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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10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00號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⒈所示之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⒉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與附表編號⒊所列不應減刑之共同連續竊盜罪所處之有期徒刑貳年拾月,附表編號⒋所列不應減刑之共同恐嚇取財罪所處之有期徒刑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⒈、⒉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⒊、⒋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佩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玲君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⒈ │ ⒉ │ ⒊ │ ⒋ │├──────┼──────┼──────┼───────┼───────┤│ 罪 名 │連續施用第二│施用第一級毒│ 共同連續竊盜 │ 共同恐嚇取財 ││ │級毒品 │品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2年10 │ 有期徒刑2年 ││ │ │ │月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刑法第320條第1│刑法第346條第1││ │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項 │項 ││ │2項 │1項 │ │ │├──────┼──────┼──────┼───────┼───────┤│ 犯罪日期 │93年9 月間某│93年9月24日 │94年5月15日起 │ 94年7月17日 ││ │日起至94年9 │ │至94年10月13日│ ││ │月14日 │ │ │ │├──────┼──────┴──────┼───────┼───────┤│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臺灣苗栗地方法│臺灣苗栗地方法││及案號 │度毒偵字第1135號及移送併案│院檢察署94年度│院檢察署94年度││ │94年度毒偵字第944 號及臺灣│偵字第2205、34│偵字第4872號、││ │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13、4263、4264│95年度偵緝字第││ │偵字第1656號 │、4969號及移送│96號、95年度偵││ │ │併案94年度偵字│字第2728號 ││ │ │第4701、95年度│ ││ │ │偵字第194 、22│ ││ │ │1 、644 、1726│ ││ │ │號 │ │├───┬──┼─────────────┼───────┼───────┤│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臺灣高等法院臺││ │ │ │院 │中分院 ││ ├──┼─────────────┼───────┼───────┤│ │案號│ 94年度訴字第83號 │94年度訴字第65│96年度上易字第││ │ │ │3號 │260號 ││最 後├──┼─────────────┼───────┼───────┤│事實審│判決│ 94年10月27日 │ 95年10月12日 │ 96年5月16日 ││ │日期│ │ │ │├───┼──┼─────────────┼───────┼───────┤│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臺灣高等法院臺││ │ │ │院 │中分院 ││ ├──┼─────────────┼───────┼───────┤│ │案號│ 94年度訴字第83號 │94年度訴字第65│96年度上易字第││ │ │ │3號 │260號 ││ 確定 ├──┼─────────────┼───────┼───────┤│ 判決 │判決│ │ │ ││ │確定│ 95年1月12日 │ 95年11月9日 │ 96年6月11日 ││ │日期│ │ │ │├───┴──┼─────────────┼───────┼───────┤│合於中華民國│ │ │ ││九十六年罪犯│ 第2條第1項第3款 │ 不符合減刑 │ 不符合減刑 ││減刑條例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年10 │有期徒刑2年( ││公權期間或罰│15日 │15日 │月(不予減刑)│不予減刑) ││金額 │ │ │ │ │├──────┼──────┴──────┼───────┼───────┤│ 附 註 │ 苗栗地檢95年執字第289號 │苗栗地檢95年執│苗栗地檢96年執││ │ │字第2477號 │字第1584號 │└──────┴─────────────┴───────┴───────┘

裁判日期:2008-08-29