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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6 年聲減字第 853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53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即受刑人) 國民身分證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加重竊盜、恐嚇取財未遂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1 、2 所載,與附表所列不應減刑之編號3 懲治盜匪條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捌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加重竊盜、恐嚇取財未遂、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附表編號1 、2 之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編號3 不應減刑之犯罪(即懲治盜匪條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檢察官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之編號2 所犯法條欄誤載,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盧俊良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8 日

裁判日期:2007-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