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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6 年苗秩易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96年度苗秩易字第2號聲 請 人 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被 處罰 人 甲 ○大陸地

出入境許可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人以96年11月26日南警偵社維字第0960023617號移送書移送本院以96年度苗秩字第104 號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人以民國96年12月25日南警偵字第0960025905號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易以拘留伍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1 萬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處分書、送達證書及執行通知單等件為證。

二、按罰鍰易以拘留,以新台幣3 百元以上9 百元以下折算1 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 日。罰鍰總額折算5 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 日之日數比例折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有罰鍰10000 元無力繳納,超過4 千5 百元,以該罰鍰總額與5 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應易以拘留5 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2 項、第21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林卉聆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雅琦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裁判案由:易以拘留
裁判日期:2008-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