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07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二十二所示之偽造公印文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偽造公印文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佩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俊宏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