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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7 年撤緩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撤緩字第6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國民身分證苗栗縣通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電信法等罪,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7年度執聲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電信法及侵占罪,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5年度簡字第6761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罰金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緩刑2 年,並於96年1 月17日確定。然受刑人不知悔改,竟於緩刑期間即96年8 月11日,再犯竊盜犯行,又於同年月21日復再犯竊盜犯行,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苗簡字第817 號與96年度苗簡字第858 號分別判處罰金新臺幣5000元及拘役40日,亦先後於96年11月2 日及同年月15日確定。認前案緩刑已難達到預期效果,其惡性難改,顯難收矯治之效,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開3 案判決,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認其一再侵犯他人財產法益,可徵受刑人對於他人財產權益欠缺尊重之漠然態度,且犯行時間相距甚近,已難收宣告之緩刑預期效果,當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故聲請人認受刑人所為與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相符等情,並無不合,爰撤銷受刑人甲○○之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林卉聆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政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裁判日期:2008-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