │ 苗栗地檢96執字第1560號 │└────────┴────────────┴────────────┘

裁判日期:2007-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