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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6 年重附民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甲○○原 告 乙○○原告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 辛○○上列3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晃奇 律師複代理人 戊○○ 住臺中市○○路○段○○○號11樓之3被 告 九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苗栗縣三義鄉西湖村伯公坑40之26號代 表 人 丁○○ 住苗栗縣三義鄉廣盛村廣聲新城6巷1被 告 庚○○ 住苗栗縣○○鄉○○村○○鄰○○路13之被 告 己○○ 住苗栗縣三義鄉廣盛村37鄰廣聲新城3被 告 丙○○ 住苗栗縣三義鄉廣盛村廣聲新城6 巷1上列被告等因96年度訴字第592 號、96年度訴字第807 號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林佩儒法 官 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千士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08-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