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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7 年感聲字第 2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感聲字第26號聲請機關 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受感訓處分人 甲○○

國民身分(現於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聲請人因感訓處分執行案件,聲請免予繼續感訓處分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執行。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受感訓處分人甲○○符合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要件,經奉法務部核准,向本院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其感訓處分。

二、按感訓處分期間為1 年以上3 年以下,受感訓處分人執行感訓處分滿1 年,累進處遇進入第1 等後,連續3 個月,每月考核績分均在26分以上,感訓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原裁定法院許可,免予繼續執行,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 項、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感訓處分人甲○○前因檢肅流氓條例案件,經本院治安法庭以95年度感裁字第11號裁定交付感訓處分確定後,於民國95年12月29日移送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感訓處分,茲該感訓處分已執行逾1 年,該受感訓處分人感訓累進處遇已進入第1 等,且連續3 個月,每月考核積分均在26分以上(連續3 個月考核積分均為33.7分),符合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 項及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40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人因認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並奉法務部核准,而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其感訓處分。經本院審核卷附本院上開裁定書、治安法庭執行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95年12月29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09533857000 號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流氓調查資料表、法務部97年10月23日法矯字第0970038013號函、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報請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報告表、受感訓處分人成績紀分總表各1 份,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

四、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1 項、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感訓處分執行辦法第40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治安法庭 法 官 楊清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盧俊良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裁判日期:2008-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