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治安法庭裁定 97年度感聲字第20號聲 請 人 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受感訓處分人 甲○○
現在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感訓處分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免予繼續執行受感訓處分人之感訓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感訓處分執行案件,自民國96年7 月31日移送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迄今已1 年有餘,聲請人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檢具事證,報請本院許可免予繼續執行。經本院審核其檢具之相關事證,認聲請為正當,應予許可。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治安法庭法 官 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月香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