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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7 年感聲字第 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感聲字第10號聲 請 人 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受感訓處分人 甲○○

(現在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感訓處分人違反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於受感訓處分人感訓處分執行中,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感訓處分人甲○○符合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要件,經奉法務部97年3月25日法矯字第0970009422號函核准,爰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等語。

二、按感訓處分期間為1年以上3年以下,受感訓處分人執行感訓處分滿1年,累進處遇進入第一等後,連續3個月,每月考核績分均在26分以上,感訓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原裁定法院許可,免予繼續執行,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項、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受感訓處分人符合本條例第19條第1項免予繼續執行者,由感訓處分執行機關檢具事證報請原裁定確定法院治安法庭裁定之,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違反檢肅流氓條例案件,經本院治安法庭於民國95年10月30日以95年度感裁字第7號裁定交付感訓處分,嗣於95年11月16日確定,自95年12月20日移送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茲該處分已執行逾1年,該受感訓處分人感訓累進處遇已進入第一等,且最近3個月,每月考核績分分別為33.7分、33.7分、33.7分,均在26分以上,符合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項及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40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因認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而聲請免除其感訓處分之繼續執行等情,有卷附之本院上開裁定、治安法庭執行書影本、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報請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報告表、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97年3月27日岩技所教字第0971100136號函及所附之法務部97年3月25日法矯字第0970009422號函附之受感訓處分人成績紀分總表、身份簿各1份可稽,本院審核結果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

四、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 項、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40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治安法庭

法 官 林佩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玲君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裁判日期:2008-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