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63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電業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件編號一、二、三、五、六、七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件編號一、二、三、五、六、七所載,與如附件編號四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年叁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如附件編號一、二、三、五、六、七所列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如附件編號四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秋雯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