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8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現於台灣雲林第二監獄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其中附表編號第1 、2 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第3 、4 號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第 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 興 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建 分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