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82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億龍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礦業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億龍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犯其受僱人,因執行職務犯未依礦業法取得礦業權私自採礦罪,減為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理 由
一、查受刑人億龍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於民國94年4 月間某日至94年8 月26日犯其受僱人,因執行職務犯未依礦業法取得礦業權私自採礦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74 號(偵查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506號),判處罰金新臺幣20萬元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礦業法第69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采瑜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