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28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台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千瑄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