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9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
4 月24日以前,所犯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 興 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建 分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