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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175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50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件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如附件所列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月香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日期:2007-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