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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49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93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現於台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其中附表編號第1、2號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 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 興 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建 分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裁判日期:2007-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